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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周凤云、匡森受迫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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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1月16日】

  • 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周凤云受迫害事实

  • 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匡森受迫害事实

  • 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周凤云受迫害事实

    我叫周凤云,今年53岁,家住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七塘村13组。原来有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疾病,自从99年6月修炼法轮功以后,疾病消失的无影无踪,身体恢复了健康。99年7月20日,江泽民集团开始镇压法轮功后,我为了到北京去说句公道话、讲清真象,于2000年6月19日登上去北京的列车,不料在火车上被警察非法抓捕,关押于湖南省驻京临时办事处,坐了6天6夜的黑牢后转送到长沙收容所,28日晚被非法遣送回祁东县拘留所关押了48天,非法罚款6500元、强行收取生活费480元,祁东县公安局政保股警察李伟非法搜走我现金200元。在此期间,我还受到这些所谓“公安干警”的惨无人道的迫害,现将事实控告如下:

    2000年6月28日,我被转回到祁东县拘留所,公安局政保股警察李伟对我进行非法审问,第1次审问时就打了我20多个耳光,他手打痛后还不罢休,又拿来了根1米多长的圆竹棍,猛打我的脚膝盖骨、脚踝骨以及手指骨和高突的手腕骨等处,直到我站不住快要昏倒的时候才收手,而且在多次毒打我时还恶狠狠的说:“看你还炼不炼法轮功……”。我的左手中指被他打得变形了,经常疼痛,直到今年才好。

    除此,祁东县公安局还伙同镇里干部到我家非法抄家,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把我家里的所有东西全部搬到门外,准备用车子强行拖走。在这种情况下,我丈夫忍气吞声借来650元钱交给他们后才作罢。

    我作为一名法轮功学员、一名合法的中国公民,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法律,也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却在没有出示逮捕证与拘留证的情况下,不明不白的把我非法抓捕,关押于拘留所48天之久;公安局以“进京上访”为由对我所采取的罚款与关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最高权力机构的正式文件,而民政部与公安部包括两高院都是执法机关,非立法机构,颁布出来的《通告》与“司法解释”都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且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制订法律的权力,其它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所制订出的任何东西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祁东县公安局对我所采取的罚款与关押都是非法的,都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祁东县公安局警察李伟等人已经触犯了《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四>、<五>、<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等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


    湖南祁东县法轮功学员匡森受迫害事实

    我叫匡森,男,汉族,现年48岁,家住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鳌鱼村一组,我是1996年9月底修炼法轮功的,自从修炼后我的身体健康了,道德提升了,再也没有得过病。99年7月20日,江××集团开始镇压法轮功后,我为了说句公道话、向世人讲清真象,于2000年6月19日全家进京上访,却被祁东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贺峥嵘一伙以我“煽动别人上访”为由非法判劳教一年半,送入新开铺劳教所,后又超期关押193天,现有解教字第15544号为证。我妻子谭绿荣因上访被祁东县步云桥镇干部肖忠非法罚款5000元,强行收取生活费288元,非法关押24天,现有步云桥镇肖忠写的收条为证。在此期间,我们全家遭受着惨无人道的迫害,现将事实控告如下:

    2000年6月21日早上我们与另一位同修到了北京,在市“马管营”处,被便衣警察非法抓捕,关押于丰台区看守所9号监房。看守所怂恿罪犯用胶鞋底打我的脚胫骨,用手指掐肉,用水灌,对我进行拳打脚踢,我身上被他们毒打的青一块紫一块。到第三天不法人员又把我转到了衡阳市驻京临时办事处非法关押,衡阳市一警察非法搜走我现金900元,连张清单都没有。几天后,有人打开了窗子,我们正念走出了。

    第二次是7月19日我与妻子谭绿荣共四人一起再次去北京上访,22日夜晚在军事博物馆的公园里被警察非法抓捕,关押于海滨区公安局的一间房子里,这间房子装有的空调是专门用来整人的,他们把温度调到最低档,冷、冻了我们一个晚上。当时我与同修周光权在一起,第二天被衡阳市警察劫持到衡阳驻京办事处,非法关押三天后又转回祁东拘留所。

