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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另一种名称下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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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12月22日】经济学家美国版在2002年12月21日的一期中揭示了中国未经应有的程序即可囚禁公民的劳教系统,并说中国现在对[劳教系统的]改革避而不谈,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法轮功的镇压。

文章写道,如果不是那座十米高的围墙,北京女子劳教所更象是座首都暴发户嗜好的现代化住宅。在三月份,劳教所粉红色的楼房,希腊式的门柱,昂贵的草坪,玫瑰圃和梧桐树迎来了第一批囚犯,狱卒朱某热情地说:“它令人感到很吸引人。”她的一名下属附和道:“我们不希望劳教所看上去象堡垒,它应该生动活泼,有人情味。”

然而,中国的劳教系统几乎毫无人情味,在朱小姐那座耗资六百七十万元的劳教所内,900多名被囚者在服刑,刑期最高可达三年,完全由警方决定,被囚者没有任何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大多数人为吸毒者(约40%),法轮功精神运动的信奉者(28%),以及卖淫者(约10%),他们被认为罪行太轻微,不需要接受一般监狱系统的惩罚,也就是说无需经过法庭审判。然而,他们并非被罚款,缓刑,或被判社会服务,而是象被定罪的刑事犯一样遭到监禁。他们被囚禁的场所和常规监狱几乎一样,而这座女子劳教所只不过在建筑格调和色彩构思上有所不同。北京的劳教所刚好成为外国来访者的参观场所。中国的其它300多劳教所同监狱毫无区别。司法部称现有大约二十六万人在劳教系统服刑,相比之下有一百三十万多人在监狱服刑(通常被混同为“劳改所”)。实际服刑人数可能要高。尤其怪异的是,一名轻度违法者被囚禁的时间最后可能会高于一名暴力罪犯,劳教系统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表现不好会延长至四年,而在常规监狱系统,强奸犯或抢劫犯服刑三年后可以获释。

没有陪审团的制约,中国的法庭难有公正可言,然而在秘密程序中,以警方为主导的委员会所作的劳教判决为虐待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官方都承认这有问题。中国于七月出版了处理劳教案件的指导手册,承认其判决程序不附合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还未批准实施,该手册认为这也有违于中国自己的司法系统。一些劳教委员会甚至把一些仅仅是行为不道德或卷入民事纠纷的人关入劳教所。

美国资深外交家罗尼.克瑞纳(Lorne Craner)本周在中国进行人权会谈,他说东道主首次无条件地同意让联合国调查员调查虐待案件,包括未经应有的程序而囚禁公民的情况。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通常憎恨别人批评其人权的国家而言,尽管这是一个不寻常的姿态,但几乎不可能希望其立即撤销或显著地改进劳教系统。

同中国从事人权会谈的西方外交家说,两年前还更有可能会改革的迹象。一名特使说,中国现在对改革避而不谈,他认为一个原因是镇压法轮功的运动,自1999年以来导致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信奉者被关入劳教所。劳教系统由警方所掌控,警方将其作为镇压异议人士的有效工具,无需受司法官僚形式所束缚,而法庭也反对任何改革,因为这会给法庭增加大量的案件。

即便撤销劳教系统,警方仍然会保留可观的权力,肆意拘留民众。警察能把人送进强制戒毒所,把流动人口遣返户籍所在地,后者的情况通常是被拘留几星期或几个月,而且近年来该程序被滥用的程度不断增加,从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劳工中抽取费用。上海警方在1988年拘留了一万人(城市流动人口的1%),至1997年,该数字上升至十万人,即市区外注册居住人口的3.6%。据一项政府的研究,在被拘留的人员中,80%没有违法。

在北京大学2001年11月的法律期刊中,该校法学院的一名讲师陈瑞华(音译)说应该取消警方使用拘留判决的权力。这是从一个警察国家步入法制国家的唯一途径。警方自然持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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