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华在上诉状中指出: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19)1215号 诉讼庭审中和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20)16号诉讼庭审中从牛波、宋东明、尚卫、马志坤的证词足以说明2019年5月22日13时绑架我李玉华和刘忠敏。牛波、宋东明当时未穿警服、未出示任何有效合法执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跟踪、绑架并蓄意构陷我李玉华、刘忠敏,侵犯了我的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当时正好一位退休的武警老干部从身边路过,看到牛波、宋东明没出示执法证件、没穿警服绑架我李玉华和刘忠敏,你们是什么人赶紧将两位老人放了,对牛波、宋东明说我是一位退休的武警老干部,并拿出他的证件给牛波宋东明看,牛波、宋东明说自己是警察,根本不理会那老干部的劝告,执意非法将我李玉华和刘忠敏绑架带走,诬告我李玉华和刘敏忠的理由是“欲向过往行人散发法轮功真相”!
李玉华表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本人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庭应当认定我无罪,判决执法机关赔偿由于错误执法给我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
李玉华在上诉状中指出:
牛波、宋东明、尚卫、马志坤这种对我李玉华、刘敏忠执法犯法的行为构成了蓄意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侮辱诽谤罪等。
1、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19)1215号 诉讼庭审中和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20)16号诉讼庭审中,庭审过程中两个审判长都曾阻止我李玉华当庭宣读我准备的辩护书,将其没收,并未当庭核实、质证、依照法律条款解释证据所能证明的所谓犯罪结果与所谓的涉嫌罪名的关系。法院指定民博录师事务所尚卫做我的辩护律师,并未经我李玉华同意,实际尚卫律师是为对李玉华、刘敏忠做有罪辩护而指定的。表面是我李玉华的正义辩护律师实为掩人耳目。曾在2019年10月15日下午3点,我李玉华被北京丰台法院通知到法院大厅院报到,是尚卫律师接见的我李玉华,尚卫知道我李玉华不懂法律,见面坦白的说自己是北京丰台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为了混口饭吃,说法院指定我做你李玉华的律师为!尚卫随手递给我李玉华一份授权书,强迫我李玉华在上面签“认可”两字。意思是让我认可尚卫做我李玉华的辩护律师。我说我眼睛花了什么都看不清,你这是啥呀,就让我签“认可”?我又没请你做我的律师为什么签字认可?尚卫说你签字就是了,我会在你的“认可”前面加一个“不”字。顺手又拿出一张白纸,逼迫我李玉华签名欺骗李玉华,说为了节约时间你就签字吧,我会在你签字的白纸上把法院给你的告知书内容抄下来。还蒙骗我李玉华说这是法院必须走的程序,你必须签字!由于尚卫律师的欺骗诱导、逼迫下我李玉华在尚卫要求的那张白纸和辩护人授权书上签了字!尚卫蓄意陷害得逞后,便嚣张的说对我李玉华说我做法轮功学员的指定辩护律师15年了,我接触的大部份炼法轮功的刚开始都跟你一样不认可,但都成功的让我给定罪关进去了。这就是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20)16号 诉讼庭审中尚卫、牛波、宋东明捏造证证据、构陷我李玉华和刘忠敏蓄意陷害、渎职、玩忽职守等实际犯罪行为。
2、牛波、宋东明出示光盘为“证据”,这光盘不知他们从哪找来的,根本不是我的,并未在当庭播放,属于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我不能认可其为有效证据,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3、牛波、证人宋东明出示资料为证据,应该当庭念给听众、不得断章取义,并解释内容中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导致犯罪的后果。公布证据是公诉人的法律责任,法官没主持公道。 当时只问了“这些东西是你的吧?”没具体说明是什么,其他人没听到、也没看到,因此说明没履行当庭公布的责任,更不能说明“证据”的有效性,所以最后法庭笔录上我没签字。
4、牛波、宋东明、尚卫、马志坤所提供的这些证据既不能无法说明其有效性、更没有任何成犯罪后果。
5、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19)1215号诉讼庭审中和在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20)16号诉讼案庭审法庭的笔录,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法庭有义务为我提供笔录的副本,但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拒绝我为自己辩护,未提供笔录副本所以我未在法庭笔录上签字。签字的时效是在法庭上,法庭笔录必须在庭上经过双方质证无误的才能视为合法,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牛波、宋东明、尚卫、马志坤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19)1215号诉讼庭审中和在在京丰检一部刑变诉(2020)16号诉讼案庭审提供的证据不合法。
牛波、宋东明、尚卫、马志坤对我李玉华的迫害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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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北京市二中院:审判长:王洪波,女
审判员:丛卓义,男
审判员:李凯
法官助理:张慧芳
书记员: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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