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枉判决定书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周五)下达,一审法院于三月十八日才将判决书寄给周丽娜的辩护律师,目的是压缩周丽娜的上诉时间,公然侵犯周丽娜及其辩护律师的法律权利。
锦州太和国保警察非法抄家时抢劫的周丽娜的11万余元现金,及其他存款,共计19万余元,是周丽娜多年靠卖衣服、理发积攒的血汗钱,还有亲属给凑的部份准备买房子的钱,本人、辩护律师、亲属多次索要,至今仍然没有归还。
周丽娜,女,四十多岁,锦州北镇市人,近年来与法轮功学员孟春英女士租屋同住。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四日,孟春英被锦州市太和区国保警察跟踪、绑架。警察在非法抄家时,抢走法轮功书籍和大量私人物品,包括十一万余元的现金和存单等累计十九万余元。而这些现金和存单是属于周丽娜的。周丽娜是农村户口,没有房子,将来也没有养老金,这些钱是她十几年辛辛苦苦挣下的,是她今后聊以为生的唯一资产。
太和区国保警察通过孟春英的儿子套取口供,得知到孟春英与周丽娜同住后,竟将抄家的物品和现金划定为孟春英和周丽娜共同拥有,并将周丽娜设为网逃进行跟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周丽娜去法轮功学员苗建国家借用电源给电动车充电,两人被跟踪而至的太和区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到看守所。
接下来,锦州市国保支队、太和区国保大队与凌海市检察院、凌海市法院合谋,对孟春英、周丽娜、苗建国等法轮功学员进行司法构陷。其中孟春英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被锦州市凌海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半。(详情见《辽宁锦州市六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点,周丽娜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审。亲属聘请了律师为周丽娜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从多个角度阐述了周丽娜的信仰和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是相关办案机关、人员涉嫌违法构陷,并呼吁不要按照潜规则办案,希望法庭能秉持人性与法律原则,为公平正义敲响一次清脆的法槌。
检察院在非法起诉书中,罗织了伪证,但所谓“物证”全都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仅仅提供了一张从孟春英家抄走的物品的照片。法庭人员企图引导周丽娜承认这些物品是她和孟春英共同拥有,被周丽娜否认。辩护律师并指出,周丽娜的讯问笔录上没有她本人的签名,笔录无效,不能作为证据。
对于公诉人称周丽娜是“网逃”,周丽娜说:“我想问问公诉人,我为什么会被列为网逃,被列为网逃需要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公诉人竟说:“我没必要回答你这个问题。”辩护律师也质问:“周丽娜一直没离开锦州,凭什么给定成网逃?”
对于公诉人称从孟春英家搜出的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经锦州市国保支队鉴定为邪教反宣品的诬陷,辩护律师给予驳斥:法轮功不是邪教,官方公布的十四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锦州市国保支队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合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连法律依据都没有,更谈不上与案件存在的关联性。周丽娜案明显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本应无罪释放。
辩护律师还指出,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十一万余元的现金及存款累计十九万元,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在最后陈述中,周丽娜本人说,我希望法庭能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整个非法庭审持续了约五十分钟。
从此次非法庭审中可以看出,凌海市检察院对周丽娜的指控根本没有任何依据,所谓证据链条,也仅仅是周丽娜炼法轮功,与同炼法轮功的苗建国互相认识,就用刑法三百条进行迫害。凌海市检察院、凌海市法院近年来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程式就是:如果法轮功学员彼此认识,便污蔑成团伙犯罪;如果法轮功学员曾经遭受过邪党迫害,就污蔑成有前科、累犯;如果不肯放弃真善忍信仰,不接受邪党的流氓逻辑,就污蔑成不认罪认罚,要加重处罚。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检法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用来惩恶扬善,不是当权者随心所欲迫害人的工具。假“法律”之名,制造冤假错案,践踏信仰自由与基本人权、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不可悲吗?为什么还要推波助澜呢?!现在的天灾人祸一波接一波的,那是上天对人作恶的警告,为什么还不醒悟呢?!
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锦州市太和国保:刘长杰、李蕾
大薛派出所(办案人):金州
凌海市检察院:李峰
凌海市法院:
审判长:谢丽华
审判员:田放、张萌
法官助理:铁言
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