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书
原告: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址: 电话: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定代表人:
案由:被告作出的规定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公民基本权利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其违背宪法的1999年7月20日的《通告》
2、责令被告对因其《通告》而受到各种处罚的公民停止伤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3、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7月20日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禁止宣传、维护法轮大法的“六禁止”《通告》,对作为法轮大法修炼群众的原告的人身自由和行动自由予以非法限制,并非法剥夺了作为法轮大法修炼者的原告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上访的权利。
被告这一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被告的《通告》没有对所规定的内容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是行政行为,被告有必要出示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另外,公安部的六条禁令有的内容明显与法律抵触的地方,比如第四条: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示威游行法》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申请的游行示威有不批准的权力,而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事先禁止某类示威游行的权力。所以,此项规定是越权行政。故公安机关对继续上访的个人采取拘押、遣送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其他条款,均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予授权。
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也是法轮大法修炼者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所享有的公民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利,属政府职能部门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故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以上之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具状人:
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