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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国际人权律师推出惩治人权罪犯的十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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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6月23日】(明慧记者冬娜报道)2004年6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寻求正义:抵制仇恨犯罪、酷刑和反人类罪”专题论坛上,加拿大著名国际人权律师戴维-马特斯(David Matas)先生基于对法轮功学员受迫害、伊朗宝嘉瑞(Bouzari)酷刑案、卢旺达宗族灭绝等广泛的个案分析,阐述了如何结合国际刑事法和当地法律惩治国际人权罪犯,并提出了惩治罪犯、补偿受害人的十大建议(包括刑事、民事等)。

从身边做起寻求国际司法公正

马特斯提到,一般说,如果受到人权伤害的人能够在受迫害的国家寻求到正义,那是最好的,因为证人和文件等就在身边;还有利于实现法律赔偿和有效的制止犯罪的重复发生。

但是,受害者往往无法在受到侵害的地区寻求法律公正。马特斯解释说,因为罪犯还大权在握,而且还在继续这种犯罪;即使作恶者不再拥有权力,在离任前,作为交出权力的条件,他们也往往为自己准备了豁免权;即使有时作恶者逃亡时已经没有豁免权了,受害人也无法寻求到法律公正,因为这些罪犯已经将司法系统都摧毁了。

“受害人往往流亡在外,最终会重新定居,并融入到新的环境。”马特斯先生说,“使他们成功融入新环境的必要环节就是为这些受害者提供法律公正。”

在谈到国际刑事法庭时,马特斯说,国际刑事法庭的创立标志着人们寻求国际司法公正的愿望,文明社会必须利用这种愿望,对世界各地的受害人给予法律赔偿。无论这种错误是过去的还是将来的,不管这个国家是不是罗马公约的成员国。

国际法庭没有足够的资源将每一个罪犯绳之以法。但是,马特斯先生强调,国际刑事法庭适用的互补性原则,即国际刑事法庭补充当地的法律,使国际刑事法在刑事和民事方面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马特斯说,国际司法不是发生在别的地方,而是在每个受害人居住的地方。

惩治人权罪犯的十点建议

马特斯律师列举了十种惩治人权罪犯,赔偿受害者的方式,马特斯指出,虽然这些方式是针对加拿大的,但是可以广泛的推广。其中包括:

1. 马特斯先生首先建议深入研究现有的赔偿办法。深入调查后,如果发现现有法律处理此类犯罪存在明显不完善的地方,就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改革。如果此项改革推行不力,马特斯建议组成调查委员会。

马特斯以加拿大的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为例说,加拿大突破豁免权泥潭的举措始于85年成立的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以法官朱尔斯-戴斯尼斯(Judge Jules Deschenes)为首的该委员会,曾经举行过大量公开的和秘密的关于纳粹战争犯的听证会,之后,该委员会建议修改加拿大刑法和民法,允许起诉,取消居住权以及遣送战争和反人类罪犯。根据其建议修改的法律使得在加拿大起诉国际逃犯成为可能。该委员会发动了社会良知,并创造了适应变化的动态机制。

2. 诽谤案。马特斯律师以加拿大法轮功学员起诉的三宗诽谤案(星岛日报诽谤案,潘新春诽谤案,华侨时报诽谤案)为例说,人权伤害常常与恶人的诽谤紧密相关,诽谤之词往往为以前的迫害做辩护,并煽动以后的迫害。打赢诽谤官司能够找到受害人遭受迫害的根本原因。

3. 马特斯提出的第二项民事赔偿方案是,在迫害者能够找到的法庭上控告实施迫害的政府。如果迫害发生地的法庭不提供这种补偿,受害人就退而求其次,在目前居住地的法庭要求提供补偿。马特斯律师以伊朗宝嘉瑞(Bouzari)酷刑案说明了这一点。

4. 马特斯指出的第三种民事诉讼方案是起诉指定的迫害者。这样做通常不必冒违反国家豁免权法律规定的风险,尤其是罪犯已经不是当权者了。马特斯解释说,在美国,按照外侨民事侵权行为索赔法案(the Alien Torts Claim Act)和保护酷刑受害者法案(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法庭处理了大量这类案件。这类案件的唯一要求是罪犯在美国,以便送达法庭文件,从而启动诉讼。

5. 民事诉讼可以调用公开赔偿和私人赔偿。马特斯说,“最简单的民事公开赔偿方式是要求政府禁止罪犯进入该国。大多数国家有禁止战争和反人类罪犯进入该国的法律。此外,这种禁令的证明标准很低,远远低于刑事嫌疑犯的标准。向当局提供涉嫌犯罪人员名单,让当局禁止他们入境是件简单的事。”

加拿大法轮大法学会代表曾会见过皇家骑警战犯组的成员,并讲述法轮功学员在中国的遭遇。然后,加拿大战争和反人类委员会已经就法轮功学员提供的有证据支持的犯罪人员名单立了案。名单中包括前任国家主席,指挥迫害法轮功的人——江泽民。马特斯说,法轮功还在努力在名单中增加更多的名字,预计总数将会达到一万名。

