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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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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5月29日】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五十年代初阶级斗争的产物,当时设立“劳动教养”的主要目地是为了在镇压所谓“地、富、反、坏、右”的同时,通过强制劳动和政治思想工作来强制改造人们的思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文革领导小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它们想打倒谁就打倒谁,扣上一个反革命的大帽子,拉出去就给枪毙了,也用不着来个什么“劳动教养”,所以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劳动教养”就停办了。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中国开始搞个什么所谓的改革、开放,开始在口头上提出什么“以法治国”。其实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起,就开始搞“以法治国”了,到今年已有二十七八个年头了,中国的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数不清的法律文件,可是中国的法律,这二十多年来,只是一堆堆的书籍和文本而已,只是那些政客们,用于搞政治斗争的工具,在政治斗争中一派为了打倒另一派,就把中国的法律条文搬出来,就开始“依法办事”了,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一方,就会按照法律条文被判刑,有的甚至被杀了头,所以,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都只是中国那些政客们,用于政治斗争的工具,是它们手中的玩具而已。

但是,在中国,搞政治的人要利用法律,那么就必须得有被利用的借口,在中国,政治权力涉及到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那些玩政治游戏的人,就必须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可是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体系,都不可能把中国社会各种关系全部都给规范起来,再加上中国的法律体系本身到现在也还不完善,甚至还差得很远,这样也更给那些政客们随意践踏法律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就是中国的政客们,践踏“法律”的典型实例。

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由各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才能称为法律。例如,在世界上好多国家,法律都是由各个国家的议会来制定。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是由中国的人大常委会来制定,中国的《立法法》也规定,法律只能由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国务院和公安部等部门,只能制定行政法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1982年,由中国公安部制定,国务院转发的中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当时也只能算是一部试行的行政法规,后来公安部又把试行两个字去掉了,但是还是没有通过中国的人大常委会,所以,还是一部名义上的行政法规,仍然不能称为法律。

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也明文规定,行政处罚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说受行政法规处罚的公民,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不是法律,名义上又说是行政法规,那么,受“劳动教养”处罚的中国公民,就不能被限制人身自由。

可是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却明文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中国公民,是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劳动教养”的中国公民,全被关在中国的“劳动教养所”,有的叫“教养院”,但都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也是高墙大院,由警察24小时看着,走掉一个人警察就算失职,而这个人也是在逃犯,公安部也会在全国通缉,一旦被抓回去后,也要被加期加刑。在中国,被判“劳动教养”和被判刑,在同等年限内,肉体上所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

而在精神的处罚上,被劳教的人,所遭受到的痛苦,却比被判刑还要严酷得多。尽管在中国监狱里也有改造思想的任务,但是监狱里改造中国公民思想的政治工作体系,没有在劳教所里的政治思想工作体系那么完备,而且方针也没有那么明确。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方针,就明确地规定是通过强制劳动和深入仔细的政治思想工作改造被“劳教”的中国公民的思想,或者称为洗脑。

以强制改造人的思想为目地的制度,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自古以来无论多么邪恶的政府,是从来也没有制定过通过强制办法来改造公民思想的制度这样邪恶的事情,人类自古至今只有中共,才有明文的通过强制的手段改造本国公民思想的完备的制度体系,这就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它是人类社会邪恶制度的集大成者,是邪恶势力在人类社会从制度上迫害人的道德和良心的具体体现,是比海洛因还要毒千百万倍还不止的精神毒剂。

那么,这么一个既违法又邪恶的制度,怎么还能够在当今社会存在呢?这就是邪恶之徒们通过欺人耳目玩的把戏造成的结果。

首先,它说文化大革命废除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公检法就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全没用了,所以要发挥公检法的作用,不能什么人都可以抓人,抓人只能由公安部门去执行,社会上其它部门没有抓人的权力,这样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公安抓人,是合法的,法律在中国还没有普及的今天,中国人想当然的认为,公安抓人了,就是这个人犯法了,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你不犯法,公安怎么会抓你呢,他们的理由是,现在又不是文化大革命。所以在很多善良的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在中国终于只能由公安来抓人了,不是谁想抓就抓的,这样在中国社会舆论上和社会心理上,普遍的一个认识就是,公安抓谁谁就犯法,至于接下来的检察院负责检察,法院负责审判,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是判多和判少的问题,而不存在犯法和不犯法的问题。邪恶集团通过文化大革命废除公检法后,为日后恢复公安的权力,使中国公安的权力达到无法无天的地步,做到了思想和情感上的准备。

