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当局将煽动叛乱罪行内容收窄,我们对保留「处理煽动性刊物」罪行感到非常沮丧(dismayed),这影响众多印刷、入口、分销及零售商合法商业行为,很容易为传媒工作者及上述人士制造自我审查的环境。这罪行应删除。
所有与煽动叛乱有关的罪行,检控时限应为六个月。
将「关乎香港并根据《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列为受保护资料,是不必要及不清晰的。
将「未经授权及损害性披露」列为刑事罪行,将对传媒工作者构成不合理的压力,令其要判定资料的来源,亦会令其将匿名提供的资料视为非法获取的。
应为罪行加入「公众利益抗辩」及「资讯已被公开抗辩」。
取缔本地组织不应由内地启动,只应由香港法院根据与香港相关的原则决定。由保安局为被禁制组织的上诉安排制订规例,更是一个倒退。由保安局指令哪类证据及证人可提堂,以及法院可做或不可做什么事,实在不可接受。上述没有一项是《基本法》23条列明的要求。
总结而言,政府的立法建议将遏制本地、地区性及国际传媒在香港的运作,政府的修订未能减轻我们对此的恐惧,亦会对言论、集会及新闻自由构成威胁。希望立法会继续将法案完善,直至上述忧虑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