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事先听说要凭票入场,故很多学员未去旁听。後凭身份证入场,又有学员未带身份证,也未能入内。由于整个审理过程呈一边倒的情形,很多入内旁听的学员未听完就纷纷离场。在上午休庭时,有学员问“不知辩护人(律师)是帮被告人说?还是帮公诉人(检察院人员)说?"
整个审理过程,顾志仪表现得慈善、祥和、镇定,而公诉人、审判长却时常面带怒容。经常在公诉人陈述完後,审判长问:“顾志仪,听清楚没有!"顾说:“听清楚了。"审判长:“有无异议?"顾说:“有异议,……"正当顾陈述还未说完时,审判长就打断说:“顾志仪,重复过的话,就不能再说!"。而当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陈述有异议,话还未说完,公诉人就打断说:“反对!(指反对辩护人)……,请审判长给予支持。"然後随便说点理由,审判长就说:“反对有效。"……下午,当辩护人的话再一次被公诉人打断的时候,辩护人一边用手摸下巴,一边无可奈何的小声说:“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应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说话机会,而我们却没有,还不如直接判了算了!"
总的说来学员都怀著一颗真善忍的心,秩序安静,没有一个学员起哄。在审判要结束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从轻处罚,说:“要历史地、公正地看待问题,从被告的工作经历来看,41年勤勤恳恳教书育人,大学毕业後,被分配到重庆师范学院任教,89年调到重庆市税务学校任教,退休后又被税校返聘回校任教,曾荣获四川省优秀教师及重庆市优秀教师等称号。我们去税校调查时,学校人事处处长也证明她一贯表现良好。所有控告她的事情也无明显的政治目的……请审判长考虑从轻处罚。"公诉人(检察院人员)说:“的确,被告在工作上认真负责,在计算机方面也好,还是哪方面也好,肯定给税务战线培养了许多人才,但是放松了政治学习……,根据对“邪教"打击的量刑,要判处3-7年的徒刑。"这实在非常奇怪----审判长还未开口宣判,公诉人就有资格说要判3-7年徒刑。
上午,辩护人基本上没有给被告作多少辩护,而下午作了一些辩护。下面是下午法庭上的部份对话----
1。公诉人:“1992年顾带大女儿去北京参加李洪志气功学习班,回渝後邀请李洪志来渝传功讲课……"
辩护人(非大法学员):“说`顾志仪邀请'一事不能成立,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应为顾志仪向`重庆市江北区气功协会'推荐,由`重庆市江北区气功协会'邀请李洪志来渝传功讲课。因为合同上签的字、盖的章均是`重庆市江北区气功协会',而不是顾志仪,至多因顾是总站站长,应负间接责任,不能负直接责任。这是当时的合同,可以看一下。"(动作:出示材料)
公诉人(并不看材料):“公诉人反对,……请审判长支持。"
审判长:“反对有效。陈诉下一个事实。"
2。公诉人:“李洪志应邀来江北讲课後,任命顾志仪为重庆市法轮功总站站长……"(这时审判长问顾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异议,不能说是`任命',用`指定'一词比较合适。因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才用`任命'。如是`任命',就会有`任命书'、`委任状'之类的书面东西,及盖章、签字等,而这些什麽都没有,所以用`指定'一词比较合适,不能把政府机构中的词硬往法轮功这个民间团体中去套。"
(注:然而审判後第二天的《重庆晚报》中《重庆“法轮功"总站站长受审》一文仍然写为“1993年9月,李洪志应顾志仪邀请到江北讲课後确定顾志仪为重庆`法轮功'总站站长,在其任站长期间,……")
3。公诉人:“指使、授意黄根慧(江北区分站站长)带领法轮功学员围攻《自贡日报》、《泸州日报酒城星期刊》……"
审判长:“带证人韩业常(重庆市法轮功总站副站长)出庭作证。"(证人韩业常被带上庭)
证人:“泸州的事情我不知道,对於《自贡日报》社的事我知道。该报社写了一篇对法轮功不利(应为`不实')的报导,当时是黄带领自贡的二十多个学员,要求人不要多,要表达能力强的,去善意的说明情况,请求予以更正。黄回来後,给我说了一下,之後不久,我打电话给顾说了一下。黄并没有给顾讲,因为我们几个站长各有分工,只需互相通一下气就行了……"
辩护人:“`黄去自贡前给韩讲,韩再给顾讲'与`黄去自贡回来後给韩讲,韩再给顾讲'很重要。据刚才证人证词,是黄去自贡回来後顾才知道的,故不能说顾`指使'黄去自贡,至多说顾是总站长,应负间接责任,而不应负直接责任。"
公诉人:“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不一样,据证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材料,是`顾知道此事'。"
(审判长於是问证人韩业常)
证人:“说`顾知道此事',这并不矛盾,她是事後知道。"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予以反对!因证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词与法庭上所作的证词不一样,请审判长考虑刚才证人的证词不予采纳,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词为准。"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不知道为什麽今天最重要的证人黄根慧(黄曾被捕受刑)没有到场,要她亲自来作证,才能把事情说清。"审判长:“反对已经有效,陈诉下一个事实(指让公诉人陈诉下一个事情)。"
公诉人还指控她与重庆市另两位站长商量让学员前往《重庆晚报》社护法;及在九九年春节期间,授意、组织学员去宗教场所附近弘法。至发稿时止,法院对此案还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