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進行,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一日千里地下滑着,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泛滥成灾,过去在中国社会没有的东西,随着改革、开放一下子都涌進来了,而且在中国还“发扬光大”了,土包子开花,更是无法无天了。在这样的形势下,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程序,又无法尽快地解决中国的治安形势,因而中共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就开始搞“严打”,提出的口号是从重从快打击各种社会犯罪和各种社会丑恶现象。这样在“严打”的方针的指导下,通过检察院检察,再通过法院审判,就达不到所谓从重从快的目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中共又把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停办了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又给堂而皇之地给搬了出来,这就是当时引蛇出洞的原因。

但是中共毕竟在喊着“以法治国”的口号,而“劳动教养”从根本上来说是与法律相抵触的东西,那么怎样才能把它用于法律呢?这样它们就又玩了一个花招,搞了一个所谓中国特色的东西,用它们的话来说,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任何一个在世界上公认的准则,只要到了中国,加上一个中国“特色”,就全部变味了,全部变质了,在世界上通行的法律制度,只要加上中国特色就变成了中国政客们的工具。

中国自己的《宪法》都明文规定,中国公民不通过检察机关批准不得逮捕,中国公民不通过法院审判,不得被判有罪。

就是说,中国公民只有通过法院公正的审判才能被判有罪或无罪,这一点与全世界都是一致的,而中国现在又正在搞所谓的对外开放,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国的法律要与世界通行的法律接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犯罪,都只能由法院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来進行审判,这一点在各个国家都是不用怀疑的。

可是为什么在中国,“劳动教养”不需要通过法院,只需中国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决定中国公民“劳动教养”呢?

这一点,是邪恶玩的另一个花招,它说,被决定“劳动教养”,不是被判有罪。它也说被判有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公安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只能决定行政处罚措施,那么它的说法是,被决定“劳动教养”不是有罪的判决,而只是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

而中国自己的《行政处罚法》,已经明文规定,行政处罚不能设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要是受到行政处罚,无论是多么高的行政处罚,无论是怎么最高的行政处罚,也不能设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而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能设定,而中国的“劳动教养”只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行政法规,是不能设定限制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的。

所以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如果说它是《行政法规》,可是它却可以严格限制中国公民1至3年的人身自由,而且“劳教”机关还有任意延长1年劳教期的权力,所以它根本上不是《行政法规》;如果说它是刑法,可是中国已经有了一部完整的《刑法》,就不可能还来第二部《刑法》,即使《刑法》不完善,那也只是修改《刑法》的问题,不需要“劳动教养”作为次《刑法》而存在;如果说它是别的什么法律,可是它又不针对任何一个领域,就是说它什么也不是,那怕就是泛指的法律,可是它又没有通过人大常委会,就是中国的《立法法》也明文规定,只有人大常委会才能有权力制定法律,在中国任何一个部门都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中国的公安部门制定的“劳动教养”办法,当然不能成为法律,就是说,中国的“劳动教养”,就是在中国社会,也是一个什么都不是的东西,它虽然打着法律的名,其实它与任何法律都毫无关系,恰恰相反它却是地地道道的破坏法律的一个怪物。

它既破坏中国现行的《宪法》,又破坏中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也破坏中国的《刑法》,还破坏中国现行的《立法法》,是中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毒瘤。

可是它在破坏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同时,却高喊着掩盖其罪恶的口号,这是它真正邪恶的地方所在。

1999年以来,当因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而被人揭穿其“披着法律的外衣破坏法治”的特点后,它又变了一个花招,把自己说成是教育人、感化人的“学校”。

那么它这个“学校”是怎样“教育人、感化人”的呢?

众所周知,学校是学习有用的知识的地方,是文明的场所。如果一个学校既不学习有益的知识,又不提倡文明的行为方式;而是在那里强制劳动,实行集中营式的管理,为了某一个政治目地宣扬暴力和仇恨,那么这样的地方还能称为“学校”吗?那只是打着学校的名,实质却是人类文明的屠宰场。

中国的“劳动教养所”既不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又不是什么教育人的学校,恰恰相反,它是宣传愚昧无知的场所,是仇恨加工厂,是中共邪恶集中展示的场,是亵渎神的罪恶的魔窟。这个怪物应该解体了,不应允许其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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