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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非法将陈丹等大法弟子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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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4月3日】2002年11月13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非法将大法弟子陈丹、山峰、朱爱云、王晓黎、王静分别判九年、七年、七年和五年。公诉机关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02)天刑初字第407号)。

大法弟子陈丹,女,现年31岁,原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小学教师;山峰,女,乌鲁木齐市日用化工厂工人;朱爱云,35岁,新疆阿勒泰市农十师183团人;王晓黎,女,现年29岁,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人。

2001年6月,以上大法弟子及现已被迫害致死的袁江(原兰州总站负责人),在乌鲁木齐市建立大法上网点及资料点,制作大法真相及音像资料向当地人民讲清真相而被非法判刑,现知王静已提前出狱外,其他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在新疆女子监狱(新疆第二监狱)。

参与此次非法判决的有关人员: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薇华
审判员 张新涛 于克勤 书记员 王洁
院长8552770 政工科8559369 行政办8558987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枫、贾晓宏
检察长8888301 书记8895376 政工科8890037 办公室8893133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健 闫新安 邝习勤 李鸿军 陈瑛
主任2810651 秘书接待处2822323 会议室2827930 传真28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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