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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学员向外透露赵金华事件面临判刑
民运中心透露,十一月五日山东招远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南下深圳,把在深圳某运输公司工作的原招远市人刘金铃拘捕押回招远市,公安指刘金铃参与调查赵金华死亡案件并将资料向海外透露。另外,招远市法轮功学员李兰英、池云玲、陈世环正式遭中共刑事拘留,相信上述四人很快就会被起诉。
事件中死亡的赵金华因坚持炼功,於今年九月二十七日被招远张星镇派出所公安拘捕,十月八日公安通知其家人赵金华在十月七日下午突然死亡。其亲属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看到赵金华遗体遍体鳞伤,相信是被毒打致死。民运中心指出,公安於十月九日早晨自行将赵金华的遗体火化企图毁图灭迹,且没收了赵金华家人拍摄的遗体照片。其他法轮功学员出於愤怒而向海外揭露赵金华被毒打致死的事件。但招远市公安局不但没有追查责任者,反而成立一个二十人的专案组调查散播消息的人。
(1999年12月14日发稿)法轮功修炼者在大陆遭受迫害的最新报道
9月22日,她和一位名叫杨雪真的功友,在北京民族饭店附近,从公厕出来,有公安上前问是否是法轮功练习者。得知是法轮大法学员,公安马上翻她们的书包,并搜身检查。要将搜出的《转法轮》抢走。她们誓死保护大法书籍。
这时上来四个民警,从杨雪真怀里抢书。杨雪真讲,你们再抢,我就跳楼,不活了。公安几个人将杨强行弄到另外一间屋子里,脱掉她的衣服,赤者脚,将她的手背在后面和脚绑在一起,用烟头烫她的手,连续烫了八九处伤,然后用打火机熏她的鼻子。当天下午,用警车将她们送到北京清河看守所。将她们的衣服全部脱光检查,不让睡觉,审问到凌晨两点,乳罩被剪坏,不让换卫生巾等等。禁止她们和别人说一句话。
三天后,她们又被送到唐山看守所。有一名名叫张淑真的大法弟子,从北京押回来,用电棒专电她的身体各个穴位,并且浑身上下电。在唐山开平看守所,管教强迫在押犯人殴打大法弟子。用脏内裤和脏袜子堵弟子的嘴。用大棒打。带手铐、脚镣。
二、大法弟子在唐山开平劳教所的情况。
99年11月2日晚,唐山开平劳教所女子大队,7时左右,值班民警主要是杜大队长突然将大法弟子叫出屋子,说要训话。其内容是:你们现在是劳教人员,要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不许学法炼功。谁要炼功站出来,我们有办法。于是有十名大法弟子站了出来。她们是:刘彩华、刘菊华、杨雪真、田桂英、郭丽云、郭丽霞、贾雪艳、段晶晶、何静、徐秋真。警察将她们分别铐在了操场的树上。这是大家齐声背起了师父的《论语》。杜队长喊叫道:把她们的嘴堵上!于是以王燕秋为首等人,拿来了擦地的抹布,不够用,王又喊来劳教员陈小丫:把袜子脱下来!把内裤脱下来!陈说:我还带着例假呢!往大伙嘴里塞。过一会,嘴里的东西掉了,她们又找来了胶带纸,将弟子的嘴层层封住。同时还打弟子们的脸。清脆的耳光声满操场都听得见,段晶晶的脸都被打肿了,杨雪真的嘴被拧破。这一切发生的时候,杜队长和其他民警一直在旁边看着。当大家把嘴里的脏物吐出时,杜队长还训斥打人的劳教员:你们都是废物!这样一直折磨了四个多小时,到晚上11点多钟。
11月3日起,大家开始绝食。从第七天开始强行灌食。多次用很粗、很硬的塑料管(不是医用的插鼻管)强行灌大米粥,米汤,奶粉。有的大法弟子被弄的泪流满面,鼻子出血。并且还整日铐在操场上。有的弟子身体虚弱,站不住了,她们就把弟子掉起来铐,被铐的有刘彩华。用电棍电孙福云。拿胶皮棒子打刘菊华。11月15日强行将刘菊华等四人送往石家庄劳教所。
三、石家庄市至少已有九人被“依法逮捕”,十四人被劳教。
(据官方报纸消息。)邱立英于10月17日再次进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时被抓。先后被关押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现与周西蒙、白玉枝等关在一起,一律劳教三年。(1999年12月15日发稿)
尽管香港当局严厉警告,遭取缔的法轮功精神团体还是在本周日举办了一次研讨会,针对他们在大陆遭到的取缔为自己辩护。
“说我们有政治企图是绝对荒谬可笑的。这和法轮功的立足点完全相抵触。”21岁的加拿大人泽农.德纳基说。他是一年前从国际联网上发现的法轮功。
“我们希望与中国政府和平对话,这样他们能够了解我们,人们就不会再被毒打和折磨。”
星期日,二十多位发言人讲述了他们精神复兴的经历以及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次日大约1000名法轮功学员在香港举行了一次游行。
法轮功将佛道思想与动作缓慢的功法融为一体。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现局美国。学员们说法轮功增进健康、使人成为好公民。
中国政府将法轮功视为对共产党统治的威胁并于今年7月对之进行了取缔。在中国,警察已经逮捕了成百甚至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香港是中国唯一一个允许这个团体进行公开集合和炼功的地方。
本周六,法轮功成员在中国控制的新华社香港分设办公室门前台阶上留下了一封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公开信。
公开信迫切要求通过与中国领导人公开对话的方式澄清政府对法轮功的误解。递交公开信的过程中,来自15个国家的将近600名学员参加了安静的集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告诉法轮功成员要注意自己的行为。 他在星期六发表的一项声明中说:“组织者和参加者都必须没有任何一种违背中国或香港利益的行为。”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姜恩柱警告法轮功学员用香港“作为与大陆对抗的基地”。
这些紧告对香港的很多人都是一个意外,因为香港的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总体上是受到保护的。
《南华早报》星期日在一篇编辑部文章中说道,“到底什么样的‘任何一种’行为会损害这些利益呢?谁说了算?怎样决定?将依据什么法律进行何种惩处?这项强硬的警告是不是示意一项暴乱罪法律正在制定之中?”
