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向阳区法院诬判王淑英三年,王淑英已上诉。
鉴于佳木斯公检法,在王淑英案上多处违法,罔顾法律,假借法律之名,制造冤假错案,强制推进法律程序,家属已向佳木斯市多家相关的法律部门控告向阳区公检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多项犯罪事实。
王淑英女士原来满身是病,弱不禁风,自从修炼法轮大法后,全身疾病一扫而光,而且精力充沛,每天都有使不完的劲,更主要的是她知道了如何做人,做好人,以德为重,善待他人。王淑英在单位工作努力,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家里,教育孩子奉公守法,她孝敬公婆。
事件回放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佳木斯市西林派出所副所长邵昆海带领几名民警来王淑英家,他们在敲门无人回应时,指挥两个特警爬上王淑英家阳台一侧的走台上敲窗户;而邵昆海和片警田新民同时在楼道里敲门。强行入室后,立即将王淑英控制在房间一处,其他人翻箱倒柜,从王淑英家抄走电脑、一套大法书籍和一些真相资料。警察没有向家属出示任何相关手续。
王淑英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看守所已近一年的时间。从公安警察跟踪蹲坑绑架,检察院起诉批捕到法院庭审,处处与法律相悖,公检法三家不是针对案件互相监督制约,而是串通一气,互相包庇,捏造罪证,张冠李戴,错误适用法律条款。王淑英聘请的两名辩护律师文东海和王振江,根据法律条列,针对佳木斯公检法对王淑英案不真正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向黑龙江省及佳木斯市多家司法部提出控告,都如石沉大海。向阳区法院明知信仰“真善忍”的王淑英毫无罪错,仍强行推进法庭审理。
向阳区检察院对王淑英起诉的罪名:仍然套用刑法300条,给王淑英扣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所谓的“罪证”是:1、王淑英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用快递分别向最高法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投递控告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的刑事诉状;家中有法轮功书籍和图片。2、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日王淑英与其他法轮功学员到黑龙江省检察院递交控告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弟子的诉状。
就连普通百姓都明白,王淑英控告任何人都不犯法,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佳木斯向阳区检察院、法院就是根据这两条所谓的罪证对王淑英构陷,先后进行了四次非法庭审。为了欺骗百姓,瞒天过海,掩盖不法行为,阻止公民进庭旁听,将庭审地点设在了荒凉郊外的佳木斯看守所,也只许两名家属进庭旁听,怕律师当庭揭穿案件违法之处,想方设法阻止律师进庭辩护。
第一次非法庭审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时,辩护律师按时赶到佳木斯市看守所等候开庭,可时至中午仍未见任何动静,而后告知今天的开庭被法院取消了,由于法院对开庭的随意性,致使家属支付律师差旅费几千元。原因是法院想在看守所开庭,没有事先与看守所沟通,被看守所领导拒绝。
第二次非法庭审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向阳区法院又通知律师来佳木斯开庭,由于两位律师都先于佳木斯向阳法院,接到其他法院开庭通知,就与佳木斯向阳区法院商量,能否对王淑英案延后几日再开庭,向阳区法院无视律师请求,明知律师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仍然去了看守所对王淑英非法开庭,被当事人王淑英拒绝。
第三次非法庭审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在庭审的回避程序中,法庭故意绕过辩护人,直接进入法庭调查,严重剥夺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严重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辩护人提出反对并要求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于是当庭书面向法庭提出要求向阳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全体成员、本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和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本案公诉人回避的事项和理由,法庭依法决定休庭。
第四次非法庭审是: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庭审开始,法庭征询驳回回避的送达情况,辩护人提出,我们只收到了法院的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驳回决定,没有收到检察院的任何文书,审判长答复因辩护人的申请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庭不予受理。对此辩护人提出严正抗议,声明法律只授权法院对辩护人和当事人提出的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有决定时候回避的权利,没有授权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权利,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检察院。
庭审中,辩护人向合议庭耐心解释法律规定,但合议庭拒不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坚持由合议庭决定对公诉人的回避不予受理,辩护人多次申请法庭的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正的首要因素就是程序的公正合法,法庭的驳回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希望法庭纠正,审判长对辩护人提出的法律规定不予理睬并强行将两位辩护人先后驱逐出法庭。
律师被赶走后,审判长宋涛仍继续开庭,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宋涛发问,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王淑英案”所谓公诉人姜茗川读案卷里的内容,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每一项非法指控,宋涛都象征性的问一下王淑英,王淑英没有回答他的问题。王淑英为此几次提出抗议说:“我的律师不在场,我不能承认这次开庭,你们没有公开、公平、公正,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我请律师来,是为我做无罪辩护的。”
当公诉人对王淑英的诉江和参与“建三江案”控告提出非法指控时,王淑英回应道: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司法新政出台了新的立案登记制度,提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我控告江泽民和随律师走“建三江案”的司法控告程序,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力,是合理合法的,我没有罪……。宋涛跟本不听王淑英说的话,只是说,你可以保留你的意见或驳回。王淑英说的话,他也不告诉书记员记录,让王淑回答他的问题时,还没等王淑英弄清楚是怎么回事时,他就让书记员记上,说王淑英拒绝回答。最后让王淑英在所谓的庭审案卷上签名,被王淑英拒绝。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王淑英的家属和亲友前去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找该案所谓的审判长宋涛和办案法官纪忠,给他们讲真相,由于法院的门很难进去,只好提前到法院门前等候他们上班的路经地。
