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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母女遭诬判 控告元凶江泽民

更新: 201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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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自江泽民下令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公开迫害法轮功后,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龙华鲜一家人深受其害,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龙华鲜被非法拘禁两次,遭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判刑三年。女儿周晋也因为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判刑三年。年迈八旬的老母亲龙顺芳一人在家无人照顾,几天几夜不吃不喝,精神几乎崩溃。老婆婆身患老年痴呆,又摔断双腿,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善良老实的丈夫年过半百,却每天四处奔走,几头奔忙照顾老人。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六十三岁的龙华鲜携女向最高法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 以下是龙华鲜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遭迫害的事实:

我叫龙华鲜,原昆明市物资局边贸公司(现已破产)退休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原来我的身体很差,患有头痛、肩周炎、胃病等疾病,身体虚弱得夏天不能穿短袖,冬天不敢出门,才40多岁就病退,日子了无生趣,人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

修炼法轮大法后,我身上的病痛就不治而愈,身心轻松健康。通过阅读大法书籍,知道了做人应该重德行善,善恶必报是天理。

我母亲龙顺芳,今年已经八十五岁高龄,身体康健,心胸宽敞。但是在修炼法轮大法之前,她却是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一身的病,一个文盲在几十年的修炼中,已经能通读《转法轮》这本书。我们一家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见证了法轮大法的神奇与美好。

但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发动了迫害法轮功的运动。我认为政府对我们这个修炼群体不了解,于是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去昆明市委上访。还没有见到负责人说上话(当时有很多人跟我一样),就被送到西山区第二中学拘禁了一天,到晚上12点才回家。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日,我怀着一颗相信政府的心,去云南省政府反映我们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受益情况。电视上说的是污蔑,请政府明查,还我们师父清白,还法轮大法清白,并恢复打压前的自由炼功环境。我被昆明市东站派出所非法拘禁两天,之后,盘龙区国保大队抄了我的家,抢走了我的大法书籍。我又被劫持到盘龙区看守所非法拘禁一个月之后,送进云南省第一女子劳教所(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被非法判三年劳教。

二零零二年回家后,我们一家在昆明市东部客运站旁经营一家土杂店,卖烟、酒、糖、茶,还有牛奶等。我按照师父教我的“真善忍”的法理,做事考虑别人,不卖假货。有时收到假币,自行销毁,不让它们再进入流通害人。我善待身边遇到的任何人,告诉他们做人要凭良心,当你善待别人,也会得到别人的善待。当然也遇到来行骗、甚至是抢劫的,我就告诉他们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会遭到报应的,只有凭良心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自力更生才是正途。附近的居民都知道我是一个有良心的人,我的商店是“放心店”,所以自经营以来我的生意一直很好。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大队警察冯军等人来到商店(当时我没有在店里),封了我的店,绑架了我的女儿周晋。非法搜查我的商店和家,抢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移动硬盘两个(后周晋索要回来,却已经被弄坏了)。非法拘禁周晋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10个月,后非法判刑三年,关押于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在非法关押期间,年仅二十八岁,可爱善良的花季女孩遭遇了悲惨经历。在官渡区看守所的时候,周晋及同监室大约二十五人左右每天都要做大量的奴工劳动,她几乎都完成不了任务。每天晚上都要有两到三个小时站班,不许睡觉。周晋还被非法关押在大约一至两平方米的禁闭室里十五天,双脚戴着重达几十斤的定位脚镣,吃喝拉撒都在一个地方,折磨得精神恍惚。二零零九年二月,周晋被送往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冯军以叫我去调查问题为借口,将我从街上绑架到官渡区国保大队,当晚我被劫持到昆明市看守所。我被非法关押十一个月后,被昆明市中级法院枉判三年。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于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维持邪恶的原判。二零零九年八月份,我被送往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在监狱里,每天从早上六点半到晚上十点半,整整十六个小时,我被强制坐小板凳迫害,还被强制做奴工。每天专管法轮功的警察轮番用各种方法来逼迫我放弃修炼法轮大法,使我饱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迫害。她们还利用包夹对我进行指桑骂槐的人格侮辱,强制我观看污蔑大法的录像,要求我写观后心得。女儿周晋也在女二监遭遇了和我大同小异的悲惨经历。

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份开始,我们一家人就一直受到盘龙国保大队的警察监控。二零一一年我重获自由后,我和家人的手机、电话仍然处于被监听、监控之下。

我的师父给了我重生的机会,教我做一个真诚、善良、忍让的好人而江泽民出于狭隘的嫉妒心理,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利用国家宣传机器污蔑陷害法轮功创始人和大法弟子,一手炮制了这场史无前例的迫害“真善忍”信仰的运动,挑拨世人仇恨法轮功,把人拖入污蔑神佛而造业自毁的深渊,违反了天理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人间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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