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宋旭在郑州市白庙劳教所的正法历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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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12月22日】

宋旭,29岁,河南省农业大学毕业生,个子不高,瘦小的身材,戴一副眼镜。1999年7月22日,几千名大法弟子自发来到河南省委上访,要求释放于7月20日夜间被非法抓捕的河南总站的负责人。下午,大法弟子被强行集中在省委附近的一所小学内。他一直在向警察弘法,他讲的很好,几个警察围着他认真地在听,到傍晚人快走完的时候,宋旭还在认真地捡地上的烟头和杂物。

2000年3月,宋旭在人大会期间去北京上访,被抓后送回郑州并关押在齐礼阎监视居住,在当时很多学员对邪恶迫害消极承受的情况下,宋旭抵制邪恶,绝食7天后被无条件释放。

2000年6月,宋旭走上天安门证实大法,被关进北京某看守所,从进看守所的第一天起,宋旭就否定邪恶的一切安排,坚决不报姓名,不穿号服,不坐铺,并以绝食表示抗议。在狱警的指使下,号里的犯人对宋旭进行残酷地折磨,并说:“我们号里死刑犯都有,没有谁能从这里不说姓名出去!”在身体遭到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宋旭还以善念向殴打他的犯人弘法,讲述着大法的真相。狱警每天给宋旭强行灌食,在一次灌食中,狱警一次给宋旭灌了两包浓盐,并用钳子拔了他的一颗牙,在异常痛苦中,宋旭对狱警喊道:“你不得好死!”第二天灌食时,宋旭对狱警说:“我昨晚想了很久,对不起,我昨天骂了你,动了气,可是我的师父教导我在任何时候,心中都要做到无怨无恨,我昨天没做好,不是一个大法弟子应该说的话,虽然你折磨我不对,但是我还是要向你诚心地道歉。”听到这里,狱警怔住了,眼睛一红,放下手中的钳子,转身走了。号里的犯人最后和宋旭成了朋友,曾经毒打他的犯人流着泪给他擦洗伤口。在第20天,宋旭被释放了,狱警一直把他送到车站,握着他的手说:“我愿意交你这个朋友,你是第一个不说姓名从我这里走出来的人。”

由于宋旭学法精进,在大事上都能站在法上认识,积极推动了郑州地区的大法工作,所以邪恶势力一直在找他。2000年11月,宋旭去做一位误入歧途的人的工作,当推开她的家门时,正好郑州市金水区分局的警察在她家中,警察狂喜:“宋旭,这次可抓到你了!”宋旭立刻被抓走了。但就在那一瞬间,那位当时曾邪悟的功友被这突如其来的情景震惊了,她被宋旭无私无我、不顾自己安危、只为别人的慈悲感化了,宋旭的付出终于唤醒了这位迷途的功友,从此以后,她又成为了一名坚定精进的大法弟子。宋旭被关进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在这里宋旭抵制邪恶的任何要求,绝食到第13天,没有了脉搏,邪恶之徒害怕了,把宋旭送到了家中。回家后,他很快恢复,又投入了正法洪流中。

2001年2月,宋旭和一开封功友在郑州火车站被抓,他被直接关进了郑州市白庙劳教所五队,被非法劳教两年。宋旭一开始就抵制邪恶,不穿号服,不拍照,不报数,不劳动。宋旭在三月底开始绝食,宋旭的正行使邪恶感到恐惧,邪恶开始对他进行残酷地迫害。

五大队在三楼,铁门处两、三米远是大队办公室,铁门里分别是九个同样大小的房间,1号室为活动室,2号室为学习阅览室,3号4号室为牢房,5号室是厕所,6号7号8号室为牢房,9号室是包箱室,宋旭在1号室或2号室,没有床,睡在地下。

五大队队长陈玲玲(音)、指导员韩宏涛以宋旭违反劳教所规定为借口,将宋旭独自关在一个房间,派四个犯人专门看管(其中3人名叫李明要、吴明海、毛波),宋旭时时遭到犯人们的殴打,犹大还要天天把他弄到牢房,进行洗脑。他一针见血地对叛徒指出:“你们是本末倒置,大方向都错了,还在小事上讲这个那个的。你以为你能圆满,众神问你们怎么修上来的,你说我当了叛徒犹大毒瘤修上来的,这不是笑话吗?”

