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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执法即是犯罪

——有感香港高等法院撤销警方诬告法轮功学员“阻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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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1月13日】看到香港高等法院推翻地区法官就香港警方控告法轮功学员“阻街”一案所作的错误判决,感到香港与大陆法轮功学员面对的共同问题——非法执法,应受到更多关注。

香港这起被普遍关注的案子,起因是来自瑞士的4名法轮功学员和香港当地12名学员于2002年3月14日,在中国政府驻港办公室门前静坐,抗议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杀无赦”的邪恶命令;虽然静坐学员仅仅占地数尺,在30尺宽的人行道上丝毫不妨碍任何人,但是香港警方却出动大批警察,以静坐地区敏感为由,以阻碍交通为名,强行带走所有静坐学员。过程中,警察采用掐穴位、强扭手臂等手法,造成9名学员受伤。

之后,警方立即以“阻街”、“阻差办公”以及“袭警”等7项“罪名”,刑事起诉16名静坐的法轮功学员。而地区法官则完全忽略香港法律赋予民众的基本权利,完全无视法轮功学员静坐请愿和平与理性的表现,更不顾案发过程中法轮功学员的高度自制和警察施暴的证据,判处16名学员所有被控“罪名”成立。由于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媒体的报道,该案令人震惊的判决让全世界看到,香港明显受到江泽民政府迫害法轮功政策的影响,担忧原本限于大陆的迫害直接延伸到香港。

而香港高等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审理了法轮功学员的上诉之后,在2004年11月10日宣布判决,推翻了对所有学员包括“阻街”在内的两项指控,但是却维持包括“阻差办公”及“袭警”在内的另外5项原判。

令人莫名其妙的是,既然“阻街”罪名不能成立,既然静坐请愿合理合法,何来“阻差办公”之说?面对警方的非法“办公”,请愿者在遭到暴力对待时挣扎自卫,又怎么谈得上“袭警”?合法者遭到执法者的非法暴行,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承担罪名,就好像说:民众必须无条件接受执法者的违法行为。

实质上毫不奇怪。这种颠倒是非的悲剧与大陆一脉相承。

无数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警察非法抓捕、暴力虐待和精神迫害,被控以“妨碍法律实施罪” ,因为警察在阻止法轮功学员上访、讲真象、炼功等等行为时,法轮功学员拒绝配合警察执行这项非法“公务”。

自1999年7月20日至2004年11月12日,全国各地因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经确认的已经达到了1120人,他们每个人都是被警察以“执行公务”的名义暴力抓走后被害的。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为了强行转化法轮功学员,曾把18名女大法弟子扒光衣服投入男牢房,这是司法部门依照江泽民制定的迫害政策“实施法律”的一例;而马三家女子第二教养所的女所长苏境,却因为“实施法律”的“突出成绩”,被司法部评为“一级英雄”并获得奖金5万元。

但是,正如香港高等法院所判决的,也正如中国宪法及法律所表述的,法轮功学员采用和平方式在大陆和香港抗议迫害,都是完全合法的。在这个前提之下,很明显,所有针对法轮功的所谓“执法”都是非法的,都是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灭绝性迫害的犯罪行为;香港警察对16名合法静坐的法轮功学员的“执法”,与大陆警察以“妨碍法律实施”的罪名迫害法轮功学员,本质上并无区别。这种政府行为,因为强行剥夺公民享有的由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及表达自由等最基本权利,而丧失了合法的前提,变成了公开的犯罪。

但是,当历史走过这一页,当人们普遍认识到法轮功纯善的本质以及迫害的邪恶之后,所有以法律的名义迫害法轮功的行为,必将受到公正法律的制裁。那时候,不仅江泽民等迫害元凶要得到应有的惩罚,遍布全国具体实施迫害的打手,也将因为“实施”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执法而最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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