明慧网报道,法轮功学员刚刚宣布禁止江泽民和其他人员进入加拿大的主动请求,加拿大多元文化OMNI 2电视台的中文节目,就在国语新闻节目中,进行了观众民意调查,题目是:“您是否赞成应该禁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江泽民等中国高官进入加拿大?”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六十三的观众赞成“加拿大应该禁止江泽民等人入境。”

6. 驱逐出境。一旦战争或反人类罪犯到达,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让他(或她)离开。驱逐出境和禁止入境的程序具有同样的优点。这些优点包括:比刑事案件程序简单,证明的标准较低;证据的规则较宽松。这种方式的缺点是罪犯可以换一个地方,从而逃避惩罚。但是在无法实行惩罚的地方,驱逐出境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马特斯先生举了一个发生在加拿大的例子,加拿大的卢旺达团体曾试图继续寻求里昂-缪盖西拉案件的法律赔偿。1992年11月,缪盖西拉在一次演讲中曾经称图西人为蟑螂,并号召将他们灭绝。演讲后,马上就爆发了大屠杀。缪盖西拉演讲中的语句和主题成为煽动1994年4月宗族灭绝的宣传核心。缪盖西拉在演讲后立刻逃出卢旺达,并于1993年8月在加拿大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出现。于是加拿大政府开始取消居其住权,并称他误导民众并参与反人类和煽动宗族灭绝罪。政府赢得了头两级诉讼,但是在联邦上诉法院败诉。目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同意听证此案。

7. 撤销公民身份。马特斯说,作为已经成为公民的反人类罪犯,撤销公民身份是驱逐出境的第一个必要步骤。美国和加拿大都曾将这一程序应用于纳粹战犯。

8. “如果可能的话,”马特斯说,“更可取的方式是引渡。”“在理想的情况下,罪犯应当在实施犯罪的法律行政区域内接受审判。如果政权改变了,这种审判就成为了可能。”

“在人权罪犯掌权时,首先是受害者流亡。然后是政权崩溃,罪犯逃亡的地方往往同受害人同属一个法律行政区。在这些地区的受害人就具备最佳时机对罪犯调用引渡。受害人可以到外国的法律行政区请求引渡。或者可以同时到能够找到受害人和罪犯的地方请求引渡,”马特斯说。

马特斯先生为此举了两个引渡纳粹战犯的例子,罗伯特-开普兰在任加拿大司法总长(1983-1994)期间游历西欧各国,并请求各国政府引渡在加拿大领土上发现的纳粹战犯。鲁易震斯(Luitjens)最终被引渡到荷兰。在开普兰任职期间,加拿大按照西德的引渡纳粹阿尔伯塔-赫尔默特-卢卡(Albert Helmut Rauca)(此人被指控在立陶宛的考纳斯杀害了11,500名犹太人)的申请,将其引渡到西德。卢卡在等待审判的过程中死于德国监狱。

9. 马特斯提出的第二项刑事补偿方式是私人起诉。“私人起诉,类似于民事诉讼,起诉人是受害者而不是国家。一个国家往往由于海外调查的费用,翻译,以及将案件带到法庭等负担,难以进行起诉。私人起诉的好处是能够绕开官僚政治的缺陷,”马特斯说。

马特斯进一步解释说,一个国家很容易以不说不做来埋葬一个公开调查。但是这个国家很难埋葬一个私人起诉。即使这个国家想停止这个起诉,中断本身就要求该国官方提供公开的、明显的法案来解释这个中断决定。让一个国家否决一个私人起诉要比否决公诉难得多。

以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张昆仑的酷刑案为例,马特斯介绍说,张昆仑在2000年7月至2001年1月间曾在中国遭到监禁和酷刑。他已经在加拿大渥太华起诉中国的酷刑实施者,并按照加拿大酷刑法的解释,请求加拿大检察总长同意这一起诉。一旦检察总长同意这项起诉,张昆仑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加拿大法庭发放逮捕罪犯的授权,该授权会被送到国际刑警组织,设法将罪犯带到加拿大审判。

“即使行动停留在这一点上,也达到了一个目的,”马特斯先生说,“警告那些罪犯为实施的迫害付出代价。在中国,想移民或访问加拿大的人员众多,让那些牵连到诉讼案的人对进入加拿大望而却步,将极大的震慑恶人,让他们停止行恶。”

10.最后马特斯先生指出,最明显的方式就是在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律行政区内公诉战争犯、反人类罪犯和群体灭绝罪犯。受害者可以拟定一个模拟诉状,并将其提交到起诉人那里。受害人可以要求起诉人进行起诉。马特斯举例说,加拿大的国际法专家小组就是这样准备和提交了一份起诉津巴布韦的罗伯特-穆甘比,诉状由最大的三个政党(自由党、联盟党和魁北克集团党)联合签署。

“今天有权利,明天就必须有赔偿。”

马特斯最后指出,“期望每个受害者主动寻求补偿是不现实的,但是受害人都不去做,补偿方式就绝不会得到开发,即使仅有几个受害人能够开创出惩治恶人的方式,这些方式一旦被开发,就会被所有人采纳。恶人就会受到追究。一旦设立先例,对以后的恶行就构成震慑。”

马特斯说,对那些真正要帮助受害人寻求司法公正的人,我们需要引导他们建立惩治恶人、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今天有权利,明天就必须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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