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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国际新闻公告:香港23条立法──滥用职权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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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12月11日】大赦国际2002年12月9日发表新闻公告。大赦国际在公告中说:今天,在递交给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大赦国际敦促港府重视要求对23条立法发表白皮令的广泛呼吁。该组织对于政府咨询文件中的提案以及缺乏一个让公众知道立法具体措辞的白皮令深表忧虑。

大赦国际强调:“在立法草案出台之前,香港人民无法得知这些提案对未来究竟意味着什么。”

从明确香港未来的基本自由的发展趋势以及“一国两制”的概念来讲,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大概是香港回归中国以来最重要的事件。

大赦国际说:“目前政府的提案措辞含糊,定义不明,与国际法律和惯例相左。因为国际法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必须是明确的,以阐明何种行为是犯罪的。”

“所有被提议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严格定义,而且必须明确地排除把和平抗议定为这类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该国际人权组织说:“就现状而言,提案远远超过了实施基本法第23条的需要,并且会增加对基本人权的限制。对那些行使这些权利的人而言,他们会面临被作为良心犯而监禁的危险。”

大赦国际强调,受到威胁的基本人权包括受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第18条保护的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受第19条保护的言论自由及第21条与22条保护的和平集会的自由和结社自由。

大赦国际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做出保证,任何禁止“叛国、国家分裂、煽动叛乱”或者“颠覆中央政府”的立法不会对基本权利的行使,比如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进行判刑或者限制。

该组织还敦促港府重新考虑在“偷窃国家机密”部份中的提案。目前的提案要求扩大对“受保护信息”的定义并且增加一项新的受保护信息,即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信息。

大赦国际大赦说:“这样的提案太过于含糊其词,而且潜在地包含了为保持透明度而应当公开的信息。”

“这些提案对香港作为一个商业,金融业和媒体国际中心以及文明社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外国组织的立法提案把被大陆禁止的组织与香港的组织联系起来,这远远地超过了23条的定义。这些提案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占优先地位。这将造成深远的影响,并意味着如果一个组织在大陆被以国家安全名义取缔,很可能在香港也会被取缔。

由于在大陆基本人权被广泛限制,一些团体和组织难于得到官方认可从而导致与这些组织有关的人士被逮捕和拘留,人们担心许多组织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取缔。在香港的中国大陆异议人士团体会尤其面临危险,使他们的工作面临不必要的限制。

大赦国际说:“我们感到失望,实施基本法第23条的需要并使陈旧的法律得以删除,也没能根据人权和国际法律法规制定立法。”

“相反,当局却定出更多的犯罪行为,很多都可能与国际人权标准相违背。”

背景

2002年9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了有争议的反颠覆法提案,它得到中国的支持,但民主人士担心这会窒息言论自由。文件有3个月的公众咨询期。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型宪法”,它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治理着该特区。基本法要求在第23条下通过一个反颠覆法。香港特首董建华说计划中的法律对确保国家安全是必要的。但政府知道这个法规在香港移交后的敏感岁月里提出会引起人们的焦虑,因此一直推迟到现在才提出。

人权组织担心如果提案被通过成为法律,这会破坏香港人民目前享有的人权和公民自由,而且会被用来对付任何中国和香港反对的人士,其中包括政治异议人士和诸如在中国大陆被[江氏集团]取缔的法轮功宗教或精神团体。

大赦国际将在2002年12月14日立法委员会的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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