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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教师第三次遭非法庭审 辩护人要求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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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下午两点半,河北保定蠡县鲍墟乡东孟尝村女教师、法轮功学员朱素荣,第三次遭高阳法院网上非法开庭,历时不到两个小时。家属辩护人强调:没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后果,没有受害人,没有社会危害,谈何犯罪?很明显是蓄意加害。要求释放朱素荣。

之前高阳法院电话通知,说是应律师的要求,办案人员蠡县鲍墟派出所边继辉到庭接受质询。可是当天边继辉并没有到庭。

第一次开庭时,律师就指出此案有许多违法之处。其中之一:“本案所谓‘涉案数量’不具有真实性,在《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起诉意见书》中称涉案书籍977本、传单113张,但在《破案经过》、《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却是书籍985本、传单133张,真实数量存在矛盾,涉案物品存在混淆造假嫌疑。”

第二次开庭时,办案人员就此漏洞补充了一个文件,说涉案物品数量数错了,以起诉书的为准。此次开庭办案人员又出了一个文件,说是涉案物品的数量是打印的时候打印错了。

律师针对这个说法指出:办案人员自行更改证据,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是不合法的。

家属辩护人针对此事说:“来来回回,不是数错就是打印错,他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说多少就是多少?要求边继辉出庭你们也不让他来,他怎么办的案?身为一个执法人员到底按不按法律去办案?而公诉人负有法律监督职能和审查案情的职能。前两次开庭怎么都没查清楚?不查清楚事实就起诉我母亲朱素荣,是联合边继辉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说到这,法官打断朱素荣女儿的话)

朱素荣的女儿继续说道:“无论相关物品数量有多少都不是犯罪证据,都不能证明我母亲朱素荣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两次开庭都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涉嫌构成被指控罪名。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我母亲朱素荣。”

稍停了一下,她接着说:“《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不适合法轮功,属于错用、滥用法律,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有什么能力破坏法律实施?没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后果,没有受害人,没有社会危害,谈何犯罪?很明显是蓄意加害。”

开完庭,朱素荣的女儿留意庭审书记员是否记录了她说的以上这段话了没有?果然,书记员没有如实记录。书记员没有办法,不得不说:看看哪没记上你自己写上。

朱素荣女士在中孟尝小学任教,是三年级的班主任。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号,只因修炼法轮功,她被鲍墟乡派出所所长边继辉带人非法抄家、绑架,并被直接送到保定看守所非法关押。学生们哭了,有的老师也哭了,淳朴善良的乡亲们叹息着:多好的人啊,怎么会被抓走了……

蠡县公安非法抓捕、构陷朱素荣,涉嫌多处违法:先抓人再凑证据,办案程序违法;没有搜查证,非法抄家;没有传唤手续强行把朱素荣带走非法关押;涉案物品没有当场清点,没有扣押清单;在非法审讯过程中,恐吓朱素荣,摁着朱素荣强行让她按手印,涉嫌暴力取证,强行逼供等等,因此朱素荣的女儿控告了边继辉等涉及的非法办案人员。

由于控告,边继辉协同蠡县国保对朱素荣的家人打击报复。朱素荣的大女儿是幼儿教师,七月一日上午,接到学校的通知,说有人给学校施压,要学校开除她的公职。当天中午时分,蠡县国保把朱素荣的丈夫绑架到了蠡县公安局,对其又采指纹又验血,折腾了半天,办了非法拘留手续,并勒索罚款六百元。

第三次开庭后,有人找到朱素荣的丈夫进行恐吓,扬言,再告,就要对他女儿及妻妹下手。

在这里再次善劝边继辉等人,不要在执法犯法的路上越陷越深。朱素荣的家人控告你们并不是仇恨你们,而是为了阻止你们继续犯罪。迫害修佛的人罪业深重,将永远也偿还不起,而且还会殃及家人。蠡县因迫害法轮功学员而遭恶报的人太多了。远的不说就说今年那些因涉黑而被牵连的派出所警察们,哪一个没骚扰过法轮功学员?表面是受牵连,而实质上是因迫害佛法而遭了报应啊!希望你们好自为之,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你们自己!


主要责任人:
河北蠡县鲍墟乡东孟尝村书记:李文洲,13292931118
河北蠡县鲍墟乡派出所:
电话:03128620736
所长:边继辉,电话:13731675166
国保副队长刘丽03127613、13700320026

河北高阳县法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正阳路96号
李志勇,0312-6699703,高阳法院刑庭庭长,(审判长)
陈洪强,法院刑庭副庭长,0312-6699703(审判员)
候智勇,高阳检察院起诉科,0312-6656621(公诉人)
高阳县检察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正阳路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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