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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栽赃、虐待法轮功学员事件起诉锦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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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2月8日】

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在锦州监狱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及锦州市内法轮功学员。最近,通过调查核实,在锦州监狱内发生了三起监狱警察违反国家宪法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现在我们正式向检察院提出起诉。

被告:锦州监狱    法人代表:辛庭权
案由:被告的行为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公民权利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停止伤害,赔偿损失。
2. 对王中江的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3. 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说明王中江不是因法轮功而自焚身亡,恢复法轮大法名誉。
4.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事实及理由:

案例1:以监狱犯人自焚事件嫁祸法轮功 引起警察及犯人极大不满

2001年9月,在锦州监狱发生了一起嫁祸法轮功的事件。狱内三大队有一个犯人叫王中江,此人非常老实,他身体不好,有眩晕症,由于该大队强制劳动任务是人织地毯,干活时得趴在地上一针一线地织,一趴就是十几个小时。王中江承受不了,晕了几次,他要求调大队,可没有人管。2001年9月一天早晨,王中江找值班队长,两个人没谈好,王中江拿出一瓶汽油,往身上倒,一边跑一边点火,没等跑到中心岗就倒在地上。监狱急忙把他送到锦州市205医院,可医院说要交二、三十万元住院费,监狱不交钱,就把他拉回监狱的医院里,没几天就死了。死后不长时间,狱内三大队传出谣言说王中江是“因法轮功而自焚”。如果是普通的自焚案件,监狱、大队、相关领导要给予处分,还要给家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可嫁祸法轮功,就可以蒙混过关,对家属也可以理直气壮,甚至倒打一耙。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王中江从未炼过法轮功,这是众所周知的。这一嫁祸事件发生后,引起警察及犯人极大不满,都说“小小锦州监狱都能嫁祸人家法轮功,看来中央电视台的自焚也不可信”。当时的管教监狱长是马振峰,内创三大队大队长是潘礼才,管教大队长是刘波,这三人是这次栽赃案的直接责任者,此案件的其他参与者,我们还在核实。

王中江自焚,实属承受不住监狱超负荷劳役而导致的。在本人身体有病的情况下,根据《监狱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锦州监狱内创三大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监狱的有关领导和警察却嫁祸于人,将王中江的死栽赃给法轮功,严重损害了法轮功修炼者在民众中的声誉,此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6条,构成诽谤罪。王中江根本就没炼过法轮功,这是公认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司法机关做伪证,陷害法轮功,从而达到掩盖事实、推托责任的目的,此行为触犯《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和《刑法》第305条,伪证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判处主要责任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他们身为警察,执法犯法,应该从重处罚。

案例2:虐待法轮功学员 上千名犯人目睹恐怖迫害

锦州监狱二大队经常指使犯人监视、殴打和侮辱法轮功学员。2003年9月下旬这个大队发生了一起虐待法轮功学员事件:法轮功学员张贵生,因炼功遭到残酷迫害,恶警用纸胶带将法轮功学员四肢牢牢地缠住,嘴也缠上,由四个普通刑事犯架着出工。这纯属黑社会绑架行为,上千名犯人目睹此景,恐怖笼罩全监。大队召开全体大会逼迫法轮功学员做“检讨”,有些不明真象的犯人也发了言,将毒害扩展到每一个犯人,接着又将该法轮功学员,关进小号。这次事件的责任是二大队管教大队张宝志、大队长李跃、分队长李向阳。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也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锦州监狱警察徇私枉法

锦州监狱的不法官员们用金钱做诱饵,向狱警许诺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奖励1000元钱。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你们非要把好人转化成坏人吗?这就是邪恶的江××集团扭曲人性的真实写照,也是对所谓的文明社会的最大讽刺。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精神摧残的行为,是在逼着好人说假话,将导致中华民族走向罪恶的深渊,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同时这一行径也触犯了《刑法》第397、399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根据这些法律条款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各位法官: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法轮大法修炼者,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也伤害了普通犯人。特别是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他们与其他犯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法轮功学员不是犯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他们信仰“真、善、忍”,自觉做好人,如今他们身陷囹圄,完全是江××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尽管媒体还在不断地造谣、诬陷,但在法轮功学员们和平、理性地向民众讲述真象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轮功的真象,越来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义的一边。你们身为人民法官,都有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具状人:受害者家属及法轮功学员
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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