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到底是谁之过?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4年6月17日】我市有一个大法弟子,名叫吴金华,女,今年54岁,原在蚌埠市蚌山区天桥街道办事处任会计工作,以前曾有十几种疾病,曾是一个被疾病折磨得都想轻生的一个病秧子,于98年4月18日修炼了法轮功后,身体在很短时间内康复,家庭邻里之间也和睦了,妯娌们关系也融洽了。

然而这样一个于国家于人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功法,却在九九年7.20被诬陷迫害。由于吴金华坚持讲真话,坚持修大法,曾两次去京护法,为此在2001年11月之前,她共遭到抓捕及诱捕5次,分别被关过11个地方,让她在精神上、肉体上都受了很大的伤害和折磨。一份千元以上的月工资及工作从2000年5月就被迫停止了,她数次去单位和有关部门讲真象,并要求恢复工作,单位党委书记在区610的压力下宣布了三条:必须写保证才能上班,每月参加思想汇报,写书面认识,每天走动要汇报,月工资200元,一年观察后效再恢复工资。

由于她没有配合邪恶的安排,并要求拿出中央文件来,根据哪一条宣布这三条的,至今没有一人能拿出来有关文件。610主任以把她丈夫找去说什么:你们代写一份保证,半年后恢复工资。她跟家里人说:“家里人代写也是不对的,也是害了你们的。”她坚决不同意家人代写并言明就是写了也不去上班。因为她还有两年多时间就到退休年龄了,为此她丈夫在2003年11月起要挟她,如不上班就离婚,结果就搬出去住了,一分钱生活费也不给了。

在此期间儿子出门也未成行,受到了株连。为此家里人及认识她的人都说她傻,都不理解她,邪恶之徒反而讲她害了家人害了家庭。试问江氏集团,如果没有这一场迫害,没有邪恶的造谣污蔑,没有邪恶的颠倒黑白,没有邪恶的残酷镇压,没有对基本人权的践踏,能有人去上访吗?能有人去讲真象吗?能有人会为此失去工作、失去亲人、造成家庭不和吗?是修炼之过、上访之过?还是镇压之过?到底谁之过?!明理人一看就清楚了。

现在吴金华要求恢复她一个公民的应有权利:有信仰自由;有言论自由;有工作的权利,必须赔偿她的一切损失,她要堂堂正正的去修炼,堂堂正正的去上班!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