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宁夏自治区中卫县杨洁控告不法人员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4年12月16日】我叫杨洁,34岁,1997年宁夏自治区中卫县劳动服务公司下岗后应聘至中卫县人寿保险公司,现漂泊在外,居无定所。我于1998年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后身心受益,知道法轮大法是正法。只因进京为澄清法轮大法事实而上访两次,就被非法判劳教2年,关押于宁夏女子劳教所二中队,在此期间遭受了残酷的迫害,由于不放弃信仰被劳教所私自非法加教一年,因判决书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本人不服,特提出申诉,并将具体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2000年10月中卫市政保大队队长葛建国将去上访的我从北京接回,送入中卫看守所非法关押一月后又送中卫拘留所非法关押。12月7日中卫公安局叫来中卫县电视台,给我与另一位也是进京上访回来的大法弟子录了诋毁名誉的录像,后葛建国非法将我送至宁夏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我被关押于劳教所二中队,每天十六、七个小时超负荷劳动,一天24小时由两名吸毒人员监控不允许说话。劳教所定期强制看诽谤大法的电视进行精神迫害,强迫背监规,放弃信仰。稍有不从就体罚折磨,电棍电,粗暴灌食等。

2001年10月为了抵制无理迫害,我绝食抗议,在绝食期间被强迫出外工干重体力活。绝食一周时,二中队中队长马爱萍指使吸毒人员暴力殴打,并亲自拽着我衣领将我拖至大门外的外出工车上,到工地后马爱萍又指使吸毒人员张红艳打我,我不配合,就被背铐在大树上一整天。

绝食14天时我又被关禁闭一个月,晚上睡觉都戴着手铐,期间每天鼻饲两次,政委马燕还叫来法院两人作伪证说,如果死了,算自杀。直到2002年元旦才回队。

2002年5月9日劳教所一李姓科长(男的)开所谓的“批斗会”,当时李姓科长指使吸毒人员恶语相加,诽谤大法,故意挑衅。当我辩解时,二队队长马丽不由分说抓住我的头发拖出会场,上了背铐。李姓科长拿着电棍电我,后让吸毒人员边打边拖,到宿舍又指使吸毒人员十几个人一起打我,后将我吊铐(脚刚能着地)在二中队办公室十天十夜,导致我的双脚肿得连大号鞋都穿不上,强迫我认错,但我没错。解下吊铐后我手腕受伤,一年后才恢复。

2002年10月到了解教期,我问中队长马爱萍及李姓科长和政委马燕都说上面没话不知道,并且都说如果不“转化”不放弃信仰就月月加刑,这是“国家政策”。可是我让他们拿出文件或者拿出法律和相关法规来,他们又拿不出来,只好说是上面的命令。难道上面的一句不负责任的话就可以当作法律来实施吗?就可以无限制的非法拘禁他人吗?这是中国哪一条法律哪款的规定?

2002年11月我被非法绑架至银川市610所办的转化班强制洗脑,遭受了更加残酷的迫害。一中队队长张小燕将我送回劳教所并吩咐两值班队长胡林霞、肖××罚我面壁,长达30天之久,期间不让睡觉、不让说话,一直站着。我没有妥协。二中队队长姚俊玲(音)又罚我坐小板凳一个月,见我不妥协,又罚我一个月不能出宿舍门,不能和他人说话。

至2003年元月又整“严管”迫害三个月。期间二队队长邢贵珍还指使吸毒人员暴打我,她本人看到吸毒人员打我还装作没看见,致使我两腿青肿不能行走,头发被拽掉很多,手脸被撕破,全身疼痛难忍,一周后才能正常行走。2003年9月19日才解教,超期关押一年之久。

1999年7月以来本人由于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被非法关押在各地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九次,并遭受了宁夏女子劳教所如上所述的所谓“爱心、诚心、春风化雨般的挽救”折磨摧残,这使我与家人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自2003年9月解教以来宁夏中卫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及中卫市宣和镇派出所经常无故骚扰,我被迫离家,漂泊在外。另外原中卫市政保大队队长葛建国伙同中卫人寿保险公司陈玉章还借去北京接我的理由,向我单位中卫人寿保险公司财务处勒索人民币2800元,向我家人勒索人民币500元,没有开任何收据,至今未还。

我从97年3月进入中卫人寿保险公司,由于工作出色,98年被转为保险公司正式营销员,并通过了全国保险业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专业证书,公司和我签了十年的合同。由于99年9月我去北京上访,被带回拘留一月,保险公司经理姚春发在公安局没有拿出任何文件,就宣布我被开除,并扣押了我的从业资格证书,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宁夏女子劳教所,李姓科长、马爱萍、马燕、马丽、张小燕、姚俊玲、邢贵珍、胡林霞、肖××等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48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任意超期羁押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指使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罪”。中卫政保大队队长葛建国等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274条构成“非法拘禁罪”及“敲诈勒索罪”。

因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有益国家人民的好功法,不是邪教,而且至今中国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我依据《宪法》第36条赋予的权利上访没有错,不应该因为我两次上访就判我劳教两年,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经理姚春发违反了《宪法》第42条,非法剥夺中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所以我依法提出对本人的非法劳教因定罪法律依据不足,应依法撤消,并对本人及家人所受的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赔偿及补偿。将在我被迫害一案中利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提起公诉。依照《宪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杨洁
2004年12月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