近千名参加星期日活动的法轮功学员都流泪了。他们表示无法相信北京会如此严厉镇压一个给他们带来更好生活的精神运动。
“你们真的认为我们是威胁吗?你们真的认为我们是搞政治的、是危险的吗?”32岁的杨立新(译音)问道。杨在大陆出生,从1995年开始在比利时读信息工程博士学位。
本月早些时候被驱逐到香港的法轮功外籍成员展示了手臂和胸部的殴伤。他们说法轮功学员在大陆被审问时有时会遭到殴打。
美联社消息,人权组今天报道,4个法轮功学员因透露一个法轮功学员被警察毒打的消息而被指控。十月法轮功学员报道说,赵金华,拒绝与法轮功断绝关系,在中国东部山东省靠近招远市的朝兴城的警察拘留所被殴打致死。中国人权和民运香港信息中心说,刘金玲、李兰莹、迟云玲和陈士焕(音译)经警察调查后于十一月初被逮捕。上星期,4人被正式指控为“非法向海外提供情报”,这个罪可能判10年多徒刑。
〖克纳.奥克雷从香港报道〗中国:昨日被中国作为“邪教”取缔的组织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展览厅进行了集会。通过结交这些快乐、热心、举止温和的人,对他们的想像产生了飞跃。
900名法轮功成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其中包括爱尔兰。……五名法轮功成员交流大会结束后召开了记者招待会。他们否认计划利用香港作为基地。来自加拿大的泽农.德纳基先生说他们在世界许多城市都举办会议,香港只是其中之一。
“我们主要关心的是到一起交流体会并让更多的人知道大法。”他说,“让人们听到我们的发言,看到我们在街上的举止。我们主要目标是让这个世界知道法轮大法是好的,是讲道德的。”这位21岁的加拿大人说,他是在国际联网上遇到法轮功的。这使他“过上真实和善良的生活,丢弃了所有负面的东西,其中包括从寻欢作乐到吸毒。”
【明慧网1999年12月15日】 “假审判”前夕,某公安政保人员找学员谈话,希望通过谈话沟通思想,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公安:我们找你谈谈,很希望通过谈话加强思想沟通。
学员:欢迎你们找我沟通思想,本来我们也可成为好朋友,碍于两个原因,一是我是你们的工作对象;二是我不愿涉足政治,所以我不主动找你们。可是你们找我,我会诚恳相待,怎么想怎么讲。
而后,公安人员就开始概括讲了中央对法轮功取缔、定邪教的目的、政策和现状,满篇夹带着对法轮功弟子们的攻击和贬词,基本调子都是报纸公开宣传的。另外,还重点谈了一些基督教、佛教的知识。并说你以前可能没接触过其它宗教知识,所以当一接触到法轮功,表面教人向善就说法轮功好了,其实,其它宗教表面上也是叫人做好人,而实质又是另一套。
学员:我确实不懂其它宗教,虽然没有宗教知识,但我想他总有他一定的道理。否则,不会几千年来长盛不衰,古今中外,令那么多学者、名人为之信仰、崇拜。对法轮功问题,我认为与宗教不是一回事。对与政治有关的敏感问题,我不想与你们争论,对远的问题我也不想说,但我愿讲一些实际的问题,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怎么认识怎么说,说的不对的你们可以指出来,不知意下如何?
公安:很好,咱们这样探讨,怎么讲都可以。
学员:那好,我就谈我的心里话,说的不对及时指出来。一是一些社会的实质问题,报纸宣传法轮功是精神控制,有暗示行为,危害社会等等如何如何不好,我暂不争论,但实质上法轮功修炼者中有没有吃喝嫖赌、吸毒贩黄者?
公安:这是没有。
学员:那么,贪污受贿、争权夺利的有没有呢?
公安:也没有。
学员:坑蒙拐骗、敲诈勒索、打架斗殴、偷盗、抢劫现象,法轮功修炼者中有没有?
公安:那也都没有。
学员:你们以前是管坏人的,那么你们认为的社会上的劣迹,所有不好的行为,炼法轮功的人中有没有?
公安:这也确实没有。
学员:那么,第二,修炼法轮功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从7月22日政府取缔法轮功以来,从封杀、打压到定邪教,法轮功学员为了表达意愿去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不准讲话,去了就抓、关、打,面对各种侮辱、毒刑,有的被打残甚至被打死,可是法轮功学员中有没有一例骂政府、骂共产党、骂警察的。他们以善心向政府反映情况、表达心愿,做到放弃一切、无怨无悔,都没有一个恨警察、恨政府的,是不是这样?如果有此一例,也可以举出来。
公安:这也确实是这样。
学员:既然在这种情况下下,法轮功学员都不恨政府,不恨共产党,那么何来“反政府”之说呢?
第三,炼法轮功的人在工作单位是不是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心尽力、不争利益?因为修炼法轮功讲在哪里都要做个好人,是不是这样?
公安:这也对。炼法轮功的人都是些不错的人。
学员:再讲身体的变化,别人通过炼功癌症好了、什么奇迹发生了,或者象报纸上说有谁不吃药死了,我不说,因为那都太远,没意义。我就说我自己最现实的。炼功前后的变化(略),同时还改掉许多如喝酒、抽烟、打麻将、贪心、发脾气等不好习惯,自己感到完全变了一个人。此外,我还让我的妈妈和亲友修炼,在法轮功被取缔后,我还告诉老人要坚持修炼。试想有谁自己“误入歧途”,还再坚持让自己的亲人也“上当受骗”呢?
公安:你的烟怎么戒的?
