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家琛在1999年8月6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美其名曰:以开展“三项活动”为动力大力加强基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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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XXX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同“法轮功”非法组织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当前,我们与“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的严肃的政治斗争。XXX总书记在7月27日给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信,进一步指出了这场斗争的严肃性和复杂性,为深入开展同“法轮功”非法组织的斗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是指导我们夺取这场斗争彻底胜利的纲领性文件。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正确认识和把握形势,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从这场斗争的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要求和工作措施,夺取这场斗争的彻底胜利。
(二)要切实加强涉及“法轮功”非法组织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随着揭露、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非法组织问题的深入进行,设计“法轮功”非法组织刑事案件即将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出通知,就各地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在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非法组织工作中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还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法轮功”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已草拟了一个适用法律的意见稿,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即可下发执行。……
(三)要加快办案进度,适时依法处理。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有可能交付审判的涉“法轮功”刑事案件,要提前了解案情,做好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法律政策界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进行审判,适时作出判决。在审理中,要把开庭审理的工作做细、做扎实,坚决防止他们在法庭上公开宣扬“法轮功”观点,狡辩惑众。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把有关案件起诉和即将起诉的情况以及受理案件的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办理“法轮功”非法组织极少数骨干分子刑事犯罪案件的特殊敏感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领导。要组织抽调精干的专门力量,加强对具体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万无一失。
(四)……由于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已被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中极少数骨干分子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李洪志宣扬“法轮功”的非法出版物被收缴,“法轮功”非法组织少数死硬顽固分子可能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反扑,对民政、公安、新闻出版等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对这类行政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一律不予受理。
这种表面上冠冕堂皇、实际上颠倒黑白的言辞和运动手法,绝大多数经历了十年浩劫的中国人恐怕尚未忘却殆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