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成都市检察院:
控告人:姜丽容以及一起受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和家属
被告:原温江和盛镇政府书记孙学成、副书记黄洪石、武装部部长胡冬祥、国土办副镇长陈志英、朱碧玉、刘红、李宏元、汤力波、姚兆成
案由:被告的行为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以及侵害了原告的住宅权。
控告请求:
1、责令被告停止对全体和盛镇大法弟子迫害。
2、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3、对原告公开道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叫姜丽容,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县和盛镇玉成村四组。
2000年元月1日,我和法轮大法弟子胡雨珍、王永凤去北京上访,中途被家人挡回,回家后,村长王怀成通知政府陈清华、苏桂英、李宏元,派出所罗永林把我从家中押到派出所,被派出所执法人员非法审讯,逼迫我们说到北京有何目的,强词夺理说我们到北京闹事,还请温江电视台记者给我们拍照,在新闻上说:他们抓了三个到北京闹事者。当晚把我们三人扣押在派出所冻了一夜。元月2日,我家人和村长王怀成、村书记黄永富到派出所,派出所指导员强迫我写保证,然后放回家。胡雨珍、王永凤他们二人被送到看守所关押45天,回家才知道我们所有大法书籍被政府搜走。
大约元月5日,温江和盛镇副镇长张健带领下村干部陈清华等人到我们大队,把我们所有大法弟子(大约有30多)喊到王怀良茶园,叫人人写保证,不准炼法轮功,谁炼抓谁,弄得我们有苦难言。
又过几日,村长王怀成又通知我们所有大法弟子到镇政府,当时全镇大法弟子都到,由镇长李天夫讲话,后由陈志英读诽谤文章和放诽谤录像。最后孙学成叫我们人人写保证。
大约元月20日左右,胡冬祥带领李宏元、杨碧群、苏桂英和村长王怀成等十几个人到我家,强迫罚款1500元。
3月中旬,胡冬祥、黄洪石又带人到我家,把我们三人押到派出所,不准吃饭,帮他们割草、抹窗、扫地。黄洪石还威胁我:“如果你再炼,把户口下了,把你送回你娘家,跟你丈夫离婚,叫你丈夫不要你。”下午5点过,他们把胡雨珍关在派出所,我和王永凤放回家。
2000年6月,我和胡雨珍、童玉华再次到北京上访,去向国家领导诉说我们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变化、家庭变化和李洪志师父如何教我们做好人,做一个高尚的人。我们三人各自从家中拿了二百元到了北京。天安门广场到处是警察,听说到信访办见人就抓,我们没办法,只有到金水桥那儿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被警察非法抓到前门派出所,而后被送到驻京办事处,在那儿也非法关了一天一夜。第三天,和盛镇派干警罗永林、政府工作人员姚兆成来接我们,他们把我们三人用二副手铐铐在一起,在火车上把我们三人各铐在卧铺柱子上,不准吃饭,不准喝水,我想喝水,被他们臭骂一顿,就连60多岁的老人童玉华也没放过。下火车后,姚兆成在汽车上开始对我和胡雨珍二人进行毒打,他把厚厚的报纸卷成圆筒朝我们脸狠狠打,直到我们口鼻流血,脸打黑为止,然后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2000年6月29日,张喜龙、苏桂英和汤力波把我和胡雨珍、童玉华、王永凤、王永肖、杨静群等其他大法弟子押到政府,我们有被强迫晒太阳,有吃小灶遭毒打,有跪瓦片。那天晚上在礼堂里被蚊子叮了一夜,三十日上午放回,下午2点半钟,胡冬祥、朱碧玉、李宏元、汤力波、陈志英、刘红,还有几个不知名的到我家。当时我家只有一个七十多岁老母亲和一个九岁的女儿,丈夫不在家,我在煮猪食。李宏元在外边喊:“姜丽容把你家狗拴到,不准放。”我说没有狗。他们一群人走进厨房,胡冬祥说:到楼上看一下有没有书。我说没有,他们就朝楼梯口走。走到第二台楼梯,李宏元说把你家存款折拿出来。我说没有,家里有一点钱已经交公粮了。胡冬祥说:你丈夫呢?没在家,把你的钱拿出来。我说确实没有。他到楼梯门,走到阳台说:拿不拿!不拿就砸。说着随手就拿起阳台上一个砖块就朝窗子砸去,边砸边喊:拿不拿,全部砸。他们一群人七手八脚把楼上两间卧房所有家具全部砸烂,门窗没有一扇是好的。还有砸不烂的风扇和录音机、毛毯、棉被,他们都拿下去,又到厨房,把所有坛罐、锅、碗、瓢、盆全部砸烂,几扇门也没有一样好的,所有米、饭撒了一地,当地群众听到响声赶紧跑来看。群众就喊:共产党打砸抢人呢,大家快点来。围观群众越来越多,群众指责胡冬祥:你赁啥子打东西,你把人家的家整得不象个家,人都被你们关了那么久,还把家给整的光框框,有人问他要抄家证。他气坏了,又把客厅东西一起砸烂,边砸边威胁群众:你们是不是炼法轮功,一起抓,这是上头有文件。李宏元还欺骗围观群众说:你们还帮她说话,她们拿着人民群众的血汗钱跑到北京闹事。胡冬祥又喊他手下的人把剩余东西搬出来,朱碧玉逼我搬沙发。他们把我家没砸烂的东西全部搬到汽车上,载回政府。我丈夫听到消息回来时,家只剩一个空架子,气坏了找他们讲理。胡冬祥说:到政府去。我和丈夫去了政府,到了政府刚下车,有个人说:把姜丽容拖进去打。李天夫说:她丈夫来了,别打。他们把我丈夫骗到另一个办公室,把我带到办公室,逼我写保证,决裂书,还恐吓我:你如果不写,连你丈夫一起下岗。姚兆成狠狠扇了我几耳光,边打边骂:就你事多。我被逼迫写了保证,他们也没有给我丈夫一个明确答复。回家后,我看到一地碎片和孩子躲在门边情景,心里非常难过,丈夫也痛不欲生,我原本幸福的家从此蒙上阴影。
7月中旬,由于我放弃修炼,我的病复发,那天丈夫准备送我到医院看病。胡冬祥、朱碧玉喊我丈夫交钱,说是罚款,要1500元。我丈夫说没钱,人都病了就没有理他们。第二天晚上,王军(政府里工作)来人捎信,给我们说:你们把钱交了吧。胡冬祥回到政府告给孙学成听,孙学成大发雷霆说:明天带人把她家踏平。