学员:我原来每天要抽两三包烟,抽了几十年,戒过几次,时间最长那次戒了十个月,都没戒掉,而每戒一次都比戒以前抽的更凶。在我看讲法录象时,还在抽烟。当师父讲到抽烟也是执著心“…….我劝大家,真想修炼的从现在开始你把烟戒了,保证你能戒的了。在这个学习班的场上没有人想到抽烟,你要想忌,保证你能忌,你再拿起烟抽就不是滋味…..”。我把剩下的半支烟掐灭了,从此以后,再没抽过,3年多来,没有一丝想抽烟的念头,彻底、愉快地告别了抽烟的坏习惯。
公安:听说有人看看书身体就会发生变化?
学员:是这样,我自己就这样。刚开始看书,晚上突然感到非常难受,好端端地突然感到说不出的难受,象发烧又不烧,浑身难受,可第二天早上一切如常,接下来都是在不知不觉中顽疾消失了。
公安:“心性”这个词真有意思。
学员:其实说透了,我们之间的根本区别是有神和无神的问题,信与不信,贯穿下来会有截然不同的认识。比如,法轮功弟子放下一切,冒着生命危险去向政府反映情况,政府不理解,认为有政治目的。你们抓人时问这些人是否炼法轮功,当他们说“是炼法轮功的”时,你们认为是被精神控制,这些人不敢说不是炼法轮功的。其实他们是说真话,因为修炼“真、善、忍”,本身就是做好人,要堂堂正正,所以不被你们理解,根本原因是信仰不一致。
以上是我想说的心里话,怎么想怎么讲,都是实话,如果哪里不合适可以指出来。
公安:这些说的都很好,我们相互沟通就是加强了解。不过我们是工作,请你们要理解。
谈话时,我们的学员心态平静、气氛详和,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结束。
(1999年12月15日发稿)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明慧网特约评论)法轮大法以修炼宇宙特性真、善、忍为根本,自1992年由李洪志先生在中国传出以后,现已在全世界30多个国家得到广为弘传,修炼者已超过亿人。修炼者普遍达到身体健康、道德升华。法轮大法的弘传,对于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良好的效果。世界各国人民盛赞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一些国家的城市分别授予李洪志先生各种荣誉称号,对法轮大法在促进人类道德回升和强健人民身体方面的功效都予以充分肯定。199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曾专门致函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对李洪志先生表示感谢,并授予李洪志先生荣誉证书(见证据材料1、2、3)。
然而,中国政府却置上述根本事实于不顾,继1999年7月22日宣布取缔法轮功所谓“非法组织”之后,又于10月27日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的形式污蔑法轮功为“邪教”;并采取进一步行动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将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等人以涉嫌触犯刑法第300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第282条、第398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予以逮捕,并在全国各地对一些法轮大法修炼者以各种罪名予以定罪、判刑;甚至还通过中国驻美国使馆要求美国协助遣送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回国。中国政府的这一系列行为,完全违背事实、颠倒是非,并且违反中国《宪法》、法律和中国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严重侵犯了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名誉权、人格尊严和广大法轮功群众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
下面我们将针对中国政府对李昌等人提出的犯罪指控,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指控李昌等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既无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
(一)对《刑法》第300条中邪教组织的定义和解释违反了《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宪法》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是现代法律文明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基石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区别于封建人治的重要文明成果之一。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应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应不适用),应禁止适用类推(即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参照类似规定予以定罪,而应不予定罪),法定条文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等。
现行《刑法》是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其第300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从立法本意上看,会道门指一贯道、九宫道等被依法取缔和禁止的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指妄传宗教或以怪异变态的理念为宗旨的宗教团体。而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却对第300条的含义扩大解释为“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显然,这种对邪教组织的扩大解释较之《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对李昌等人是更加不利的。虽然《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但如果法庭适用《决定》的扩大解释来处罚1999年10月30日以前的行为,其实质是使法律在对被告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具有了溯及既往的效力,从而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规定。
其次,从《决定》本身的规定内容来看,《决定》对刑法第300条中“邪教组织”一词的扩大解释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对何为邪教组织也未作出一个完整的定义,这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的要求。
再次,在《决定》通过的同一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却对邪教组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定义。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实施法律的权力而并无创设法律的权力。因此,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定义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订,而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两高解释》对于邪教组织犯罪所作的定义,属司法机关擅自立法的越权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既强调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也强调法律程序的公开化和确定性;同时,也要求通过“程序正义”为公民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可能性。而《两高解释》却突出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和不适当地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冲淡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其实质属于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立法活动。这既超越了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也与《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的规定不相符合。
综上,适用《决定》和《两高解释》对法轮大法修炼者李昌等人提出指控并进行定罪,是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和《宪法》有关规定的。
(二)法轮大法是佛家高层次修炼大法,没有组织,不是宗教,更不是邪教,也不是会道门和迷信
会道门是会门和道门等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邪教组织是指以妖道魔法、异端邪说为信条教义、迷惑人心的组织;利用迷信进行破坏活动,是指利用占卜、算命、看阴阳风水、做道场等形式进行招摇撞骗、鼓惑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
法轮大法是以同化“真、善、忍”宇宙最高特性为根本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大法并未宣传妖道魔法、异端邪说,根本不是邪教。上亿人修炼法轮大法的实践证明:法轮大法的功理和功法是真实、有效的,具有强烈的祛病健身作用并能提高修炼人的道德水平,具有普遍性、可重复性和规律性,而不是迷信。科学工作者的客观、深入研究也证明:法轮大法的确是超常的科学(见证据材料4)。
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中指出“真善忍这种特性是衡量宇宙中好与坏的标准。……作为一个人,能够顺应宇宙真、善、忍这个特性,那才是个好人;背离这个特性而行的人,那是真正的坏人。”法轮大法阐明了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的标准和原因,要求修炼人守住心性,不可妄为。法轮大法告诉世人“做了好事得到白色物质--德;做了坏事得到黑色物质--业力”(《转法轮》第127页),从而揭示出人类一直认为的只是精神存在的德其实也是一种物质存在。并且强调指出“其实人类的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不重德什么坏事都能干出来的,对于人类是非常危险的”(见李洪志先生所著“我的一点感想”一文),进而要求法轮大法修炼者必须重德、舍去名利之心,做事处处为他人考虑,并要求修炼者最终修成“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正觉”(李洪志先生著《精進要旨》第117页)。
法轮大法创始人还在《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中明确强调:“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纪,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见《法轮大法大圆满法》第149页)。
法轮大法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凡事为他人着想,注重心性的修炼,符合中华民族“重德”的传统美德,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我们不禁要问:法轮大法,何邪之有?
