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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610歹徒叶肇森对我的殴打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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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月17日】我叫陈莉莲(化名),在福州工作,有缘修炼法轮大法。2003年12月14日中午下班时,我身上带着真象资料到永安街大楼发,想让更多的人了解真象。从11楼发到4楼,当我把一张VCD光碟放到一家门口时,被里面的值班人员看到,把我抓住并且打电话报110。他说你好大胆子,竟敢跑到国保支队来散发资料。过15分钟左右警察来了,其中一个说是领导,就是叶肇森,他问我是哪里人我不回答他。包里东西都被倒出来检查,刚好有我老板名字。叶肇森就打电话把我老板叫来,并叫一个女警搜我身,并把我衣服裤子脱掉,把我身上所有东西都搜走。还叫我老板和我姨夫来做笔录,我小弟那天刚好从老家到福州,一到车站就被带来,也被带到这里做笔录。原来610办国安组织黑窝就是在福州永安街大楼。叶肇森要我讲出住处,我不讲。到了晚上叶肇森叫一个姓陈的警察看我,并交代他要我说出住处,否则就不让我睡觉。那天晚上是关在福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第二天早上叶肇森来了,就问姓陈的警察说问得怎么样,姓陈的警察说我还不说出住处,也不签笔录。叶肇森说你对她太文雅了,是不是法轮功人长的漂亮你下不了手,姓陈的说我以前是坐办公室的,粗的还没学。叶肇森就派了很多警察把我带到贤南路66号,是一间民房,三层楼,把我关在一间小屋里。到了那里,我开始跟他们讲真象,恶警不接受,反而骂我,一直对我进行精神折磨与人身污辱。叶肇森看对我什么办法都不行,就说多少法轮功人在他手里都不敢这样对他,你这样黄毛丫头竟敢对我不敬,跟我不讲道理。我说,我的道理是你不想接受。他看我一直跟他辩论,就把我的手铐在椅子上,而且要我站直不能动,就这样一直折磨我。他说是你硬还是我硬,要我说出住处。我被他折磨得受不了,把握不住就把住处说了出来。

一夜都没睡折磨到早上快8点,然后叶肇森打电话通知恶警到我住的地方抄家,把公司壹万多元钱搜走,这壹万多元钱,是我在永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出纳的钱,还有自己奖金壹千多元也被收走。而且还要把和我住一起的表妹和我小弟抓去拘留,恐吓我表妹叫她说出真象资料的来历。我表妹害怕了就随便乱说。叶肇森开头是用伪善的方式劝我说:你表妹已经都说了,你不用瞒了干脆说了吧,自己坦白,我们还会帮你说情,如果不说到时候,找出证据,就是罪上加罪。我说我没罪,我该说的已经都说了,是陌生人给我的。叶肇森说你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就开始用卑鄙的手段殴打我,说对法轮功人就要这样手段,不要客气。打完了还叫恶警谢德健殴打我,谢打了几下就停下来,叶肇森对谢威胁说:你如果不打的话,自己看着办。叶肇森要我说出真象资料的来源,要我承认横幅是我做的,我不理他,他们就一直打。我脸上肿了很大,头上也肿很大,嘴巴血流了很多,牙都动了。当时我意识很模糊,但我一直发正念:你再打就会有报应。后来我说横幅是我做的怎么样,说法轮大法好有什么错。恶人打累了要换班了,那时候是晚上12点半,第二天接班的是罗源警察。叶肇森说我手都打痛了,你真硬。由于大法威力,晚上我脸上肿消得很快,第二天叶肇森来了还无耻地取笑说:皮肤不错,消得挺快。

叶肇森继续威胁我,说如果我不说的话,就会被处理(后来才明白处理就是劳教判刑)。我一直记得师父在《去掉最后的执著》经文有一句话:“一个心不动,能制万动”。我心里一直默念师父的话,并且请师父加持,我对师父说:我没有错,我不能被劳教更不能判刑,更不能背叛功友,打死我也不能讲,请师父帮助我逃出魔爪。我开始不想吃饭,恶警说是不是想绝食。叶肇森说以前法轮功人绝食我们就叫医生帮忙灌食。我说吃饭了等下一直要上厕所,到厕所排出来的都是血,所以我只好不吃了。他们还叫一个女人去看,后来看是真的,才不敢再打我了。他又开始扮伪善的面孔,他说:“我从来没有打过人,更不会打女孩子,……你想说法轮功真象我陪你说。”我把自焚真象一个一个说出来,他不愿意听了。我说这个你必须听,对你有好处,讲着讲着,叶肇森就把话题转了,又开始污辱我。我问他,你们询问人是不是先问我,叶肇森说是的。我说你先问我应该先报上你的姓名才对,然后才能叫我看笔录与签字,你们为什么不敢写上名字,为什么怕我知道?叶肇森说不是我们不写姓名,我不写姓名拿上去还不能成立,等下我们都会写,为什么我们不敢写是因为你们法轮功人知道姓名后就去查我们家地址,打电话给我们家属,并且写恐吓信。我说恐吓你什么,信上写的是什么,你能不能给我看一看?他不敢讲了,到下午一点多左右,他把我手铐在椅子上,钥匙带走,自己回家了。

那天下午刚好那个看管人员去厕所。我趁这个机会,求师父帮忙,并发正念,把手铐拔掉,逃出来,现在我在外面流离失所。

有消息说我跑掉后,叶肇森逼迫我小弟配合恶人抓我,若抓不到我就要判小弟3年刑,家人都被他带去做笔录,我和表妹合租的地方被封掉。

叶肇森,福州市公安局一处,610歹徒
13960706557(手机) 0591-7887511(家) 此人是参与迫害的首要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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