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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槎头劳教所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致检察院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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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3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被非法关押在槎头劳教所三大队的法轮功修炼者,我现在就公民的信仰自由提出一些法律咨询及对三大队对待我们修炼者的情况反映一下。

从古至今,全世界的人们都有信仰神,有人修佛、修道等各种修炼的方法,如佛家、道家以及西方的犹太教、基督教等。在具体的修炼方式中他们都是采用盘腿打坐、禅坐、静心是最基本的方式,甚至有些常人也是讲究打坐的禅坐、静心,然后再做事情,人们在心静去掉杂念的情况下就可以把事情做得更好,如儒生、医师,就包括一些现代人也是这样。

但是,现在在这里不准我们炼功,甚至还没有炼功,只是坐在那里把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或者单手立掌胸前都不允许,做了就会铐起来(双手铐在窗上罚站)有时铐在床架上可以坐着的,刚把腿盘上来(根本就炼不了功)就被铐在更高的位置,不让坐下。有的双手拉平,“一”字铐在床架上,有的双手“V”型反扣在床架上。就算我们炼功,对于不相信炼功的人,对他们来说,也只不过是一个姿势、动作,为什么不允许,我们炼功或盘着腿看书,单手立掌不影响任何人,更没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规范。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一个不允许我们炼功、盘腿、单手立掌的道理呢?一个合法公民,就可以那么轻易地被剥夺这个与生俱来的权利吗?修炼的人修的是“真、善、忍”,修去自己的私心,修心性,炼自己的身体,达到精神与物质的一起提高、净化自己,这难道不对吗?

人民群众炼功有什么罪?我炼功自己炼,何来“组织”的问题?我只代表我自己,我修炼了5年了,我最清楚法轮功好,我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是非分辨的能力,不好的我会那么坚持吗?对于我个人炼功的问题,国家宪法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吗?没有,那么这个管理规定侵犯了我们最基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合法吗?能成立吗?公民不是有信仰自由吗?那么这种做法不是维护什么正常秩序,而是阻止公民修炼,这合法吗?还站在公正的立场吗?

另外,我想咨询一下,几个人定的东西是法律吗?我想就这个问题,向检察官反映和咨询有关的法律,因为我相信,正义终会得到伸张。针对这种不公正的对待,我们很多学员都采取绝食抗议,这是我们仅有能采取的方式,因为我们是修善的,不会向常人一样以暴力相向。可是绝食后,我们一样被铐起来,只要炼功或盘着腿,立一下掌。我们绝食后,这里给插胃管,给插上就不拔下来,把我们绑在床上,手脚不能动,也就是说,要你再难受难受,而不真是为了让你进食,这是不是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加重迫害吗?甚至在这里灌食时,手铐起来,脚让人按着,插时很容易窒息,有生命危险。当我们指出这一点时,三大队的花少霞还说:就是你今天死在这里,你要炼功,我都不答应,死后还要解剖身体,看是医疗事故,还是绝食造成的。意思是说,她们也不承担责任。

2002年3月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6号广州市检察院
检察长/监查科 510623 TEL38282000
广州市珠江新城省检察院5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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