正是在法轮大法威力的感召下,修炼法轮大法的人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发展到一亿多人,从中国弘传到全世界。因为所有修炼的人都知道,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胜于任何行政命令的力量。自身道德水准的提高,可以使社会、本人身心受益非浅。据国家体总98年9月委托专家学者对广东省广州、佛山、中山、肇庆、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清远、韶关等市12553名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调查,其中患一种以上疾病的1047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通过2-3个月至2-3年不同时间的修炼,身体状况大为改观,祛病效果十分显著。痊愈和基本康复率为77.5%,加上好转者人数20.4%,祛病健身总有效率高达97.9%。(见证据材料5)另外,武汉、北京、长春等地1998年对法轮大法修炼者修心健身效果调查(见证据材料6、7、8)表明,法轮大法的健身效果确实是普遍的、显著的。上述事实雄辩地证明:法轮大法是在教人向善的同时祛病健身,造福家庭、社会、国家。
法轮大法作为佛家高层次修炼大法对于修炼人当然有着明确的、严格的条件;修炼人如不能遵守法轮大法的原则要求,所发生问题与法轮大法当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法轮大法明确要求修炼人“主意识要强”(见《转法轮》第209页),并说明“你抱着各种有求的目的来学功、学大法,那你什么都学不到的”(见《转法轮》第2页),并在办班授课时和书中多次强调: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不宜学炼法轮大法(见《法轮大法义解》第48-49页)。法轮大法还告诫炼功人“我们讲修炼要专一,你不管怎么去修,都不能够掺杂进去其它的东西乱修“(见《转法轮》第88页);还要求修炼人必须重视心性修炼,“你得真正按照我们心性标准的要求去做,那才是真正修炼的人”(见《转法轮》第82页)。法轮大法还明确要求“炼功人不能杀生”(见《转法轮》第229页),并认为自杀是杀生的一种,并且认为自杀是有罪的。关于吃药问题,法轮大法阐明了吃药与修炼的关系,而并未规定不能吃药;相反,法轮大法明确指出:“人有病了当然要吃药啊,人有病了当然要去医院治病啊”、“人不是不让你吃药,常人有病一定要医治”,“我只是讲了吃药和不吃药对修炼人的一个道理,而不是讲常人不能吃药”等等(见《法轮佛法(在美国讲法)》第5页、第13页、第17页)。
因此,法轮大法对于修炼人的原则要求完全是公开的、明示的和反复强调的,不存在任何含糊、误述、蒙骗和造谣惑众的行为。
对于官方媒体统计数据中提到的所谓因炼法轮功致死的1400余例,如果法庭以此材料作为确定法轮大法为“邪教”的一项基本证据,我们首先要求对该材料所提及的每一事例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开庭质证,未经严格质证,该证据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就该证据的证明力来看,我们对该材料的内容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该材料本身即表明:这些人并未遵守法轮大法的原则要求。例如,有的人抱着强烈的有求之心,如求功能、求治病;有的人本来就属主意识不强、神智不清或精神失常,如所谓“剖腹找法轮”、“跳楼”、“投河”、“上吊”、“自杀”、“他杀”等事例,显然属当事人精神失常,也完全违反法轮大法的要求。
任何一种正法修炼都有其法理做指导,并有一整套相应的修炼要求。一些不符合法轮大法炼功条件的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不顾法轮大法的明确要求而擅自学炼;一些人在修炼法轮大法时并没有放弃其它功法,没有做到专一修炼,或不重视心性修炼,不能够使自己符合法轮大法的修炼标准,他犯了精神病、寻求自杀或者出偏、出现生命危险,恰恰是因为不符合修炼法轮大法的条件或没有遵守法轮大法的明确要求所造成的,而不是修炼法轮大法所致。这些所谓“致病、致残、致死”的事例与法轮大法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怎么可以把这样的事例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强加于法轮大法呢?比如一个人有严重的心脏病,医生让他卧床静养,可他偏偏去参加剧烈运动,出了问题能归罪于医生吗?因此,凡是不按照法轮大法要求修炼的人,或不符合法轮大法炼功条件却擅自学炼或,所发生问题应与法轮大法无关,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有关责任。
亿万人通过修炼法轮大法得到祛病健身,是社会公众亲眼目睹的事实,是不容颠倒和抹杀的。现附上几位修炼者的证辞以正视听(见证据材料9)。
法轮大法原属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领导的直属功派,1996年3月退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后,“法轮大法研究会”即已解散。法轮大法是否有组织的问题,原法轮功研究分会负责人之一的叶浩已经有了十分清楚的证辞(见证据材料10)。如果说有组织,应该说曾经被政府承认,后来的情况是一直在办理申报登记炼功团体手续的程序中。对此,民政部、公安部、国家体总等有关部门也是清楚的。从法学理论上讲,公开的正式申报登记炼功团体和秘密的自行结社应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正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与被有关部门否决登记勒令解散在法律性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经办和参与法轮大法申报炼功团体的政府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事的,他们同意申报,履行例行手续已足以反映政府的态度。那么,非法组织之说又从何说起呢?