八点之前,见宋涛过来,亲友和家属上前做过自我介绍后,对他说:王淑英的案子虽然是经你手办理的,作为家属,我们也能理解你的苦衷,(中共)体制内的层层压力,有时你们也是出于无奈,这也不是你一个人能左右的问题。我们现在是站在法院门外,老大姐要跟你说点心里话,这也是对你好,多个朋友多条路。
他一听,马上回答道:我可没有上边施压的什么压力……滔滔不绝的讲了一大堆中共邪党惯用的那一套邪恶说辞,来掩盖他们的不法行为,却难以掩饰其内心的惶恐和不安。他还说,王淑英的案子已经判完了……现已判三年,我们已经报到佳木斯市中院了……现在还没有通知王淑英。
亲友对他说:“你们这样冤判好人,对你们真是不好,咱们都认识‘真、善、忍’这三个字,因信仰‘真、善、忍’会让人身心受益匪浅,因此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的人都在炼。”
这时,宋涛就象被邪灵烂鬼给操控了一样,抢话说道:“王淑英已完全被洗脑了,开始还不那样,自从整了那两个律师(注:此指王淑英的辩护人王振江律师和文东海律师)来,让王淑英更顽固了。幸亏开庭时,把这两个律师给清出去了,不然,还不知会被他们给搅成啥样了呢?!开始时,家属还行,后来律师一来,家属也更坚定了,现在家属要是有回转余地,也可以考虑重新量刑。宋涛还说,经我判的法轮功(学员)多了,还没有像王淑英这样的……”
亲友继续给宋涛讲真相,他不但不听,还信口雌黄,说些诽谤大法和师父的话。为了制止他继续作恶,亲友直言道:“我们今天来,真是想为你好,来告诉你真话,在法轮功这个问题上,你可不能这样一错再错了,我们不愿看到在不久即来的历史大审判中,你也站在了被告席上,一定记住法轮大法好。”最后,他拒收亲友写给他的劝善真相信。
亲友和家属继续等办案法官纪忠,见纪忠过来,忙上前打招呼,纪忠显得很不自然,眼神中流露出很深的不安和恐惧,他赶紧说:“上班到点了,我还有事。”接着,紧走几步,就到了法院门前,开门就进了楼里。
亲友又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经门卫与公诉科的该案所谓公诉人姜茗川联系,姜用电话告诉家属,王淑英的案子已送到法院,现在案子已经判完,有事去找法院。你们有什么想法,可以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当听家属说有几句话要告诉他时,姜茗川说,法律有规定,办案人不能与当事人家属接触。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王淑英的家属去佳木斯市中级法院询问案件的情况,他们回答说,案卷还没到中级法院,可能还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
据悉,向阳区法院诬判王淑英三年刑期,王淑英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已上诉,家属向佳木斯市多家相关的法律部门控告佳木斯向阳区公检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多项犯罪事实。
所谓的“10.28专案组”由来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建三江案”法轮功学员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的家属、亲朋好友将联名举报江泽民、刑事控告青龙山洗脑班的诉状和被青龙山洗脑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自述真相光盘,送交到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人大等部门,为此引发了中共政法系统及610人员的惶恐,黑龙江省公安厅受中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的指使,成立了所谓“10.28专案组”。
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开始,警察在佳木斯、建三江、前进农场等地绑架、骚扰了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陈静遭酷刑迫害,被强制坐铁椅子、吊刑逼供。
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副处长杨波、自称姓邵的人等三个特务被称为“专案组专家”,一直在佳木斯、建三江等地流窜行恶。这三个特务身高172-175cm左右,都戴厚厚的眼镜、头戴皮帽,背单肩皮兜,非常阴险。对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连续进行提外审,以歪理邪说钻空子,诋毁明慧网,用欺诈手段进行疲劳审讯、精神折磨。这三个人每日有200元的额外补助,参与迫害时,十分卖力。
二零一六年一月末,黑龙江省人大主任、省委书记王宪魁专为此案来到佳木斯,佳木斯市公安局那段时间天天开会。
参与迫害单位与相关人员
佳木斯市公安局邪恶支队
王玉君 8298229 13704545588 18645450506
李忠义 8298230 13945454488 18645450507
梁华伟 8298229 13199140111 18645450508
王忠杉 8298230 13504546999 18645450815
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
地址:佳木斯向阳公安分局。通江街南段兴城胡同34号
邮编:154002 区号:0454
局长 邹 强 8668588 13903688588
副局长:吕松滨 8688463 13903688223
向阳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刘铭 13845462789 18645451972
刘国强 8634557 13284544567
张成 13208408555 18645450809
佳木斯市向阳公安分局西林派出所
副所长 邵昆海 8246908 13836661819 18645450876
片警 田新民 13845472553
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
地址:佳木斯市胜利路 大学游泳馆西侧
邮编:154000 区号:0454
检察长 吴畏 8703001 13836667777
副检察长 黄永成 8703002 13945495555
副检察长 汤浩洋 8703003 13091635767
副检察长 陈斌 8703004 13846163632
副检察长 孟力群 8703005 13945484777
副检察长 黄福成 8703006 18245411999
副检察长 张丽君 8703007 13945484688
王宏杰 8703009 15331871533
胡钥 8703008 18324647777
李蕴宏 8703010 13039607111
公诉科 科长:李利锋;
姜茗川(王淑英案的公诉人)
佳木斯向阳区法院
地址: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法院。胜利西路1号
邮编:154007 区号:0454
院长: 周哲 13504546655(新上任)
副院长 王晓方 8709802 13846199996
副院长 杨清江 8709803 13945499990
副院长 岳强 8709805 13504546666
副院长 张海燕 8709806 13845477975
赵玉斌 8709807 13298762222
杨国臣 8709831 13946474444
宋涛(王淑英案的审判长) 8709816 18903687999
张恩成 8709808 13945481517
杨壮 8709811 13555580005
纪忠(王淑英的主审法官)1309163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