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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评论:香港为23条立法,剥下一国两制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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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10月22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北京和香港特区政府趁香港经济低迷、市民不关心政治和美国忙于反恐而无力他顾时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七宗罪”将使传媒首当其冲,异议组织受到威胁,社会生活也将受到影响。这是香港彻底迈向“一国”的里程碑。

香港特区政府于九月二十四日发表了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咨询文件。虽然事前当局一再宣传立法如何宽松,但是从咨询文件的内容来看,还是令人震惊不已。因为这是香港彻底迈向“一国”的一个里程碑。

全球化却不许有全球联系

一九九○年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个在当年四月公布的基本法,离开六四屠杀不到一年,所以这一条的内容相当严苛,也相当荒唐,因为全球化不可能同外国没有联系。而香港的人权组织、工会组织,乃至宗教组织等等,只要沾上一点政治色彩,都可以根据这一条而被绳之以法。在中共收回香港主权五年之后,香港并没有发生动乱或严重政治事件,但是人们对“一国两制”的好奇性已经单薄,“五十年不变”也已经淡忘,北京遂迫令特区政府制定更加苛刻的法律。

咨询文件就有关的罪行订出七条,被香港人称之为“七宗罪”,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窃取国家机密及与外国政治性组织联系。

文件规定煽动叛国或分裂国家的罪名,最高可判终身监禁。虽然保安局长叶刘淑仪说,为免分裂国家罪行涵盖范围太广,导致将轻微罪行也划分为分裂国家,建议将分裂国家的「严重非法手段」定义为对人的严重暴力及财产的严重损害;危害作出该行动的人以外的生命;对公众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险;严重干扰电子系统及机要服务设施等,才属分裂行为。但鉴于中共的“法治”常常无限上纲,而是否“煽动”要看“意图”如何,以及是否“常常”、“持久”,这是十分主观的事情,也很难界定。而“严重干扰电子系统”也算“分裂”则是闻所未闻,也颇为牵强,但却是新招数,因为那几天北京正好在指责它的鑫诺卫星被法轮功从台北“攻击”。

终身监禁和五年七年不等

然而一部法律是如此“立竿见影”的话,它的严肃性和持久性难免使人生疑,可见这是在以人治代替法治。当然,对案犯不必枪毙而只是终身监禁已经是皇恩浩荡,亦即所谓“宽松”了。

咨询文件声称,如未经授权而披露损害中港关系的机密资料,即属违法,即“窃取国家机密”,可判五年徒刑。这一条引起新闻界强烈反应,因为随时可能会踩上地雷。需知在拥有新闻自由的国家和地区,抛开媒体是“第四公权力”不说,由于彼此激烈的竞争,常常要有独家新闻才能吸引读者。而有关“中港关系”,范围很广,江泽民钦定特首是中港关系,是否建造港澳珠大桥也是中港关系;香港如果有人被中共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扣留,也都涉及中港关系,有关信息会引起香港市民的恐慌,于是就成了“损害中港关系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不是当局授权发表的,就有可能判处五年徒刑。

就如这次公布咨询文件,因为是北京的压力,公布出来不但引起香港市民对特区政府的不满,对中共日益插手香港事务也感不满,于是乎这就是“损害中港关系”了。好在这条消息最先是香港某高官有意透露给某电视台而令其独家发表的,因此可以幸免于被检控。然而为了安全起见,当某高官透露这些消息给这家电视台时,这家电视台是否有必要要此高官颁发一个“授权书”以免“口说无凭”呢?但是如果事事要授权,传媒就不是监督政府的工具而沦为政府的喉舌了,因为只有政府授权后才可以发声也。这就是目前中共对传媒的定位,也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努力目标。

域外效力知情不报皆有罪

总之,根据这条法律,未来香港的传媒因为担心犯煽动叛国和分裂以及泄露机密而更加谨小慎微。目前,除了政论杂志,在报章和电子媒体,已经很难找到尊重台湾人、西藏人有选择自己前途权利的声音,今后就连报导都会更加困难了。因此为二十三条立法,首当其冲需要进一步“自律”因而影响生态的就是传媒,由于传媒和民众天天接触,因而也会影响整个香港社会的生活方式。

文件还规定,若香港组织与内地“危害国家安全”的“被禁制组织”有“从属关系”,以及“组织或支持被禁制组织的活动”,则保安局长有权禁制该组织。这一条看来是针对法轮功而来。二十三条只禁止同外国的联系,现在超越二十三条而同国内联系也禁止了。这对围绕六四开展活动的支联会也是一个威胁,所以支联会主席司徒华在《争鸣》撰文指当局对支联会已经“磨刀霍霍”了。

更有甚者,分裂国家罪行中还包括“域外效力”者,即香港永久居民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有同情或支持台湾、西藏、新疆分离势力的言行,在香港也会被治罪。如此一来,如果确实被特区政府认为犯了叛国罪,政府是否也可能发出通缉令或要求外国政府引渡回香港治罪?

文件还规定“知情不报”也算犯罪,最高可判七年徒刑。这种“连坐”法只有在极端封建和独裁的国家才会发生,香港竟要沦为这种地区!

咨询文件还建议,警方调查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罪行时,只要一名警司批准,就可在毋须法庭搜查令下,具备“紧急进入、搜查和检取的权力”。这是中共最拿手的“抄家”把戏,导致法纪荡然,因而也是香港的学习目标。

西方媒体呼吁保护香港

现在推销立法工作最力的是野心很大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她在近期上蹿下跳的表现被岭南大学的一位学生称为“女希特勒”,实在颇为传神。董建华也亲自出来欺骗民众。反而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文件公布后三缄其口。以她长期同中共的关系,她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还是少说为妙,免得以后被动,而且成为香港的历史罪人。

北京和香港选择这个时候为二十三条立法有两个原因:一是香港经济低迷,香港人只关心经济而不会理政治事件;二,美国英国都忙于反恐,无心顾及香港的这些情况。就是开始为立法放风制造舆论,也选择在“九一一”一周年的前夕,因为人们关注它而不会对立法事做出排山倒海的强烈反应。由此也可见当局在操控传媒方面是如何的花费心机。

但是西方媒体已经纷纷报导香港的这个事件,《亚洲华尔街日报》更连着几天严批董建华的所为,在社论中呼吁美国、英国及各国政府,在“香港人权自由濒临险境的最要害时刻”,为香港人说话。英国《金融时报》也发表《保护香港》的社论,要首相贝利雅介入事件。新上任的美国驻香港总领事祈俊文已经要求香港市民多发表意见,并且表示美国不会对此漠不关心。

中共在收回香港主权前声称香港维持现行的法律制度,并在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然而现在为二十三条立法,就在以中共的人治来取代香港的法治,还有学者指出,香港以同中共所取缔的组织的关系来衡量香港有关组织是否合法,也是在使中国的大陆法侵蚀香港的普通法,因为那是中共法律的标准,而非香港的法律。

港奸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

针对这些法律上的问题,香港的法律界人士提供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例如前大律师公会主席汤家骅在批判立法损害到“一国两制”时,也提出专业性的反建议,例如在检控或抄家时,不能只有政府部门作决定,而必须有大法官的裁决,以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然而以香港目前急剧“中国化”的政治走势,未来香港的大法官也未必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看看中国那些法官的表现也就清楚了。

九七后香港的沉沦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董建华和香港的一些“港奸”促使香港更快的沉沦,他们将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

——原载《动向》10月号 (艾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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