法轮大法只是一个群众性的炼功活动,属松散管理,没有组织,也不控制成员。所有法轮大法修炼者都是社会的一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如武汉市98年对2005名修炼者调查显示,职业分布为工人、国家干部、科技人员、医务人员、教师、学生、个体工商户等遍及社会各业。文化程度从文盲到博士生不等。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修炼者都是遍及各行各业的。修炼人除了到公园去炼功外,完成各自的工作和其他不修炼的普通民众一样。李洪志先生在国内每次办的学习班上都重申:“我也不是叫大家非学法轮大法不可。你不学法轮大法,你在其它功法中得到真传了,那我也赞成。”(《转法轮》第40页)修炼法轮大法与否,完全由个人自由选择。法轮大法没有组织机构,没有办公地点,参加修炼者不需要填表办理任何手续,更无须交任何费用。每一个炼功点都义务教功,不收费。但是,法轮大法作为高德大法的威德,却无声地凝聚了亿万炼功者。这是宇宙大法的力量所在。请问,谁能拿出一份法轮大法在册人员名单呢?
(三)法轮大法教人心向善,绝不搞所谓的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邪门歪道
近几个月来,舆论对法轮大法大肆进行污蔑、诽谤,严重侵犯了法轮大法创始人的名誉权,伤害了全体大法修炼者的感情。在这里,我们要将所谓聚敛钱财之事向世人澄清。
李洪志先生在国内办法轮大法学习班都是由各城市气功学会和有关部门发出邀请,由这些部门承办,双方按合同分配收入(见证据材料11)。现在诬陷法轮大法办班期间敛财、漏税是没有道理的。为什么不出示任何一份当时订立的合同书,而只是空口大肆宣扬呢?北京的航天部二院礼堂曾承办过两期法轮大法学习班,那里至今保留着办班时全部开销的明细帐,相信人们看后会为李洪志先生不计名、不计报为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祛病健身而辛劳工作留下深刻印象,并发现敛财的谎言不足为信。同时,我们愿将“法轮功学员谈经济诬陷”一文推荐给大家(见证据材料12)。关于中央电视台新闻中“有关三起‘法轮功’非法出版物大案被侦破”的报道,当事人之一的杭州市法轮功辅导站站长汪大伍已站出来做证,陈述了他与武汉深深集团支付买大法书籍、磁带的情况(见证据材料13)。汪大伍的证辞与媒体报道的“事实”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让我们发问:媒体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置事实真相于不顾呢?我们还要问,如果以媒体报道作为“事实”的证据,其证据效力如何?我们期待着通过公开质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根据我们现在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所谓的敛财之故意和行为纯系子虚乌有。任何书商、出版社的行为应由该民事主体自己承担责任。
(四)指控李昌等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与事实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法轮大法既不是宗教,更不是邪教,也没有组织,完全不具备刑法第300条所称的邪教组织的构成条件,因此也就不存在李昌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基础。
其次,从今年4月25日法轮大法群众集体上访国务院时所提出的请求内容来看,李昌等人主观上并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即没有在主观上拒不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抗拒执法人员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故意。
上访的法轮大法群众所提出的请求是:“天津市公安局应释放无辜被抓的天津学员;给法轮大法修炼者提供一个宽松的修炼环境;允许出版有关法轮大法的书籍。”这些要求是基于《宪法》所明确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及出版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由此可以充分认定:李昌等人并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
再次,从客观行为来看,李昌等人和所有修炼者一样,是在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的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和《信访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上访权利,其行为完全是合法的。
起诉书所指控的今年4月25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所在地中南海周围发生的大规模非法聚集的严重政治事件的真实情况是,天津市公安局率先在今年4月23日晚出动大批防暴警察采取暴力手段殴打、驱赶和抓捕了在天津师大教育学院正常反映情况的法轮大法修炼者。这里并不是象媒体杜撰的所谓“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一文中所称“整个行动很平和,(天津)公安局没有抓一个人,也没有发生其他任何问题。”而是动手打了人,抓了人(见证据材料14:天津大法学员亲身经历的现场情况)。应当指出的是,天津市公安局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正是有些职能部门中的个别人要把水搅浑,蒙蔽政府和中央,歪曲、诬陷法轮大法的卑鄙伎俩中的一环。作为大法修炼者胸怀大善大忍之心,默默地承受着许多不公正的对待。同时,作为一个个普通的公民,也同样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当他们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堂堂正正地行使这些权利,完全是合法合理的,这是任何人都无可指责的。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发生在天津的问题在天津无法解决时,理所当然可以向其上级国务院反映情况。4月25日前往国务院上访反映情况的法轮大法群众的人数虽然很多,但每位上访者的行为都是个人的自觉、自愿行为,并非受命令或被强制所为,他们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既没有口号,也没有过激行为,更谈不上静坐或示威;只是在远侧的便道上等待,连便道上的盲道都让出来了,没有妨碍交通,更没有破坏秩序;上万人停留过的地方,连一片纸屑也没留下。他们只是在静静地等待政府对于上访请求事项的回复(见证据材料15:“4.25事件”现场目击者证人证言)。对于法轮大法群众的来访,国务院总理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亲自出来和群众见面并交谈,倾听大家意见。当日中午直到晚上,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的负责人一直与李昌、王治文等法轮大法群众代表进行会谈。当晚9点许,当上访的法轮大法群众得知代表们与“两办” 信访局负责人的会谈已暂时结束并将于次日继续会谈的消息后,便主动而有秩序地撤离了现场。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在“4.25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法轮大法群众的行为属自愿向国家领导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的集体上访性质,系公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访权利的合法、正当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关于4.25事件的情况,中央电视台曾制作并播出了所谓“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的报道。该报道竟通过任意剪接、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等手段虚构、歪曲事实真相、企图蒙骗公众,其内容漏洞百出、前后矛盾,严重违反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此报道,台湾电视公司影片组助理导播作出了专业技术分析报告(见证据材料16)。虚假的证据往往掩盖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显然这是一些人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为达到以莫须有的罪名嫁祸于法轮大法的目的所恶意编造的伪劣之作,根本经不起推敲,不足采信。
