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阻止律师会见 佳木斯看守所被告上法庭

更新: 2019年10月16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律师纪中久,接受黑龙江省同江市法轮功学员牟天菊家属的委托,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和八月三十日,两次去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牟天菊。在律师手续完全合规的情况下,佳木斯看守所以“案件特殊”,需要佳木斯市公安局反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管理支队备案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纪中久律师对照《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管理条例》,认定佳木斯市看守所的这种要求和做法是完全违法的。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纪律师又以书面的形式向佳木斯市看守所提出安排会见的要求,至起诉之日,没有收到任何回应。

在这种情况下,纪中久律师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为了维护自己的会见权利和工作权利,在二零一九年的九月九日,正式向佳木斯市郊区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控告佳木斯市看守所法定代表人孙健。纪中久律师控告理由如下:

1、认定被告(佳木斯市看守所法定代表人孙健)未及时安排原告(纪中久律师)会见在押被告(牟天菊)违法;
2、赔偿原告交通损失费二千一百四十八元及误工损失费用一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在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收到纪中久律师的行政起诉书后,三日内,火速做出(2019)黑0811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中称:对起诉人纪中久律师提出的三点诉讼请求经本院核查认为,佳木斯市看守所未及时安排纪中久律师会见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越权干涉律师会见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对于纪中久的起诉,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不予立案。(审判长:钟贵友,审判员:曲慧敏,审判员:董磊,书记员:王丽晶)

佳木斯郊区法院绕了一大圈,还是“不予受理”。

纪中久律师在收到佳木斯郊区法院的未予立案通知时,认为,在法制倒退的今天,还有讲法律的地方,然而,佳木斯市郊区法院早已和看守所串通一气,视法律为儿戏……

现在纪中久律师已经将该案件上诉致佳木斯市中级法院。让我们拭目以待,看看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对待如此违法案件,是怎样维护人民的权利、做出公正的判决吧!

同江市牟天菊被绑架 佳木斯市看守所掩盖罪恶

在中共扫黑除恶的运动中,黑龙江省为了邀功,成立了督办组,亲自在佳木斯范围指挥跟踪监控手无寸铁的法轮功学员。据不完全统计,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开始至今,共计骚扰一百多位法轮功学员,绑架了五十多位对真善忍的奉行者,其中包括在同江和富锦等地区行恶。根据明慧网的报道,同江地区先后被绑架了七位法轮功学员,并且被非法抄家,家中的财物被洗劫一空,包括汽车、轿车等也被掳走,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无法估计。

同江市法轮功学员牟天菊,由于对真善忍的笃信,也在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这天被绑架并抄家,家中的私人物品(包括汽车)被抢走,家属在承受巨大压力下,请来了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的纪中久律师,纪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依法来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确无故受阻。

佳木斯看守所因何不遗余力的阻止律师会见呢?因为其背后掩盖的罪恶惊世骇俗。佳木斯市六十多岁的法轮功学杨胜军,在这次大绑架中,被非法抓捕后九天,就被迫害致死,其中的罪恶和杀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他们办案警察对家属谎称是因病离世的。

这次省督办组来佳木斯指挥的大绑架中,对待普通的百姓利用特务跟踪手法绑架,也是违法的;他们在非法抄家时,掳走的钱财物等也是违法的,如果律师会见传出来,他们更无法侵吞了;

他们更加惧怕的是现在美国发起的《通告》的内容,所谓的办案人——其实是绑架大法弟子的人权恶棍,这些人最惧怕他们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上被曝光;如果一旦曝光出去,他们的子女都无法出去上学,他们和他们的近亲属不能以任何借口踏上美国以及其它西方发达国家的自由土地,包括旅游、探亲、或者是绿卡的持有者都将被驱逐遣返,他们中不乏现在就有子女在国外读书的。笔者就亲身听说过,中共体制内的人说孩子在外面读书的,现在放假也不敢回来,如果一旦被发现,并被举报,就再也去不了了……

但是纸是包不住火的,做恶者终将受到正义的审判!暗室亏心神目如电,大法弟子总有释放的一天,真相迟早会大白于天下的,若不想被东窗事发牵连家属,唯一的出路就是赶快弃恶从善,收集迫害者的证据,顺应历史的潮流,迎接光明的未来!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如何选择对于公检法司人员是生死存亡的抉择!请斟酌轻重。


佳木斯市看守所有关责任人
孙 健 04548519765 15326698333 18645450515
霍有库 04548517766 13089681266 18645450516
于吉文 04548519668 13946454555 18645450517
赵君平 04548519118 13555587516 18645450518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