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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井喷”调查结果看“投毒”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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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月3日】新华网最近有两大新闻,一是重庆井喷特大事故,一是浙江的陈福兆投毒杀人案的判决。

都是人命关天的事,井喷夺走了233条人命,投毒涉及16人死亡。但后者被用来栽赃,无辜被波及的则是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论破坏的深度和广度,远超井喷了。

可是,关于两次事件的调查说明,却有天壤之别。

新华网1月2日报导,“几天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多次深入现场勘察,提取了相关物证,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原始记录,向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等了解情况,掌握了直接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有力证据。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为破坏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定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大家看到,这儿用了“多次深入现场”、“提取物证”、“查阅大量法律文件”、“向作业人员了解情况”等等一系列动作,方才作出结论。

而在投毒案中,是如何将陈福兆的行为动机归到法轮功上呢?

就只有5个字:“经审理查明”。

怎么审的?审问了些什么人?有没有查阅有关法轮功的文件?有没有向真正的法轮功学员了解情况?

什么都没有!

有的只是定论。

新华社是这么说的:“经审理查明:陈福兆自1996年开始练习 ……逐步产生了通过杀人的方法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并将乞讨、拾荒人员作为其杀人对象。”

其余的,就是对法轮功的炮轰。

在对“井喷”事件的调查中,如何进一步处理,“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清事故责任。”

那么,对“陈福兆一案”,有没有根据有关法律来分清事故责任呢?

其一,“陈福兆”的言论,是出自他个人或者新华社记者的口,根本没有出现在任何法轮功的书中,如何证明“陈福兆”是法轮功学员呢?

其二,“陈福兆”个人行为,怎么可以来作为打击一个团体的理由呢?

从新华社对“井喷”和“投毒”事件的调查报导上,清清楚楚显示出“投毒案”被用来栽赃法轮功的险恶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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