二、指控李昌等人泄露国家机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三罪名不能成立
(一)国家秘密文件是依法定程序确定,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国家秘密的文件本身应具有实质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否则应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负责人在6月14日刊登在人民日报的消息中仍然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对各种正常的练功健身活动,各级政府从未禁止过。人们既有练习并相信某种功法的自由,也有不信某种功法的自由”,从而表明了一个政府对公民信仰和练功自由的应有态度。但事实上。一些人一直在利用职权、以秘密文件的形式对法轮大法群众大搞有罪推定、并布置、实施对法轮大法修炼群众的信仰及人身自由进行非法限制和侵害。现在指控的被“泄露”的国家秘密文件,其内容与国家安全无关,而均涉及国家职能部门的个别人滥用权力、违反《宪法》、侵害法轮大法群众信仰自由和人身权利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这些文件内容严重违宪侵权,其在法律上应属非法、无效,从而应不受国家有关保密法律的保护。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公民对这种具有违反《宪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内容的国家秘密文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申诉、控告和反映情况和要求予以纠正和予以赔偿。
(二)李昌等人泄露、获得、持有“秘密”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
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如前所述,由于有关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违反《宪法》、侵犯法轮大法修炼者信仰自由和人身权利在先,其本身不应受国家保密法规的保护。因此,公民对这种具有违反《宪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内容的国家秘密文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申诉、控告和反映情况,其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
同时,公民为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就有关秘密文件中的违法侵权内容向国家领导人进行上书反映,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和有益的,根本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具有应惩罚性。
因此,李昌等人的行为是完全正当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当公民的权利被有关部门无端侵犯时,公民不仅应享有知情权、申控权和控告权,还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审判长:
法轮大法自今年7月以来在中国受到的越来越不公正的对待,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迫害也在逐步升级,并发展到今天利用法律来审判正义的地步,这与《宪法》和法治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严重倒退和悲哀。我们强烈要求给法轮大法以应有的地位,澄清事实;给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恢复名誉;无罪释放被关押的李昌等全国所有的大法修炼者。
以上意见,请司法机关采纳。
辩护人:法轮大法修炼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证据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8月30日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感谢信;
证据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李洪志先生的荣誉证书;
证据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的《人民公安报》1993年9月21日关于李洪志先生亲率弟子为全国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代表免费提供康复治疗的报道;
证据材料4:中国科学院部分科技工作者著《不是迷信,而是博大精深的科学?我们科技工作者修炼法轮大法的亲身实践体会》;
证据材料5:《国家体总:法轮功祛病健身有效率高达97.9%》;
证据材料6:《法轮大法武汉学员修心健身效果部分调查》;
证据材料7:《从医学角度看法轮修炼大法是超常的科学?首都医学科学工作者向您介绍法轮大法》;
证据材料8:《国家气功评审调研组与法轮功学员座谈会记录》;
证据材料9:法轮大法修炼者关于法轮大法功效(祛病健身、道德升华)的证人证言;
证据材料10:原法轮功研究分会负责人之一的叶浩关于法轮功是否有组织一事的情况说明;
证据材料11:《中国法轮功举办传授班协议书(样本)》;
证据材料12:《法轮功学员谈经济诬陷》;
证据材料13:杭州市法轮功辅导站站长汪大伍就中央电视台有关三起所谓“‘法轮功’非法出版物大案被侦破”的报道严重失实一事致中央电视台等单位的说明函;
证据材料14:天津大法学员目击天津警察抓人、打人现场情况的证人证言;
证据材料15:“4.25事件”现场目击者证人证言;
证据材料16:台湾电视公司影片组助理导播徐慧娴对于中央电视台所制作《“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节目的技术分析报告:《透视剪接:评中央电视台[4.25非法聚集事件真相]》。
【明慧网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几天接到了一个功友的电话,她被拘留49天,刚刚放出来。她给我讲了在狱中修炼的事。平平淡淡的话语,却是她扎扎实实正悟的成果。骤然间拉开的差距,让我们看到了自己体悟、体会的空洞。
1.悟到做到,艰难地开创着修炼的环境
她得法时间不长,七月那场风雨中,是当地最坚定的学员之一。9月来北京接触了许多外地学员,交流后感到提高很大。悟到就该去实修了,10月自己就去上访了。上访后就被遣返,处以刑事拘留。
她在监狱炼功,结果被戴上了37斤的脚镣。两天后,警察说:“回家再炼吧”,她就随和了一句,就给她摘了。她对自己的随声附和很后悔,一个修炼好的人怎能“跟着不正的东西”走呢?怎么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修炼人?回到监牢她又坚持炼功,这次脚镣戴了5天。在这期间她3天半没吃饭,状态却很好,37斤的脚镣也没把脚咬肿。
取下了镣铐,她又炼功了。这回再也没人管她了。每天3点半起来炼功,至少2小时,白天还经常打坐。她是第一个在当地监牢中开始炼功并坚持下来的人,给后继的功友开创了便利的条件,后续的学员一起维护着这个珍贵的环境。
她向犯人们讲法中的道理,还教其他人炼功。有一个想学大法的人开了天目,看到师父每天都在她身边,有时看到师父拉着她,她又拉着那个犯人在天上飞。她问那人怎么就知道那就是师父?那人说:“当然了,师父只有一个!”
