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计算机,屏幕上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明慧网2004年5月11日的报道:中国大陆94个不同地区的法轮功学员恭贺师父生日暨法轮大法洪传十二周年的诗歌、贺词,华府法轮功学员庆祝第五届世界法轮大法日的图文报道,英国法轮功学员在伦敦著名的鸽子广场和游人一起共同庆祝法轮大法洪传十二周年的活动报道,渥太华法轮功学员庆祝12周年的活动报道,关贵敏演唱的一首新歌录音(大陆法轮功学员做词的《师恩颂》),以及明慧丛书《福宝宝的童话集》即将出版发行的书讯。
窗外和风阵阵,阳光怡人,暴雨过后的松树柏树披着一层新翠。清澈的蓝天和洁白的云朵下,一切显得那样和平与宁静。
查资料。无意间翻开一本久未过目的硬皮书,现出几张褪色的热敏传真纸。1999年5、6月间收到的这几份传真,瞬间将历史内幕的一角拉回眼前。
这是1999年镇压开始前从大陆渠道传来的几份保密文件——
- 1999年4月25日江泽民个人信件《关于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问题》(绝密)
- 1999年4月27日关于印发《江泽民同志给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关领导同志的信》的通知(绝密)
- 1999年5月10日《关于法轮功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密)
- 1999年5月11日《关于印发有关法轮功两个材料的通知》
- 1999年6月13日传到海外的《关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用后销毁)
……
1999年7月公开登场并延续至今的“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运动,实质是通过下发密级文件开始秘密实施的。在“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过程中,政府文件之多,传达之频繁是前所未有的,令久经政治运动折腾的中国人也难免吃惊!一会儿一个“讲话”;一会儿一个“通知”;一会儿一个“精神”……。而这些“国家机密”,皆从4月25日江泽民给政治局的信《关于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问题》开始、衍生与快速升级,直到发展成在地方警察中成为“常识”的口头文件:“对法轮功可以不讲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
目录
◆ 99年4月份的迷雾
◆ 99年5月10日《关于法轮功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密
◆ 迫害阴谋的伏笔
◆ 国家体总和人大离退休老干部的调查结果
◆ 5月12日,荒唐的公通字[1999] 27号机密文件
◆ 1999年5月11日《关于印发有关法轮功两个材料的通知》
◆ 99年6月收到的所谓《关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用后销毁)
◆ 政治恐惧
◆ 社会稳定
◆ 江泽民为什么要“消灭法轮功”?
◆ 1999年4月27日中办发电 [1999] 14号绝密文件的出笼
◆ 4月25日,江泽民的信,又一场民族劫难的祸端
◆ 李其华老人的故事
◆ 信仰问题成为迫害的直接借口
◆ 更多的文件,更多的疯狂
◆ 镇压法轮功的纰漏(摘译)
◆ 道道密件直接造成地方执法犯法,加剧了镇压的残酷性
◆99年4月份的迷雾
1999年4月27日“两办”(即“中共中央信访办公室”和“国务院信访办公室”)谈话说,中央和各级政府从未对法轮功禁止过,可实际上因为内部大量秘密文件的产生和下发,对法轮功学员监视、拘审、窃听、查抄乃至武力威慑,各种谣言中伤,咒骂法轮功学员破坏社会稳定等,一再发生;
1999年6月14日“两办”谈话再一次重申了国家和各级政府从未对法轮功禁止过的诺言,把“双开”、“株连”等当成“谣言”来批驳,然而事实上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更严重的威逼和打压。
当时许多真诚的法轮功学员对此十分迷惑不解。问及有关领导时,得到的回答竟说“两办谈话”是给国际上看的,国内执行按“秘密文件”。
一个多月之后,也就是同年7月20日,就按照江泽民的个人意志,以民政部这个不名正言顺的渠道,明令取缔涉及至少七千万到一亿学炼者的法轮功,去掉了“谣言”这块面纱,下达了毫无遮掩的命令——“三个月之内消灭法轮功”(江泽民语,1999年)
◆99年5月10日《关于法轮功有关问题的通知》,机密
第一份,题为《关于法轮功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号为公通字[1999] 27号,密级为“机密”,是1999年5月12日公安部办公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的名义印发的。
这份文件秘密下发的时候,数千万法轮功学员在为425上访的合理解决感到欣慰,对偶尔传出的另一种声音——“有秘密文件”,绝大部分学员认为那是谣传,应该相信“两办”4月27日公开见报的文件精神。
据资料记载,当时在公安部中得手的,正是天津暴力殴捕法轮功学员事件的两名主要策划者之一——罗干。
◆ 迫害阴谋的伏笔
为了达到全面镇压法轮功的目的,个别人早就开始暗中动作了。罗干是江泽民出台前最积极和不择手段的骨干之一(另一名骨干是否为后来出任中央610办公室主任的李岚清,待核实)。
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的喉舌《光明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批判法轮功。1996年7月24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各地发出通知,全面禁止法轮功出版物的发行。
1997年初,公安部在全国进行调查,搜集罪证欲定法轮功为“×教”。