一次开大会,一个副市长在主席台上讲:“一定要把宋旭转化过来,让他成为郑州市第二个庄丽(省女子劳教所犹大)!”陈玲玲、韩宏涛一再给犹大加压:“一定要转化宋旭!”但每个犹大都不敢和宋旭说话,因为在他的正念正行面前一切丑陋暴露无遗,自己骗自己的遮丑布被撕得干干净净。

绝食了二十天左右时,宋旭停止了绝食,开始吃一点东西,邪恶得寸进尺,对他的迫害加剧。由于他的腿当时不能走路,做什么事都要那四个犯人帮他。他想喝水,他们不给他水喝,说水喝完了;想吃东西,不给他拿;想写上诉材料,不给他纸笔。四个犯人在队长陈玲玲的授意下,将他关到9号室,捂住嘴打、折磨,以达到让他有进一步的让步和妥协。

没几天,宋旭就悟到由于自己正念不强,被邪恶钻了空子,于是他坚定了正念,重新走上绝食抗议的艰辛之路。

邪恶看到希望又破灭了,更加疯狂地对待他,折磨他,劳教所借灌食对宋旭进行摧残,用硬物撬他的牙齿,鼻饲用的是很脏很粗的管子,还给他灌辣椒水、浓盐水,往眼睛里抹辣椒面,一次在强行灌食过程中竟将他的嘴撕烂。那些恶人每次折磨他都不敢让人看见、听见,害怕自己的恶行被发现,宋旭很快又悟到:邪恶最怕曝光。只要恶人迫害他,他就大声喊,揭露恶人的罪恶行径,让所有的人都听见。因此恶人为避免白天他们的恶行被宋旭揭露出来,就半夜捂着他的嘴打他,宋旭第二天就大声喊出来。他还正告给他灌食的医生、警察,这样灌食是违法的,于是他们不敢亲自给他灌了,就利用犯人给他灌,他就大声喊出来谁在借此迫害他。有几天,他被迫害得非常严重,他就大声喊着:“我宋旭不想死,如果我死了,是XXX、XXX、XXX把我折磨死的,决不是自杀!” 为了防止宋旭上告他们的暴行,他们把每次殴打宋旭时的血衣及灌食被撬掉的碎牙等证据强行拿走,还厚颜无耻地说上告也没有证据。

就是在这样的非人折磨下,警察还造谣说没有人折磨他。叛徒还诬蔑宋旭。但是无论他们说什么,都无法动摇宋旭抵制、揭露邪恶,维护大法的坚如磐石的决心。宋旭的正念正行震慑了邪恶,谁也不敢肆无忌惮地折磨他了。

宋旭的事登在了明慧网上,劳教所对外严密封锁消息,并造谣说宋旭绝食多少天是假的。为了攻击明慧网,邪恶精心构陷了一个骗局,他们让五大队所有的关押人员参加游戏运动会,偷偷将几部录像机对着宋旭,想拍到宋旭和大家在一起游戏或看游戏的镜头,但宋旭看穿了他们的阴谋,坚决不配合,始终将头扒在桌子上不抬起来。

宋旭平时也非常注意,不让邪恶钻空子,每当有镜头有记者在场时,他边说话边用手在脸前不停晃动,目的是避免邪恶利用他的镜头剪辑、编造谎言,诬陷法轮功。

有一次开大会,到场的有检察院的领导和其它部门的领导,有报社记者,有电视台的人,宋旭大喊:“我冤枉,我要申诉!”几个犯人迅速将他扑倒,蒙上头抬走,警察乱做一团。后来有一些人来找他谈话,他终于交上了上诉材料,虽然打他的犯人加了几天期,警察、犯人合伙迫害他的这些事并未真正处理,但从此没有哪个警察再敢指使犯人打他了,而犯人怕他怕得要命,让谁去看管他,谁都吓得全身发抖,因为以前折磨他的那些犯人被警察威胁不能说实话还要背黑锅。

