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李建辉先后所委托的两名律师均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他们在阅卷和全面了解案情后均提出了李建辉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就在开庭前两天,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对该两位律师施加了强大压力,最终迫使李建辉先后委托的两名律师均不得不相继解除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定开庭根本无法如期举行。现在法院为李建辉指定辩护律师,若李建辉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他在开庭时将不得不自行为自己辩护。
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作为被告一项最为基本的诉讼权利,被告有权获得辩护;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有权独立行使其辩护职责,完全有权提出被告无罪或轻罪的辩护意见,而不应受到任何司法或行政干预。
李建辉所委托的两位律师不过是依法正当地履行其对当事人的职责,并根据其对案件事实与法律的认识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是完全合法正当的,却不料因此招来层层巨大的压力和种种干预,并最终被迫解除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方告平安无事。此种严重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咄咄怪事竟然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日中国,实属中国法制的悲哀!我们常听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样一句话,如果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真是真理在握、证据“确凿”,让律师发表一番无罪辩护意见又有何妨?任你律师说破嘴皮,一句“本法庭认为不足为信”则足以一言蔽之,反而让外人看起来十分公正、公道,岂不更妙?由此看来,此种审判尚未开庭,先露了内怯;连律师讲话的权利都予以非法限制,其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又有何公正性可言?对此,我们也不妨一语道破之:谎言最怕真理的声音,露水最见不得太阳的光芒!
(注:到目前为止,审判尚未有结果。2000年1月24日大陆学员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