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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法轮功学员在芬兰刑事起诉罗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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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9月11日】芬兰赫尔辛基快讯--继冰岛以刑事起诉迫害法轮功学员首当其冲的610头目罗干之后,受世界各地多名遭受严重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全权委托,芬兰著名人权律师尔可坎尼斯托先生于今日,2003年9月11日清晨向芬兰赫尔辛基的国家刑事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局同时递交了诉状,以“酷刑”和“群体灭绝”罪刑事起诉罗干。

此诉讼案的原告包括芬兰法轮大法修炼者协会、澳大利亚公民戴志珍和著名中国画家章翠英。戴志珍的丈夫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被罗干管辖下的公安监狱系统迫害致死。章翠英因为回中国向中央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被非法逮捕关押八个月,后经澳大利亚政府援救出狱。

罗干是镇压法轮功的元凶。早在1996年为了向上爬,他非法利用手中职权,指使公安系统暗中调查法轮功。他预期的什么违法活动也没发现,倒是找到了法轮功帮助大面积人群修心向善,祛病健身的无数事例,许多公安人员因此接触法轮功,了解事实真象和大法的好处,成为大法修炼者。罗干不甘心,又私自扣押国家总理否定公安系统非法调查行为、肯定法轮功的批示,与连襟何祚庥一起炮制并上演了天津警察殴打并非法逮捕45名法轮功学员事件,引发了震惊世界的“425”北京万人上访事件,挑起江泽民的极大妒忌心,开始残酷镇压一亿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几亿家属。

罗干在达到了自己向上爬的目的的同时,也造成了全国法制和道德的全面倒退。在他坐阵的许多地方,打死法轮功学员的数目急剧上升。

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犯有种类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人不能获得豁免权。“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犯罪”。犯罪人必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罗马规约第二十七条“官方身份的无关性”明确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律师尔可坎尼斯托先生认为给予罗干这样的罪犯豁免,在芬兰和任何自由国家都是没有法律根据和群众基础的。

芬兰国家刑事总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局官员对多国起诉罗干的事实予以肯定。如果反酷刑公约严格执行,罗干将作为罪犯面临刑事犯罪侦察,甚至在芬兰逗留期间被逮捕。

上个月,起诉智利暴君皮诺切中的两个律师之一,在比利时以“群体灭绝”、“酷刑”和“反人类罪”起诉了罗干,江××等。在芬兰对罗干的诉讼是法轮功学员近两年来在十个国家中对迫害法轮功的施暴者提出的第十三起诉讼,也是法轮功学员在国际上对罗干和它掌管的专门镇压法轮功的盖世太保式的恐怖机构“610”办公室的第五项诉讼。

向国家刑事检察官办公室和警察局递交诉状后,法轮功学员代表和尔可坎尼斯托先生一起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这一消息,并向媒体揭露江罗集团利用全国性的“610”组织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政策,残酷地、系统地迫害法轮功的罪行。

目前法轮功学员正广泛地联系各国律师,寻求世界所有在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有执照的律师的帮助,准备在这两个前苏联国家进一步起诉罗干,布下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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