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4日,16名法轮功学员(4名瑞士人,1名新西兰人和11位香港居民)在香港中联办门口举行和平的绝食请愿,要求结束在中国发生的对无辜平民的屠杀。尽管照片和录像都清楚的显示他们只是在和平请愿,没有威胁他人的姿势,并给过往行人留出足够的空间行走,香港警察强行将他们带离现场。8月15日,请愿者被送上法庭,罪名是“阻街”和“袭警”,而且被判犯有“破坏公共秩序”罪和其他六项罪名,并被判罚款29.300HK$(大约3750 欧元)。
就此事件,欧洲议会议员、激进党成员迪布依先生向欧洲委员会提出质询: “委员会就此掌握多少信息?委员会采取或打算采取什么行动来取消对16名法轮功学员的判罪?更广泛地说,委员会采取或打算采取什么措施要求香港政府尊重基本人权,特别是言论、集会与和平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