2.纯净自我,无私无我,更能正人心
审讯中,几个功友把一些事情推倒了她身上,她全都承担了下来。
有一次提审时,警察拿着一些手抄大法书的纸张问她:“这是你抄的吗?”她坦然地说:“是,这可得还我。”警察就把手抄的《洪吟》还给了她。她记性不好,背下来的法不多,这下正好背下了洪吟。半个多月后监牢中又关进了一位功友,带来一本《精進要旨》。这样她们比学比修,出狱时,《精進要旨》已经背下一半了。
每次提审她都向警察弘法,环境也在慢慢转变。警察对她说:“我知道你们是在过关呢!”;“我知道你们都是好人,不过这是我们的工作”。还有一个警察说自己也想炼,另一个玩笑着说:“早晚有一天你也得在这里呆着。”
3.向谁写“保证”?
她上访前曾打电话叮嘱家里人,别走后门把她保出来。在狱中亲人们都来看她,哭哭啼啼,求她写保证,她都拒绝了。
这个问题,从一个很浅的层次上看,如果为了亲情、为了自己少受点罪写了保证,亲人们会变本加厉地再来阻挡,再说三道四。这是真的对别人好吗?在另一个境界中,向拦路的魔“保证”什么,怎么能是一个修炼中的神可以做的呢?而且,真正圆满了,想替谁承担的什么,却是轻而易举的。当然,升华之后,这些为人的想法又是执著。
警察对她说:“看你在家里挺乖的,你们别的功友都挨亲戚的骂,你还没挨骂。”有一回她没忍住说了弟弟几句,警察都说她:“这哪是炼功人?”随后她意识到了,平时修口没修好,关键时候就没反映过来。
在关了一个月的时候,她思想有些波动,不想呆了,但思想中装的法强烈地起着作用,一天后心就稳定下来。
我们在电话中交谈,电话可能都有人监听,可是我们认为:大法弟子应该是堂堂正正的,听去就随缘吧,在这正念的场中,听者也受益。不该发生的事绝对不会发生。
关于电话的问题,我想起另一件“奇特”的事情。近来我们集体学法时,有几次学完后才有电话打来,有的说刚才打电话怎么没人接,也有的说刚才你们电话老占线。其实电话好好的,没人动,其它时间也没这事。我们都明白:在艰难中维护着“一片净土”,我们有这样的心,实际是师父在看护着这个环境不受干扰。
师父明确讲过:“注意吧!不知不觉地改变佛法一样是破坏佛法啊!”修炼中的弟子还带有一些常人之心可以理解,但如果无意中做出乱法之事则会给个人的修炼和大法带来损失。让我们大家在这方面加强正念,从自我做起,以法为师,杜绝假经文的蔓延。乱法之事万万不可为之。
以下是两封有关读者来信。(1999年12月15日发稿)
编辑同修:您好!
我是一名大陆弟子。最近我接到了几篇假经文,是我们的辅导员传下来的,一看就知是假的,但我们的辅导员不认为是假经文,因为她说是从站长那儿得到的。我想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如不制止,假经文越传越广,会给大法和学员修炼带来巨大影响。但是他们不信,说你也没有证据说这就不是老师写的。?师父在《惊醒》一文中说:“乱法有多种形式,其中以内部弟子无意的破坏最不易觉察,释教的末法就是这样开始的,教训是深刻的。”所以我认为关于假经文的乱传的确事关重大,所以还请同修尽快给我一封邮件回复揭露假经文。
谢谢!
大陆弟子99.12.13
附:我所接到的四篇假经文标题是:1、天地(诗词,有师父署名,表明日期为1999年9月21日);2、弟子们啊!师父……(有师父署名,表明日期为1999年11月12日或22日);3、弟子们啊!你们……(有师父署名,表明日期为1999年11月23日);4、弟子们啊!师把什么都……(有师父署名,表明日期为1999年11月25日)。
读者来信选登之二:假的东西何处来
事件1:7月22日后的天津。学员甲将一份网上的资料打印出来拿给学员乙看,乙又将其传给丙看。丁去找丙交流,看到丙在抄着网上的资料,就问这是什么。丙说是别的学员拿来的,说完就接着抄。一会戊也来了,看见丙在抄网上的资料,就问:“抄什么呢?是师父的新经文吧?”丙说:“对对对,是老师的经文。”丁立刻说:“丙,你说什么呢?这到底是不是经文?”丙说:“我看着象。”
事件2:7月22日后,哈尔滨一位学员接到了北京学员打来的长途,说有新经文。于是哈尔滨学员很兴奋,立刻记录,并立刻转告给了其它学员。几周后才知道是假的。但当初他们传给别人时,最后没有师父的署名。几周后,发现不知是谁把师父的名字添到了文章的末尾。
事件3:不少外地学员三天两头接到北京学员传来的消息,传播的大多数都是小道消息。
事件4:有一位大陆公安干部,将11月4日某广播电台播出的那段采访录音的录音带特意给他的一位炼法轮大法的亲戚听。这位亲戚听了之后四处散发。到后来有一些学员已经将该录音当做师父的法学了,认为是师父对我们现在的要求。而且还有学员将其中的一个问题摘录下来在学员中到处散发。
事件5:公安人员逮捕了一位为学员印资料的人,审讯时,警察问:“从你手里发出去的什么经文,怎么以前没有见过,你从哪搞来的?”该人说:“李洪志老师这么长时间也没有新经文,我认为我该写点。”
事件6:南方一些地区及一些消息稍落后的地方的学员在“学,念,背”假经文。
请各位同修学习师父经文《纠正》,《金刚》,《惊醒》,《法定》,《永远记住》,明辨真伪。
在京大法弟子1999年12月6日
教授:首先,我是一个无神论者,我不相信任何不能用实证科学证明的所谓理论,但对法轮功倒是有一种特别的感受。我仔细读过这个功派的一些理论文章和书籍,也就是那些炼功人所说的“法”吧。如果只从这个理论的系统和完整来说,我不认为他是有懈可击的,不管是什么人反对他。我承认,这些法中所包含的信息太庞大、太庞杂了,已经远远超过任何一个或几个学科所能接受和思考的。同时,我也必须承认,这里所包含的许多道理,既不是我所能证实的,也不是我能够否认的。他所给人的全部感觉是:你很难或者说根本没有办法驳倒他。但是令人奇怪的是,你的脑子里却总有一个声音告诉你,你要抵制他、排斥他。这种情况及现象似乎已经远远超出了实证科学所能认知和涵盖的领域。
博士:自古以来,驱动人类发展的一切原始动力,几乎无不是与人的利益为准则的。就是说,一个人无论他做什么事,都是有一定的目的,总是希望这件事对自己有好处,或为名、或为利、或为长久的效应等等。但对法轮功的修炼者来说,人们却很难用这一原则去衡量他们。不妨可以说他们是人群中傻子的一类。对此,您是怎样看待和评价的呢?