8月2日,胡冬祥、王军、朱碧玉、李宏元、杨碧群,村长王怀成和两个不知名的来要钱。丈夫说:“我没有钱,一家四口要吃饭有老有小,你们把家给整得不像样,还帐还来不及,她又有病,没有法。”他们软硬兼施,我丈夫只好又去邻居家借了二千元,给他们拿走。直到现在我保存了他们留下的非法罚款证据。胡冬祥走出门还扬言道:你们不准告,告也告不准,这是江泽民的天下。
过后,他们每隔一段时间又到我家进行骚扰,使我家老小感到恐惧,精神受到很大压力。
各位检察官,我作为一个法轮功修炼者,我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他们这一系列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他们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干部凌驾于宪法之上,执法犯法,是谁在犯罪?是谁扰乱社会治安?是谁在诽谤、诬陷?你们身为人民的检察官,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向检察院提出以上请求,恳请检察院为我作主,为民作主,做出公正的判决。
2004年8月29日
控告书
原告:四川新津王翔
被告:四川省新津县仁和、兴义乡派出所李勇、杜成伟
案由:控诉新津县仁和、兴义乡恶警对我的迫害。
我是从96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一直遵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
我于2003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去先祖寺庙,上午10点赶车回家,路上遭到(仁和、兴义乡派出所)恶警李勇、杜成伟等人拦路劫车,问我“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我说“是”,就被强行带到仁和乡派出所进行非法搜身、关押,拳打脚踢、酷刑逼供。
恶警滥用职权、作伪证、陷害、徇私枉法。我拒绝在恶警所写的提审的假材料上签字,遭到李勇、杜成伟打耳光,李勇双手扯我的头发,还把我的头按在地上连续的撞,李勇还用穿着皮鞋的脚踢我,踩我的背,由李勇等人各揪着我手,反背举至很高(背飞机式)。李勇等人又把手给我拗起弯起来,反背铐我的手,同时李勇手脚一起用劲,手拉足踩,痛的我在惨叫声中昏过去……我感到头痛、头昏、头胀的,全身疼痛的发抖,身上都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头发也扯掉一大把,在眼角处被撞起一个大包,包上面也被撞破,不断在淌血……酷刑后,一个戴眼镜的人要我签字,我说:“你这上写的都是假材料,我决不配合你们,我要是签了,对你们不好。”眼镜威胁我说:“签!你不签,就再打,打死你。”新津县仁和、兴义乡派出所的恶警滥用职权、酷刑逼供,无法无天,违反《宪法》37条、39条、40条,非法侵害和剥夺了我的“人身权利”。在非法迫害中,我要求申诉、控告,但却遭到他们非法关押、拘禁、逮捕,非法剥夺了我一个中国公民的“监督权利”。(宪法第41条)
新津县仁和、兴义乡派出所恶警李勇、杜成伟等人把我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的40天中,在残酷的迫害、摧残下,我120斤重的体重折磨成8、90斤,随时都感头痛、头昏、头胀、休克,便血、吐血、吃啥吐啥,整夜整夜失眠,有好几天、好几天绝食绝水的。11月24日在病危状态下被释放,通知家人接回家。
释放回家没十天,兴义乡派出所恶人杜成伟等人仍不放过,恶警编凑了谎言往上报,步步升级迫害,还起诉我,给我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12月4日,我被恶人逼的流离失所。恶警把我照片四处发放,通缉我,(为此,我脚都跌断一支),还动用了国家财力、物力,不知有多少了,牵涉、株连,不知有多少人奖金都没拿到……还牵涉、株连我的单位、我爱人、爱人单位、家里的亲人、亲属、朋友及世人,都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恶警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作伪证、徇私枉法、无法无天的拘禁、逮捕违反《宪法》37条、39条、40条、41条,还违反《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的人人享有的并且应得到政府保护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可兴义乡派出所恶警杜成伟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疯狂残暴迫害我对 “真、善、忍” 信仰。我遵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了一个身心健康的好人,我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希望国家公、检、法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新津县仁和、光义乡恶警李勇、杜成伟等人绳之以法。希望国家公、检、法部门还我清白!还我自由!
控告人:王翔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17/56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