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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苏省句容劳教所被酷刑折磨和野蛮灌食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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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6月11日】我今年39岁,因身体不好,修炼了法轮功后,身体健康了,人也轻松了,处处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为了讲真话,不写保证书,被公安部门无理刑事拘留数次后劳教一年。在这段时间内,遭到了不公对待。下面我想如实地谈谈我的情况。

2000年4月到8月份,我被劫持到看守所,被强行带铐30天左右,共有三次。第一次是2000年4月份被寄押到泰兴看守所,被连续带铐整整10天,中途未取下。第二次是2000年7月份关在兴化看守所,被强行手、脚同时带铐固定在炕板上。手被反铐着,只能坐着不能躺,共90小时左右。第三次2000年7月至8月份被寄押在宝应看守所,连续15天手被铐在炕板上。中途取下过半天(为的是劳动)。炎热的夏天,一个月内有18天没有洗澡。由于大小便不方便,及饮食不好,一个月里就消瘦了20斤左右。

我被非法强行劳教了。2000年12月29日被绑架到江苏省句容劳教所,这里是一片黑暗,打骂是家常便饭。根本谈不上讲道德,教育人,更没有对错之分,一切都是强制的。来到这里,如有怠慢或稍有不听从,既被体罚还要被打。警察的口头规定、无理要求成了法律。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我在这4个多月内就被体罚了30天左右。电棍打过三次。被协管劳教打过数次。在2001年春节前被人叫到一间房间,暴徒们拿来七、八根电棍,关上门,厂部、所部、大队部等有关领导,将我一人围成一圈,同时用两根电棍电我的手,手都电出了血,强行地叫我承认是劳教人员并带上胸牌。第二次是2001年4月19日中午左右,说是管教找我谈话,谁知道到办公室不是谈话,而是被打。5个警察(李云、张英、徐敏、张颖、周英)想把我按在地上,我不从。然后暴徒们就拿出准备好的电棍电我的太阳穴、嘴、脸、颈脖、手、脚等……还用电棍敲打头。打的时候脏话连篇,不能入耳。还抓了我一把头发,扬着手,对着我吹飞了,然后哈哈大笑,好像在发泄什么。我由于和功友讲话被打,又由于不讲话被体罚被打。暴徒不给我水喝,也不给上厕所。

我被体罚了2天2夜后,第二天下午,管教对我说:“你转化吧,不然还会挨打。”我不愿说假话,当天晚饭前,两个协管把我拖到三楼禁闭室,就拳打脚踢,还扒下我的裤子,做出了下流的动作。晚上9点多钟,我被叫到办公室后,4个管教(赵玉兰、王亚、郑其慧、张英)用手铐反铐了我的手,将准备好的电棍同时对我的颈部、手、脚等处滚或电,然后又把水倒在我的脚上,脱掉我的鞋,带水电,之后又解下我的裤子,只剩下内裤,发疯似地抓住我的头发,用剪刀乱剪一通,又把我压倒在地,一人抓住我的头发,两人用皮鞋踩着我的腿,同时用三根电棍打。一根放在腹部滚,另二根同时电脚心、脚趾。不给坐,也不给躺。身子倾斜着,后来把我打吐了,才罢休。我的颈部、肚皮都被电伤。腿、脚也肿了,鞋都穿不起来,最后他们叫人把我背到三楼禁闭室。第二天,我吃什么吐什么。

3天后我被强行灌食,未进米水27天。开始灌食是一天二次,后来一天三次,如前一天少灌一次,第二天还要补足次数。皮管有时插到气管里,气管被插肿了,皮管常从嘴里出来;有时来回连插2-3次;有时还出好多血。在这段时间内,我被连续体罚十多天,打骂成了家常便饭。凡是进这个门的,都可以打我,我成了她们的靶子,身上无处不被打,浑身都是青一块紫一块。眼打肿了,脸打成青紫色,鼻子、嘴都被打出血来。暴徒有时抓住我头发就向墙上、铁架上撞。每天灌食,恶警叫多放点药,想掩盖着什么。在打时,有个协管常提醒:“打身上,不要再打脸了。”她们鞋踢坏了,手打疼了,后来拿来铁器,有一尺多长,在我身上打。还用脚踩我的脚趾头,我多次跟她们讲:“我跟你们无怨无仇,你们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她们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她们说:“你转化了,我们就不打你了。”有一天恶警李云叫来4个协管(史风娟、曾芳、葛红梅、周云山)将写好的“决裂书”,强行抓我的手签字、按手印。她们还到处写下流、肮脏的话,脸上、衣服上、鞋上、被子上、墙上等处都是。有一次,在灌食处,有个恶警当着许多人的面,叫协管多写几张纸条,分别放在我身上不同处,连内裤都放。我阻止,暴徒就用笔尖扎我的手,用针扎我的后背、脖子。我也向李云反映过:“在劳教所里,针是属于违禁品,她们用针扎我。”可她没好气地说:“怪谁,怪你自己。”我的腰也被她们踢伤了,站起来都非常困难。她们用了各种手段折磨我,凡身上长毛的地方都拔,头上还拔成一道宽行。还用脚、手、饭勺伤害下身,用指甲掐乳头。她们丧尽天良,做假材料、假证据。我被非法加期了5个月。

江泽民集团骗人只能骗一时。以上事实说明了谁对谁错;谁好谁坏。现在我时常腰痛、颈痛、心口痛。事实也证明这一点:是谁让我身体好,又是谁伤害了我的身体。难道我讲真话错了吗?劳教所管教的所为是不是流氓行为呢?

以上是我遭迫害的情况,在此警告犯罪管教们不要再迫害大法弟子,要知道“善恶有报”是天理。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6/21/23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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