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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供电局会计李庆华被非法庭审(图)

更新: 2018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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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黄埔供电局会计李庆华,修炼法轮功后走出了原本比较严重的抑郁症,获得了健康,性格也变得活泼开朗。

二零一七年四月,李庆华给以前的同事邮寄了一份法轮功真相资料。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李庆华在工作单位被越秀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东山派出所十几个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到越秀区看守所。


李庆华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李庆华非法开庭。李庆华的家属以及她在黄埔供电局的领导和同事参加了旁听。律师依据现有法律,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律师指出,公诉人列举的证据(邮寄一封信和家中抄出的法轮功资料)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毫无关系。因为在我国没有哪一条法律将法轮功规定为邪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李庆华邮寄了一封信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受到了破坏。李庆华邮寄法轮功真相信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合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除法律外,任何文件或司法解释均不能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两高的司法解释绕过《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和“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构成,将“制作、传播信仰宣传品”的行为规定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刑,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代行了立法权,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第三百条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不应当适用。

在程序上,本案也有很多违法之处。如没有立案通知;占指控证据很大份量的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广州市公安局该支队也不是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是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

将公诉人举证的所有证据全部驳回之后,律师问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公诉人回答:没有了。

李庆华和公公婆婆相处的很好,虽然已经离婚十多年,她原来的公婆还总是惦记着她。这次她公婆也参加了旁听。非法庭审结束后,老人家非常激动:原来庆华根本没有犯罪!

李庆华女士,今年四十九岁,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原长沙水力电力师范学院)财务专业,广州市黄浦供电局会计。在中共对法轮功持续至今已经十九年的迫害中,二零零七年她被非法劳教一年半,工作岗位也由会计变为勤杂工,并长期遭受居委、“610”人员骚扰。


海珠区法院法官:陈澎,020-83005554
书记员:小邓,83005743
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柴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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