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一份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传递的上诉状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4年4月23日】

上诉人:大法弟子张云平,男,50岁,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内部退休工人。

上诉原因:因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对本上诉人所定“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

一、对本上诉人的定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完全是非法的。

各位法官,首先要说明的是:唐山市路北法院对我的判决完全是基于我是法轮大法弟子,坚持自己的信仰,说真话,向广大民众讲真象。至于强加给我的罪名,根本就是莫须有。

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广大法轮功修炼者是一个和平、理智、真诚、善良的群体。遭到镇压之前,法轮功的名字在中国已经是家喻户晓。法轮功从92年5月李洪志老师公开传出到99年7.20遭到镇压,七年间因为能在短时间内使人身体健康,道德回升,学炼者很快上升到一亿人。99年7.20开始,对法轮功的这场镇压,完全是江××一手挑起、胁迫政府官员跟从的,从宣布到实行都是违背中国宪法的,完全建立在江的个人决定和谎言宣传的基础之上。首次公开将法轮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镇压开始之后三个多月的99年10月26日,江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到“法轮功就是×教”。10月28日又授意《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了“法轮功就是×教”一文。10月30日,在江的淫威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江泽民的讲话在先,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在后,这是明目张胆的把他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凌驾于人大常委会之上。《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利。《宪法》第5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说“法轮功就是×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至于《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谁都知道文章永远也不是法律。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从头至尾也没有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只是泛泛地谈到要取缔和惩治邪教。

二、对本上诉人的定性,是非颠倒。

本上诉人从97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使我身体健康,思想境界得到了升华。能够做事先考虑别人,工作中任劳任怨,不再计较个人得失。得到同事们的好评。由于大法弟子们在常人社会中的表现,“法轮大法好!”“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在民众中广为流传,深入人心。

就是这样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们,99年7.20开始却遭到了江氏邪恶流氓集团的残酷镇压。

然而,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修炼法轮功,李老师的著作《转法轮》已被译成20多种文本出版,李洪志老师和法轮大法得到了世界多国各级政府的一千多项褒奖。法轮大法洪传世界。

信访办是政府所设听取人民意见的窗口。99年7.20我们因对部分唐山大法弟子突然被抓感到不解,到唐山市政府信访办上访,我们真实报了姓名、工作单位,说明我们的来意。结果我还没到家,我工作单位的领导已等候在我家中。当天夜里十点多钟强行把我从家中带到单位,关押了我5天。

因我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修炼,唐钢生活服务公司书记郑武,于2000年12月强行停止我的工作,强迫我转变思想,要求我写不炼功、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如果我不配合他们,就会影响领导们的仕途,而且会使他们经济利益受损。为了保住他们的官位和金钱,郑武是志在必得--必须让我写保证。因为我不按他们的要求去做,2000年12月19日晚,在郑武的亲自指挥下,把我绑架到唐山纺织学校东宿舍转化学校(洗脑班)强制转化。洗脑班就是变相的看守所,一栋四层楼,每个大法弟子都是单独房间,把门从外边用铁锁锁上,楼道、窗户都用铁栏杆封住,不许大法弟子之间说话、来往。我们失去人身自由,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就连家人几次要求见我都遭到拒绝。

在洗脑班里,我们每天被强迫看诬蔑大法的电视节目和各类报纸,每天上课听“帮教”诬蔑大法。我们每月每人还需交生活费用一千元(第一个月1500元),可每天吃的是最最普通的饭菜。我单位给我妻子打电话,要求家属交钱。我妻对他说:剥夺我丈夫劳动的权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让他与家人见面,只因为他不放弃修炼“真、善、忍”,你们是在犯法。我丈夫是受害者,我绝不会给害人者提供经费。于是,我的单位就扣发了我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年终奖,直到扣够2500元为止。临近年关,我家里要人没人,要钱没钱,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伸。

洗脑班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长期关押大法弟子。不写“保证书”就不放人。我被非法关押了两个月。

2001年9月13日晚七点多钟,我妻子发大法真象资料时,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西窑派出所雇用的社会青年发现,她被绑架到西窑派出所。晚九点多钟,西窑所警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我家楼下,把我绑架到西窑所。我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他们关押我60多个小时后,打电话给我单位把我接回。当晚路北分局一科副科长许来生带人抄了我家。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硬要搬走我女儿学习用的电脑。我女儿说:你们这样做犯法!许来生说:公安局是我们家开的,法律是我们家定的。身着警装的执法人员,能够说出这种无法无天的狂妄话,可见对广大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依的是“随意”的法。孩子无可奈何,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把心爱的学习工具抢走了。

