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二战时的东方战场,日本军队杀害的中国人比德国杀的犹太人还要多,可日本军队的所为并不算上面所说的“种族灭绝罪”,因为它并不是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杀掉所有中国人,所以一般只被称作“大屠杀”。
台湾的法律中有“残害人群罪”一说,内涵也是从Genocide 来的。但我认为,从字面意思来看,这个翻译并不确切,因为没有准确抓住Genocide的最重要特点。举例说,当时希特勒屠杀犹太人,并非仅仅“残害”的程度,而是无论针对个体犹太人,还是针对一个个犹太人群体,都是根据“灭绝”这个目的而采取迫害行动的,不是仅仅“残害”一下而已。
当然,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报道的主体是台湾的人和事,需要在表达方式上,注意根据当地的情况准确用词,这不仅是为了报导准确性的要求,也是为了照顾到有台湾背景的读者们的阅读效果,是语言文字尽量体谅常人读者的体现。另一方面,从大法弟子讲清真象的角度出发,除了讲究表面文字的准确之外,还要注意不能为常人思维所局限,不能把常人以往认识问题的程度,当成我们讲真象的标准,否则可能就无法在为常人读者提供新信息、新的认识层面和新思路的过程中把真象真正讲清、讲透彻、讲到实处,无法起到应有的深层效果。
当前,江泽民及其在迫害法轮功运动中的主要帮凶一再被告上法庭。多起海外起诉中所用主要控罪为Genocide。我认为当这个词用在涉及法轮功的案例中时,无论翻译成过去沿用的“种族灭绝罪”还是台湾的“残害人群罪”都是不确切的,不足以说明问题。
首先,镇压伊始,江泽民公然喊出的是“三个月消灭法轮功”,其中“消灭”二字正点出这场迫害的宗旨所在。那么在这个大前提下,如果有个体人类要继续学炼法轮功、为法轮功说好话或者鸣不平,自然也在“消灭”之列。后来江氏及其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全国性犯罪机构“610办公室”,向全国各地发出的秘密指令是,便明确提出对法轮功学员要“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而大陆各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也都系统地被要求配合这种以“消灭法轮功”为目的的操作。由此可见,四年来,无论是软性说服、强制洗脑,威逼利诱,还是酷刑摧残,江泽民一伙的目的都是要“灭绝”法轮功,所以这样的罪行不是“残害”二字所能涵盖得了的。
其次,江泽民一伙针对的法轮功学员,并非象犹太人那样属于某一个特定的种族,而是即便在中国大陆,也是多种族的,只是汉人居多而已;而且江氏并非要灭绝所有汉人,而是特定地要灭绝所有信仰法轮功的人们,因为后者被认为妨碍了江氏达到“灭绝法轮功”的目的。
以上个人理解谨作为与做英中翻译和新闻撰稿的同修们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