教授:法轮功讲另外空间的概念,讲生命的生死轮回、业力轮报。这些和一般的佛教理论似乎也没有什么两样,本不足为奇,奇就奇在他能在今天这样一种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里大面积地传播和普及,而且有相当数量的修炼人都是学识渊博、见解深刻的学者、专家,知识层次非常高的人,这你就无法用迷信两个字来一言以蔽之了。对于这一点,我所能理解的也并不会比你更多。我曾就与此相关的问题询问过一个法轮功修炼人,他同时也是在自己所在研究领域里很有影响的高级知识分子。他的回答倒是颇耐人寻味。他说,对于一个开掘金矿的工人来说,他只有在拼尽全力从所开掘的隧道中采集到了含金量丰富的矿石,这才意味着这里有金子、有金矿。但对同时同地的一个地质勘探人员来说,他并不需要这种漫长而艰苦的劳动,他只是凭仪器和经验就可以做出判断。勘探人员和矿工在同时同地用不同的方法证实了金矿的存在。但是事实上你也可以说他们并不是在同一时空中看到金矿。
博士:您的意思是说,法轮功的理论可以使修炼的人真正看到另外空间的奥秘或是真理,是吗?
教授:我想,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比如说,我在对法轮功的理论体系研究中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从1992年出来讲法,直到他最近在海外的讲法,历时七年多,时间不算短,他所讲出的法居然是一脉相承的。而且层次由浅及深,次序井然,分毫不乱。他后期的讲法,越讲越开放,越讲越庞大,越讲越庞杂。但是你把他整体地连贯起来看,却没有一处经不起推敲,没有一处是难以自圆其说的。而这一切是任何一个学有所成的科学家都无法做到的。就算由一个精英专家组成的团队,埋头闭门搞上三年五载,也无法使一个如此庞大的理论体系在面世七年后还不出一点纰漏。我们不妨可以这样说,在李洪志先生所构建的法轮功理论体系中,你只要能证明他有一处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他的整体理论大厦就会顷刻间崩塌,他就会不打自倒,那些个修炼者也就会不驱而散。我曾经试尝这样去做,但坦白地说,我做不到。我相信我不是第一个这样做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这样做的人。如果只是从做学问的角度上来说,我必须说,李先生是我所敬佩的。
博士:您经常有机会为高层领导人决策做参谋,法轮功事件现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目前中央定的调子来看,已经颇有些全面禁止和取缔的意味,您认为法轮功会在全国遭到禁止乃至取缔吗?
教授:如果只从一些事件的性质来看,好像倒也是蛮严重的。比如说,京城重地,一万多人说把中南海给围起来就围起来了;再比如说,哪个出版社或是某某电视台发表或是播出了一些反法轮功的文章或是新闻报道,动不动就去几千人把人家给围起来,这也确实有些不象样子。不过深究起来,法轮功修炼者所能做的也不过如此,就是安静地示示威,或如他们所说的反映意见而已。他们既没有什么政治主张,也没有行动纲领,连对物质利益上的追求也没有。对这样一些民众,你又能拿他怎么样呢?咱北京前段时间不就闹过这样的笑话嘛!有一阵子,几万几万外地的法轮功修炼者往北京城里涌,有很多是土得掉渣的老农民,满街都是。警察拦住了一问,个个都说来北京是救师父来了。问你们的师父是谁呀?回答说是李洪志。警察说:“李洪志在国外哪!”他们说不是,说给用5亿美元引渡回来了。警察们听了个个大眼瞪小眼。你说你拿这些人怎么办吧。再说,要想禁止他们炼功,我看也难。且不说公共场所不准炼功本身就站不住脚,就是执行起来也有困难。比方说,我知道他们经常炼的一种加持能量的静功,这种功炼到后期,基本没啥动作,只是两腿一盘,在那儿坐着不动,一坐几个小时。你说你怎么个禁法吧!!
你总不能把所有在地上盘腿坐着的人都撵回家吧!或是上前检查他的腿是怎么盘的。说全国有个三万、五万人炼功,你还驱散得了,但是几千万人、上亿人炼功,你要再用这么多人去一个盯一个地阻止他们炼功,我看这个国家也就没有别的事可以干了。
博士:但是,根据政法系统的消息,这回有关部门是摆明车马,决不会再放过法轮功的。而各种情况表明,法轮功修炼者根本不可能退步,这样看来,怎么都是一局解不开的死棋。我真的很担心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
教授:如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倒好象真的是那么回事儿。可是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不是孤立的,也不能孤立地去看待和对待。而且我们生存的大空间、大环境也是随时发生着变化的。如果只是把法轮功事件放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方面看,问题确实是一触即发、迫在眉睫。但如果放在一个更大的环境下再看一看,你就会发现远不是那么一回事儿。比如全国有成千上万家大中型国企连年亏损,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比如全国有数千万失业工人,每天还在以几万甚至更多的速度递增着;比如最近在全国多个省份大面积爆发的口蹄疫等重大疫情,这些都要比法轮功事件来势凶猛而且严重得多。至于象腐败现象、民运活动、大洪水、金融风暴等等,件件都是潜在的危机和定时炸弹。
博士: 就象古语所说的“人算不如天算”吧?
教授:也许是这个意思吧!(1999年12月15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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