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发出公政[1998]第555号《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采取先定罪、后调查的程序,先下结论称李洪志先生传播谣言邪说及一些骨干利用法轮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然后提出要掌握活动内幕情况以发现其利用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证据,并要求各地公安政保部门深入开展调查。
此《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引发了全国许多地区基层公安部门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取缔法轮功炼功点、强行驱散炼功群众、抄家、私闯民宅、没收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等行动。由于国家媒体采取了“不报道”态度,社会上绝大部分不炼功的人士没有注意到这种变故。
这些秘密和半秘密行动的主要策划者和推动者也正是罗干。1999年7月20日镇压全面公开之后,罗干是中央级全力为江泽民推行镇压的少数几名干将之一。
1997年初公安部的秘密调查,因全国各地公安局经充分调查后均上报反映“尚未发现问题”,调查不得不停止。
◆国家体总和人大离退休老干部的调查结果
为制止公安部个别人继续搞小动作,1998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对法轮功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结果表明祛病健身总有效率为97.9%。10月20日国家体总派调研组到炼功人数较多的长春和哈尔滨,调研组组长发表讲话说:“我们认为法轮功的功法功效都不错,对于社会的稳定,对于精神文明建设,效果是很显著的,这个要充份肯定的。”其间,大连、北京等地对法轮功功效的民间调查得出了一致的正面结论。
当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先定罪、后取证的调查开始后,98年下半年,以乔石同志为首的部份全国人大离退休老干部,根据大量群众来信反映公安非法对待法轮功炼功群众的问题,对法轮功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详细调查研究,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于年底向当时江泽民为首的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然而,上述1999年5月10日成文的机密文件,却说“对于法轮功的活动,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少数人借练功之名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身健康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到这么多炼功群众日常生活的事,国家文件却一再拿出不加罪不罢休的架势,可叹宪法、法律和国家体制在江泽民心目中毫无份量。
◆荒唐的公通字[1999] 27号机密文件
公通字[1999] 27号文件共印了810份。存档3份,其余在5月12日经公安部办公厅发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委(教育厅),体委,新闻出版局,并抄送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各局级单位,在全国引起阵阵人心的不安,对社会环境的稳定起到了很坏的作用。
这份文件中开场便说,“4月25日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在北京中南海附近聚集一事,严重影响了中央、国务院机关周围的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这些文件,是为了传播江泽民4月25日当晚写给政治局的个人信件。然而该信声称的“人不知、鬼不晓,突然在党和国家权力中心的大门口周围聚集了一万多人,围了整整一天。其组织纪律之严密,信息传递之迅速,实属罕见”,到了文件的时候,竟已被进一步演绎,成为更适合定罪的画面了。
这几年当事法轮功学员冲破信息封锁,陆陆续续在明慧网上发表了一些证词。这些证词不约而同的提到类似经历:为了不扰民,把人行道让出,为了少用公厕,甚至全天不怎么喝水,大家静静的等待信访办领导和学员临时代表的谈话结果,有的在看书,有的在炼功,一直都很自觉和安静,连小孩子也不例外。这样的人群,对内是文明表率,对外足以“为国争光”。这次上访,因为参与的人多,很多群众也都知道真象,难怪文件只在暗地里下发,阴谋太露骨。
同时,这份通知国家各部门统一思想和行动的文件,要求大家“对新闻出版署(96)新出明电字28号、新出图[1998]550号和(96)新出图598号文件已明令禁止的有关法轮功的书籍,要继续进行收缴。对已经公开出版发行、但不属于新闻出版署通知收缴范围的法轮功书籍及音像制品,新闻出版部门要抓紧组织审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这证实了对法轮功的秘密打压,早在1996年就已上升到文件传达的范围和程度。
文件中还强调,要“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境外势力”是“与时俱进”的官话,用老百姓的白话说叫美帝国主义,“境外敌对势力插手”用当年文革时大陆妇孺皆知的革命警惕话说,叫“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寥寥数言,把指派公安部办公厅发这份密令的那个角色对“境外势力”条件反射般的敌视暴露无遗。然而就是这同一个角色,时常当众炫耀自己的英文,曾在新西兰高峰会上主动给克林顿递上一本诽谤法轮功的小册子,曾主动申请到布什的德州农庄吃烤肉,得势前曾把子女移到美国安置,得势后仍把被美国记者采访视为莫大的个人荣耀。成语中有个说法叫“两面三刀”,指的就是江泽民这种角色吧。
(待续)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5/29/48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