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觉得:这些人都是顽固分子,太顽固了:去完北京被逮回来拘留完了,过不多久又进京去了。发动他们的亲戚朋友、单位领导劝他们,一点儿用都没有。职务被单位开除了,人被抓进拘留所、劳教所,全部可以实施的威胁利诱的手段都用上了,真的是搞得什么都没有了,最后一问:“你到底要怎么样才肯脱离法轮功啊?”他就回答你:“别问了,你把我杀了得了。”有时,我们私底下开玩笑说,这简直比革命时期的XX党员还不怕死呀!
在这段时间,仅我参与抓捕到或者审讯的大法弟子总共就有几十人次,他们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随着与大法弟子接触的增多,我的疑虑不断地增多:公安人员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安定,而我亲身接触到的大法弟子都是老老实实、思想道德品质非常高尚的本分人,不但没有为非作歹的行径,而且所作所为都是好人好事,对社会的影响是良好的。
例如:我们县有一个法官,在经济庭工作,原本请客送礼是经常的事情,修炼法轮功之后就不再收礼、收红包,连玩乐的时间也用来学法、学习如何做一个品格高尚的人。如果所有的法官都变成这样了,那司法界就不会存在腐败现象了。但他现在因为修炼法轮功而遭到拘留、监禁,不能继续工作。这样的好人在大法弟子中普遍地存在,我们仅凭人的良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把大法弟子无端地下狱、禁止传播法轮功是何等的错误,要知道大法弟子在中国有几千万,从下岗工人到大老板,从农民到大学生,从几岁的小孩到九十多的老太太都有,无可否认迫害法轮功是极为偏激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事实上,我这段时间一直在从不同的侧面了解法轮功和大法弟子。
上头说法轮功参与政治。我查阅了从大法弟子家里收来的所有法轮功书籍,发现一点参与政治的内容都没有,反而在几本书里面多处看到类似的内容:“法轮大法学员,以修炼心性为本,绝对不得干涉国家政治,更不得参与政治性争端及活动”。而且,在一直不断的上访活动中,审讯过大法弟子都是因为自己觉得法轮功受到了不正当的对待,他们觉得需要跟领导、跟政府说清楚而采取的个人行为。也不是受到什么人的指使有组织而为的。他们做的确实是在行使我国宪法赋予的向上级反映情况的权利,是无可厚非的,更不是犯罪。
上头说法轮功敛财,我们政保科更加是曾经对本地的法轮功做过严密的调查,确认法轮功辅导站是不存钱,所有的活动费用,或者是由举办者个人义务奉献,或者是由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自愿凑出来的,经济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说法轮功是有严密组织,进行诡秘活动,实际上,调查发现根本没有我们习惯上所认识的组织形式,学员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所谓的负责人、辅导员,也不过是个虚名,没有职位,没有权利,只是组织大家学法炼功,且没有报酬,完全是出自于对法轮功的热爱,为别人服务。你来学就来学,你不想学你就走,完全出于自愿。
若说法轮功危害社会,那么告诉大家,我所认识的大法弟子是不赌博、不吸烟、不喝酒、不行贿受贿、不打人、不骂人,他们淡泊名利、热情谦虚、心地善良,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对社会负责,对他人负责。那些什么舞厅、酒店、卡拉OK、所有不够健康的地方都与他们无缘。清晨他们早起晨炼,晚上几个人,十几个人聚在一起学习《转法轮》,边学习边讨论,对照自己,找自己心性的不足和差距。有头脑的人都应该知道这样的人对社会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迫害法轮功更加是不合法的行为。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职权。像确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样重大的问题,这样一个对上亿公民(法轮功修炼群众)掀起全国性“政治斗争”的“大是大非”问题,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组织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来认真负责地处理问题是不行的。也许有些人说人大常委会不是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吗?事实上,这个决定的全文都没有提到“法轮功”这三个字。
另外,我的上级机关公安部也为此出了个《通告》。我们知道公安部是一个执法机构,有发布某些通告的权利。但是,它无权给法轮功定性,无权剥夺几千万法轮功群众所享有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公安部的禁止“串联”等规定,是要限制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它的禁止上访的规定,是要剥夺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提出申诉、控告等权利,这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一条。
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据。个别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只不过是反映了个人意愿。“法轮功就是邪教”这个说法,是讲出来的,批出来的,“炒作”出来的,根本不能成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执行法律的依据。
本着对人民、对政府负责的态度,我呼吁各个部门立刻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特别是同在公安战线的同志们,希望能凭着自己的良心做事,不要在错误的方向上一条道儿走到“黑”,未来是你们自己创造的。
一公安干警
200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