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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国家的特大丑闻

——千古奇冤 镇压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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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8月27日】 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是完全违法、违宪的。按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任何其他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也无定罪权,更无资格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世界约一亿人的法轮功修炼者的名誉进行诋毁。1999年10月25日,中国国家主席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称: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紧接着,同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特约评论员文章。

同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全文并未指明法轮功是邪教。既然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均无特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他们称法轮功是邪教这一说法是非法的、是无效的。

大家知道,早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早已规定了惩治邪教的条款(第300条),那么为何在两年半后的1999年10月30日,又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样的决议呢?这不显得重复和多余吗?因此,有人分析说,显然,1999年10月30日的人大常委会,本来是想通过“法轮功是邪教”的决议的,但未成功。不得已,只好通过了惩治邪教的决议。但不管怎样,既然人大未通过法轮功是邪教的决议,那么任何机构、任何个人指责法轮功是邪教,只能代表他个人的意见,不能代表立法,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他的意见和言论是非法的、是无效的。所以,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均无特权对法轮功定性、定罪。

但是,自1999年7月20日至今,公安部门任意拘捕关押、非法判刑、劳教法轮功人员,残暴打伤、致残、致死不计其数,形成了特大的违法、违宪冤案,其邪恶程度震惊了全世界。这种执法犯法,残害善良的行径,不仅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的谴责,甚至令许多公安执法人员感到难堪和汗颜。而这一切却是如上所述造成的。

我国是一个堂堂的法制国家,居然出现了这样特大的违法违宪丑闻,使中国在世界各国面前丢尽了脸。

目前,法轮功在世界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进行了合法的注册登记,均得到有关国政府的支持,有不少地方还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表扬和奖励。唯独中国大陆制造了这起恶毒的冤假错案。每个善良的人只要看一看《法轮功真相》就会清楚。作为一个正直的中国人,要伸张正义,不能再屈服于邪恶权力的淫威之下,为了你生命永远的位置,勇敢地站在正义一边,为法轮大法说句公道话。

2000.7.13.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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