宋旭的身体越来越差,人一天比一天瘦,眼看就不行了,犯人谁也不愿看管他,怕担责任背黑锅,警察也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只得让几个误入歧途的人轮流看管。

一次轮到两个误入歧途者值班,宋旭利用这个机会和他俩谈了几个小时,最后这两名功友都哭了。第二天,他俩就写好了严正声明交给了队里的警察,声明自己的“三书”作废,重新修炼。在他俩的带动下,写过“三书”者纷纷声明作废,这时师父的经文《建议》也传进来了,大部分误入歧途者都清醒过来。邪恶恼羞成怒,开始对宋旭严加监管,绝对禁止接近宋旭,又调专人看管,授意纵容劳教犯人折磨宋旭。虽然不能和大家接触,但每当大家吃饭从2号室经过时,宋旭都要喊出一些让人清醒的话,并向坚定的大法弟子抻出大拇指,以鼓励他们坚定正念。

负责看管宋旭为首的犯人是一个吸毒犯,名叫何遂柱,35岁,郑州人,此人邪恶凶狠,为了立功获得减期,它对宋旭进行了残酷的折磨。它们把宋旭全身用绳子捆紧,然后再用被子裹紧,头上戴上头盔,嘴里塞上破布,一天不让动一动,不让翻身,致使几次大便拉在裤子里。何遂柱曾蹲在宋旭面前,把口水吐在宋旭脸上,对宋旭百般辱骂、打耳光长达4个小时,目的是激宋旭发火,整个过程中,宋旭不为所动,一言不发。何遂柱就开始辱骂大法和师父,宋旭高喊:“不许胡说,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好!”直到嗓子嘶哑,嘴被脏布堵住。何遂柱曾站在宋旭胸上用力踩,让宋旭身子朝下趴着,一个人抬脚,一个人抬上身,往中间硬压,宋旭感到身子象要被压断一样,异常痛苦。它们经常用木棍打屁股,直到打烂。何遂柱还曾用打鼓的木槌塞进宋旭的肛门。

就是在这样非人的折磨下,每天宋旭还要承受粗暴的灌食。但宋旭一直坚持着,在每次被抬出灌食时,在看到其他功友的时候,他最后已不能说话,他用眼睛看着功友,眼睛中是鼓励,是正念。功友向他伸出大拇指,他也抬起瘦如骨柴的手臂向功友致意。在宋旭绝食80多天时,他的体重只剩下50斤左右,生命垂危,劳教所只好带他到外面的医院检查。宋旭被抬出劳教所时已骨瘦如柴,被折磨的奄奄一息,一位劳教人员的家属说她看到宋旭当时的情景时差点没有掉下眼泪。经医院检查由于宋旭受到长期的折磨,他的肾、肠子、胃都受到了很大的损伤,由于被捆绑着不许动长达数星期,以至于宋旭小腿肌肉萎缩不能行走。即使这样,宋旭仍抓紧机会向医生、病人揭露邪恶,讲真相,讲述他以及其他大法弟子所遭受的迫害,使许多医生都明白了真相。

邪恶害怕了,匆匆通知宋旭的家人,办了保外就医手续,宋旭闯出了劳教所!

宋旭的超常承受和遭受的迫害在明慧网被披露后,给白庙劳教所的邪恶以极大的震慑,使白庙劳教所的恶人们有所顾忌,同时也坚定了在劳教所的其他大法弟子的正念。恶人何遂柱在宋旭走后私下说:“我说句心里话,我被宋旭的意志打垮了。我从没有见过这样的硬汉,我从心里佩服他,我要有这样的朋友就好了。”

当时一个警察说:“宋旭废了,回家一两年别想爬起来”,然而宋旭回家经短期恢复后,就离开了家,继续投入正法洪流中。

如今,宋旭又一次被邪恶抓住,被关押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我们大法弟子是一个整体,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每一个大法弟子都会发出纯净强大的正念帮助宋旭早日闯出魔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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