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门行动”违反宪法和法律

更新: 2017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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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近期,有公安人员到法轮功学员家中骚扰,名为执行所谓的“敲门行动”。而在“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法律。

在“敲门行动”中,让法轮功学员及家属违心提供敏感的信息,包括私家车、电话、QQ号和微信号、个人信仰等私人敏感信息。

公安人员应该依法执法,对法轮功学员提出这样的问话不知道是属于询问还是讯问,如果是讯问,那么是因为什么案由?法律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讯问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敲门行动”的执法人员有没有相关证明文件?

在“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往往在没有得到主人允许,在没有任何检查、搜查法律文书、没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闯入、搜查、检查私人住宅,包括录像、照相等。明显涉嫌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妨害他人人身自由或住宅安全的行为。主要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

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和安全官员等人。

在“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却说:我是执行上面的政策。公安人员却拿不出“敲门行动”的政策文件,说是机密。当局号称依法治国,一切政策都应该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那么制定“敲门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敲门行动”的政策文件为什么不能公开?公民如何监督?

依据《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如果《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法规及执法行为的衡量标准,在“敲门行动”中公安人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还认为:我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宪法》与法律错了吗?绝对不是!那么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是执法的公安人员错了?还是“敲门行动”的行政政策的本身违反《宪法》与法律法规?

其实,在“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是可悲的,他们是错误政策的受害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里履行职务,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职权,或者所作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则视为越权行为,属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在“敲门行动”中执法的公安人员因执行明显违法的政策,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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