两个月后,我妻子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出来后,找到一科科长许伯军,想要回我家电脑,孩子学习得用。许伯军说:让你女儿上这来用。当时,我家电脑已经摆在了他们办公桌上,成了他们的办公用品。以后我妻弟多次找到许伯军索要,许百般搪塞,至今也没归还。据内部人员透露,一科办公用品经费紧张,上边儿不给拨款,让他们自己解决。这也许就是他们“执行”公务时“顺手牵羊”的原因之一吧。

2001年4月,我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为了供两个孩子上学,我不得不出去打工。原单位领导三天两头往我家打电话,要我到单位去。总是编些瞎话骗我去,其实是要我汇报思想,写不炼法轮功、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我不写。郑武书记就恐吓我。后来,又多次打电话要我到单位去,甚至大年三十也要我到单位去报到。他们多次骚扰我的正常生活,跟他们讲道理他们也不听。后来我就干脆不见他们的面了。

2002年11月7日晚开始,在唐钢集团党委副书记刘玉印(迫害大法弟子的责任人)、唐钢610办公室头目马国力、生活服务公司书记郑武的操控下,唐钢公安处、生活服务公司联手,在我家楼下等候我四天四夜。监视人员在汽车内,闹的周围居民都很不安。

没等着我,不法官员于是又生一计,2002年12月19日晚六点多钟,唐钢公安处治安科科长王忠林,带领一群人把我妻子强行带到纺织学校洗脑班。让她说出我的下落,我妻子说不知道。他们不相信,就派公安处三男两女看着她,不说出我的去向就不放她回家。唐钢公安处机关派出所所长刘金奎恐吓我妻说:你再不说,就把你的孩子、亲戚全部都弄到这来,我们有的是地方,有的是人,看你说不说!你不说我们就撒开网,挖地三尺也要找到他,××党想找的人没有找不到的。他们非法拘禁我妻四天四夜,不让睡觉。由于长时间不能休息,我妻心脏病复发。

在这期间,刘金奎还带人两次到我家中,恐吓我的子女。最后他们也没达到目的,只好让我妻单位把人接走。单位把她送回家中。

他们二计不成生三计,从2003年1月份开始至今,生活服务公司扣发了我的全部退休金。又是临近年关,我女儿为了讨回公道,为了生存,找到我单位书记郑武,见面孩子很有礼貌的给伯伯拜了个早年。然后问为什么扣发我的退休金。郑武说:你爸是内退,叫他到厂里来,不来就算旷工。孩子问有没有文件,郑说有。我女儿想看一看文件,郑满面笑容地说可以,就走出办公室。一会儿,进来一男一女(男叫孙有平,40多岁,生活服务公司保卫科的。女的是唐钢公安处的焦女士)。他俩说:你在这儿影响领导办公,有事到楼下去说。我女儿说就是找领导解决问题来的。他俩一边一个,拽着孩子就往楼下拖。孩子大喊:救命啊!大过年的不给我爸开工资,还让人活不?孩子愤怒的喊声,引得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出来张望,人们窃窃私语,见证了这黑暗的一幕。他俩把孩子拖到楼下刑侦室,焦女士把手铐子往桌子上一扔,恶狠狠的说:再不老实铐上她!

2003年3月30日,我被唐山市公安局一处、丰润新区公安分局绑架,送到唐钢公安处,我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4月3日他们强行把我送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我继续绝食抗议对我的非法关押,遭到二所所长董会平、(现已撤职)科长安国富(现已撤职)等人的野蛮灌食。5月12日二所的在押人员全部转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为了配合最高检察院清查“超期关押人员”的工作,7月8日晚,唐钢公安处把我从一看守所接出,强行送到纺织学校洗脑班,继续非法关押。

7月29日我被唐山市检察院已莫须有的罪名批准逮捕。又送回第一看守所。2003年12月22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罪名非法判了我8年刑。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只是针对人的行为和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思想的问题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辖的范围。我国刑罚的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他们对我的判处,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所以是完全彻底非法的。

综上所述,谁是罪犯,谁是受害者,事实胜于雄辩。

各位法官,在这场江××一手发动和竭力维持的迫害中,受到迫害和精神摧残的不仅仅是上亿的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全中国人民都是江氏集团操纵下的媒体所散布的谎言的受害者。在不久的将来,真象必将全部大白天下。现在,各国政府和人民在了解真象的过程中,逐渐认清这场迫害的邪恶本质。将来,许多人会因自己今日明白了真象后,敢于主持正义感到庆幸。

上诉请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请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宣判本上诉人无罪,还本上诉人清白。无条件释放唐山地区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望你们伸张正义,给予我们法律上和道义上的支持。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云平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