    政保股股长贺峥嵘非法审问我时说:“有办法叫你说实话”,接着便用最毒辣的酷刑“背宝剑”来折磨我,他强行将我双脚跪地,把我的双手一上一下反铐于背后,还骑在我的背上用双脚膝强压我的双肩,致使我的手越来越痛。

    紧接着警察李伟站过来,用一米多长的圆竹棍,来打我的双手腕等处,并说:“看你去不去北京了”。后于8月6日我被转往看守所9号监房,经常被一个姓邓的罪犯用扫把打我,用汤匙弹打我。

    到10月份,我被非法判劳教送往衡阳市劳教所,他们拒收,又被转回。11月底我被劫持往长沙新开铺劳教所八教队,三天被分到专门非法迫害我们大法弟子的七二八分队,派了两个罪犯每天24小时管制我们,不准我们打饭、打开水、洗衣服、洗澡,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

    有一天我在黑板写上“罪海无边,回头是岸”八个字,意在提醒不能被所谓的“转化”,要坚信大法。警察知道了,把我另外安排到了二大队(原四大队合并),警察熊焕经常骂我是神经病。后来警察崔魏、杨小平、杨晓波来做所谓的“转化”洗脑,都被我讲得他们无言以对。他们利用罪犯来打骂我们,有一次安排了湘潭县罪犯肖志平来夹控我,有时他们看我完不成生产任务,就不准我睡觉,做快了说没做好再返工,做慢了说偷懒,经常刁难我们。

    有一次我妻子带着6岁的小孩匡广来见我,而且以前警察欺骗我妻子交钱办了接见证。来后却不准见面,只同意小孩见面。可我见到小孩时,只允他大声哭着,流着眼泪。现有接见证为凭,证号是G441。一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好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却被非法抓来让罪犯管制,亲人来了不准见面。而且警察还说:他们打人骂人了就“转化”了,才能放走,这是在干什么啊?这不是在教人变坏吗?这不是使社会变坏吗?

    我的妻子谭绿荣第一次带小孩上北京回来后将小孩放在朋友家里,7月19再上北京被非法关押在西城派出所,被一个警察用摩托车链子锁住后猛打头部及全身,并要她跪着,然后站在她双脚胫骨上猛踩,并说“看你来不来北京了”。23日被转回祁东拘留,贺峥嵘非法审问时用米多长的木棍,打她手脚骨头,逼问她到北京去的情况。

    到8月17日,朋友知道了我妻子已关入拘留所,便把大女儿匡娇13岁,大儿子9岁,小儿子6岁都带到了拘留所。三个小孩(都是大法小弟子)想与妈妈在一起,后被警察周佑忠知道了强行赶走,匡娇哭着流着眼泪,喊着妈妈,匡广也哭着,三个小孩无可奈何的被赶了出去。谁知到了家里,门已被贼撬开,很多东西被偷走,没有吃的东西,孩子们只好捆着肚皮过了一夜,第二天同修知道后接走了。

    我没有违反《宪法》,也没有违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们是根据《宪法》第41条与《国务院信访条例》才到北京上访,而祁东公安局贺峥嵘却以我“煽动别人上访”为由而判我劳教,理由何在,法律根据何在?上访是宪法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给予的权利,是法律上有规定的,而且也是对政府机关信任怎么能说成是我煽动他们而到北京上访的呢?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不符合教养条件。而警察贺峥嵘说:判劳教不是被判有罪,而是最高的行政处罚,是内部矛盾。可《行政处罚法》规定,不能设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处罚。民政部、公安部以及两高院抛出的《通告》与《司法解释》都违反了《宪法》第五条规定。因为民政部、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包括两高院都非立法机构,所颁发的任何东西都不是法律,就更不能作为量刑判刑的法律依据,这三个部门都得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执法机关违法一样追究责任的,而且《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且《立法法》明文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为量刑判刑的依据,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更不能判劳动教养,而且对我妻子谭绿荣的罚款与关押同样是非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规定不属于罚款范围,更何况已经超期9天非法拘禁了。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祁东县有关部门及公安局对我们采取判刑、劳教、拘留、罚款、抄家等都是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祁东县公安局警察贺峥嵘、李伟等人已经触犯了《宪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第<四><五><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也违犯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已经足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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