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丹麦外交部给议会法律委员会有关法轮功学员言论自由的复信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2年8月13日】

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

兹送上70案例中2002年6月14日第266号问题的答复之复印件,该问题为(丹麦)外交部长对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的一份书面质疑的回复。

(丹麦)外交部
Per Stig Miller(签名)

(正文) :

六月二十四日 2002年7月22日
丹麦议会司法委员会于6月14日所提问题,
普通部分– 附件第691号

问题
“部长将如何在中国高级政要访问丹麦时,保障言论自由,其中包括法轮功运动的追随者的言论自由?”

回复
在外国对(丹麦)进行访问期间,无须采取任何特殊程序以保障言论自由之必要。任何人及运动(团体)可在我国宪法许可范围之内表达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合法的示威。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