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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丽萍的做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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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9月3日】尊敬的庭长:

您好!8月15日听了对汪丽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公开审理以及三条罪状的依据,作为一个旁听者我有几点不同看法,是否能供庭长在最后对其量刑时做以参考。由于个人法律知识有限,有不妥之处还请谅解。

1.关于进京上访: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访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不需要事先申请任何部门及个人,所以也就不存在其违法性。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所以无论国家再有其它任何规定都应执行这一法律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也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之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上访则定罪,那么一个公民还不如一个罪犯还能享有上诉权呢!

2.关于非法聚会罪:关于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汪丽萍及其他几名学员在家中开法会交流心得体会,并没涉及到露天公开场所发表意见及表达什么意愿,所以这一条罪状与上述法律不符。

3.集体签名罪: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信访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正是因为法轮功学员向信访部门上访被抓,已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为使中央尽快明白事态真相及时解决一些不符合宪法的做法,汪丽萍采取集体联名签字方式向党中央国务院负责人反映实情。从内容到动机,从主观到客观均没有违法性。

宪法36,37,38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汪丽萍及其他签名者均是法轮功受益者,他们的目的是向中央反映真情--自己的修炼体会。因为他们最有发言权,佛法修炼的体悟及感受只有真修的人才能明白。她的最终目的就是告事实之真相上至中央下至世人,法轮功是宇宙大法,是佛法修炼,不是邪教,让中央领导重新调查后再做决定。所以无论从任何角度上讲,她的做法不违法。

以上是一个旁听者的一点看法,供尊敬的庭长及审判官们考虑。

一个旁听者
20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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