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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级别仲裁委员会为法轮功学员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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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4月12日】我在加拿大的前雇主与中领馆关系非常密切,曾经公开在当地华人社团参与并主持所谓的“揭批会”。2001年底,我因炼法轮功遭到前雇主无理解雇后,找到了当地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该中心一位善良正义的律师的帮助:向当地人权委员会提请投诉。

在这个过程中,我同时向“人力资源发展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由于前雇主向“人力资源发展部门”的有关人员提供不实的理由而被拒。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得知我因为修炼法轮功,遭到前雇主的无理解雇后连申请的失业救济金都被拒,在一个民主和法制的国家里简直不可思议,很为此愤愤不平,就主动提出要为我的失业救济金被拒一案向属于加拿大联邦这一级别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

2002年3月28日,“仲裁委员会”的听证会在几经延期后终于开庭。此前,我的律师针对“人力资源发展部门”根据雇主所提供的理由“拒绝我的失业救济金申请”一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长达28页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律师引证了:

1:国际大赦关于法轮功在中国遭到非法拘留、劳教、判刑、折磨以及被送入精神病医院强行注射和服药等严重迫害的报告;

2:国际大赦关于学员所受到的折磨和迫害的媒体通告;

3:法轮功学员林慎立返回加拿大的媒体报导;

4:当地媒体对前雇主参加的“揭批会”的有关报导;

5:媒体对西人学员在天安门广场和平请愿后遭到殴打和拘捕后采访西人学员的母亲的报导;

6:西人学员写给所有的中国人“我为什么去天安门”的公开信。

这份文件从不同层面向“仲裁委员会”揭露了法轮功学员在中国遭到的非人道的严重迫害,以及这种迫害正透过中国领事馆及其在海外的利益关系延伸到海外的情况。

我的律师还从法律层面详细论述了“身为当地的职业律师,雇主非但没有依照法律保护雇员拥有充份的信仰自由,反而使其雇员受到来自雇主的最大客户(中国领事馆)的迫害。

雇主不但没有阻止第三方(他的最大客户)对其雇员的信仰进行的骚扰和歧视,反而通过剥夺雇员在工作场所之内和工作场所之外的信仰自由并积极主动公开地骚扰和侵害了雇员基本信仰的权利。

单就雇主没能保护雇员免受来自雇主的最大客户的信仰歧视和迫害就足以使雇主受到人权法规的规范。进一步说,雇主基于雇员的信仰而解雇雇员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足以构成违反人权法规的信仰歧视。”

原定于3月28日上午九点开始的听证会在延期了15分钟雇主仍未到场后开始了。“人力资源发展部门”也没有派代表出席。我的律师和一位同修和我一起参加了这次听证会。听证会首先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提问,代表雇主利益的人士和代表雇员利益的人士随后也分别提问。当时我已全然没有自己最终能否得到“失业救济金”的执著。因此整个听证过程,我始终保持着祥和平静与友善,内心充满着慈悲的正念。

听证会上,我的回答诚实有力,揭示了前雇主基于自己与中领馆密切的经济利益而对我进行信仰迫害的真相。同时我的律师切中要害地指出,在雇主所列举的解雇理由里没有任何一条是关于我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的问题。所涉及的理由却都与我对法轮功的信仰有关。律师还一针见血地进一步指出:如果象雇主所宣称的那样要保护其雇员在工作场合不受骚扰而解雇我的话,那么客观的事实证明:雇主本人已经言不由衷,自相矛盾地使一个法轮功修炼人在他的工作场所受到了来自雇主最大客户的信仰歧视、骚扰和迫害。说白了,雇主本人公开积极地批判一个当地合法注册的群体,以迎合其最大客户(中国领事馆)的行为的本身就已经清楚地表明他所要保护的根本就不是其雇员的基本权益,而是努力以牺牲雇员的基本信仰权利来换取他的经济利益。

我的律师在结束语中说:“在中国,法轮功修炼人正被他们的政府折磨、监禁,甚至被处死。这个政府,不论它基于何种理由,正将这一群人作为迫害的对象。但是在加拿大,法轮功修炼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因此享有在工作场所以内和其他任何地方的信仰权利和自由。因为申请人的基本信仰而剥夺了申请人的失业救济金将会极大损害加拿大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

整个听证会持续了近一个小时。根据规定,三位仲裁委员会成员如果有两票通过,此案上诉即已胜诉。当我收到正式通知时,“仲裁委员会”成员是以全票一致通过此案上诉。“仲裁委员会”的结论是“雇员不应该被无理解雇”,同时同意给予和补发申请人“失业救济金”。

通过这次上诉和听证会,我深刻地体会到:修炼的过程真是一个不断放弃自我,去除私心的过程。当关和难出现时,根本上讲都是针对修炼人站在什么基点上看待这个关难的考验。当我执著于自我:不论是自身的利益,观点,看法或是自己的修炼状态,就难免陷在事情本身当中,那就是人在对他的不幸遭遇在打官司。而当我不断地放下自我,跳出关和难的本身,以一个大法修炼人的慈悲心态和神圣使命感去接触在这个关和难中遇到的每一个有缘人,这时法就会显示出他的威力。其实一切都是师父在做,一切都是法在人间的体现,关键是我们的心性要不断提高达到法对我们的要求。

个人经历和体悟,敬请慈悲指正。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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