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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 中国利用立法使镇压法轮功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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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1999年11月15日】中国利用立法使镇压法轮功合法化
(HUMAN RIGHTS WATCH (《人权观察》) )

[11月9日,纽约]

当中国政府继续它全国范围地围捕法轮功成员时,人权观察组织说中国变本加厉地打击这个气功组织已经明显地违犯了联合国的人权标准。中国官方正式逮捕了超过100名法轮功修炼者,并准备审判他们。

这个国际监督机构呼吁国际社会进一步对北京施加压力,停止这场镇压,并且敦促联合国人权问题高级委员Mary Robinson再次干预此事。

华盛顿人权观察亚洲分部部长Mike Jendrzejczyk说,“即使给这个斗争披上一个‘依照法律’的外衣,也不能使这次镇压更合理合法。官方应撤销对法轮功的禁令,收回‘法轮功是邪教,必须镇压’的通告,立即释放所有被拘留,已定罪或遣送到劳教所的和平请愿者。”

中国领导层试图遏制法轮功,是其致力于控制所有宗教,民事,社会和经济等组织的一部分。法轮功成员的人数,组织能力及运用现代化通讯工具的能力,使其看起来特别有威胁力。大批下岗工人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停滞不前的农村经济,广泛失业带来的士气低落,使中共领导更要确保人民保持对共产党的忠诚。

1999年11月8日,中国国务院证实逮捕了至少111名法轮功的修炼者,理由是非法集会,扰乱社会治安及盗取国家机密等等。还有大批人没有正式逮捕,也没有经过审判,就被警察送到劳教所,最长达三年,或正在经受反法轮功教育,具体这些人数还未确证。政府坚称没有统计全国的人数。

官方在镇压过程中,似乎很小心地区分组织者与普通法轮功练功者。在11月5日的一份报纸上高级人民法院婉转警告各地法院要严格区分‘犯罪份子’和邪教领导以及一般的练功群众,前者要狠狠打击,后者则要劝说从邪教中脱离出来,再教育,然后重返社会。

人权观察组织也表达了另外一个关注,北京警察依照法规控制旅馆的住宿情况,防止外地来的法轮功成员聚集。11月5日的首都公安报报道了自10月份以来,从北京的各个旅馆清查出并拘留了至少800名法轮功学员。17个旅馆因非法出租房间给法轮功学员被罚款或被迫停止营业。这条规定主要针对中小型旅馆,目的是防止法轮功成员行使他们自由结社和自由活动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恰恰是受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公约保护的。

中国并没有认可它在1998年10月签署的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惯例,该惯例保证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保证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判,反对专制拘留。

11月5日及6日的中国法制报报道了在山东省青岛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银川市公安围捕了法轮功成员,罪名是非法集会,散布反政府宣传和非法出版物,非法串联。同样,在新疆乌鲁木齐,山东济南,辽宁长春等地也报道了类似事件的发生。所有这些活动都是受国际法明确保护的。

中国公安部从7月22日开始镇压法轮功,宣布法轮功为非法组织,严禁宣传法轮功及散发有关材料,集体练功和为法轮功请愿。另有两项条款禁止通过歪曲事实,制造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及禁止任何有组织地进行反政府示威。这些条款在描述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哪些导致行政处罚方面含糊不清。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的说明,鼓励当局运用现有的法律严厉打击法轮功。尤其是将对‘异端组织’的处罚放入刑法中对最严重犯罪处罚之列,包括无期徒刑及死刑。明确规定刑法第300条运用于对邪教活动的处罚,这是唯一的一条针对邪教的条款。该条款适用于处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秘密社团和邪教团体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组建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罪行加入到其他针对最严重刑事犯罪的条款中,包括故意杀人或致伤,性剥削或强奸,欺骗,分裂国家,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该“说明”同样展示了邪教组织的特点。刑法300条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或重大事件,判处至少7年以上徒刑。其他类别的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10月27日,官方的新华社用10月9日的“说明”中的定义,例举了证据,“证明”法轮功是“真正的邪教”。它引述了法轮功具有严密组织结构,其领导人散播世界末日学说,系统地控制法轮功成员的思想,从而导致了许多跟随者身心上的痛苦。

随着这些初步措施的到位,中国领导现在可以称镇压法轮功是“依法办事”了。在10月30日,中国人大常委通过决定禁止所有邪教,并制定预防措施和下达惩治令。这项决定是现有法律的延伸,具备法律效力。人代会号召要严厉惩治邪教领导人的犯罪活动,同时教育和同化广大信徒。并敦促彻底揭露“非人道的,反社会的邪教的本质”。

“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应该增加对北京的压力,制止镇压法轮功。当北京蔑视国际人权法规而不受惩罚时,期待它加入世贸并能遵守全球贸易条例是毫无意义的。”

更多的详情,请致电
Mickey Spiegel (纽约) +1 212 216 1229(w)
Mike Jendrzejczyk (华盛顿) +1 202 612 4341(w) +1 301 585 5824(h)
Jean Paul Marthoz (布鲁塞尔) +32 2 732 200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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