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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人身遭侵害 孙茜家属请律师控告北京公安局

更新: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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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报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加拿大籍法轮功学员孙茜母亲聘请的控告代理律师在京对北京公安部门错误使用法律陷害孙茜的罪责,及酷刑折磨孙茜的罪责,进行了控告。

孙茜
孙茜

这是继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孙茜母亲在京就孙茜遭受酷刑控告遭推诿后,聘请律师代理再次控告,但目前依然被推诿拒收控告材料,“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新政策依然得不到落实。

孙茜今年五十一岁,是北京利德曼生物化学公司创始人,二零零七年获加拿大国籍,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一六年登上胡润中国富豪榜,身家三十五亿。虽然事业上取得成功,但由于为公司操劳过度,孙茜的身体健康严重透支,患上忧郁症、肝坏死、心悸、心脏骤停等症状,多方医治无效。但在二零一四年学炼法轮功后,身体很快恢复健康。用她自己的话说:“花了两百万治不好,炼法轮功后十天康复”。修炼后,孙茜的性情也变得更加宽容、善良、平和。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时,孙茜在家中被控制,警察抄家后下午将其带到朝阳公安分局,手脚一直被铐在铁椅子上无法动弹,几乎冻僵。五月五日,看守所警察折磨她找借口,如故意在她面前辱骂法轮功,侮辱法轮功学员,孙茜刚说一句“法轮大法好”,一名警察就一把把她推翻在地,另一名警察立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辣椒水,对着她的眼睛和脸狂喷,其他几个则对她拳脚相向。之后,为避免其他人看到,他们还将几乎无法动弹的孙茜抬到二楼办公室,戴上手铐脚镣,让她完全不能躲避然后继续对着她的脸喷辣椒水直至喷完。这次酷刑让孙茜死去活来,大面积的皮肤红肿脱皮,脸部严重变形,而实施酷刑的警察自己却知道打开窗户换气以消散呛鼻的气味。之后,看守所连续十三天对孙茜上了工字铐(两手固定在一起,没有链)的刑具,无论吃饭、睡觉、走路、上厕所,总之吃喝拉撒都戴着刑具,且多日不允许孙茜换衣物。直到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就是加拿大大使馆官员前来探视孙茜的前一天,狱警才取掉她身上的镣铐,但她手腕上的镣铐烙印仍清晰可见。而这期间,辩护人会见更是被禁止……

一、代理律师严正举报控告 中共司法机关无理拒收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早上,孙茜母亲的控告代理律师携带举报控告状到北京市最高检察院的信访区。律师简单介绍了控告孙茜遭酷刑的情况。

接待的最高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不是他们负责的,要求律师他们去纪委监察委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律师表示,此类事件应该检察院负责。尽管经过了一番据理力争,但检察院拒不受理。其后,律师们只好到北京市监察委反映情况。接待人员仍再三推诿,终未受理。

据悉,此次律师作为举报控告人,要求:(一)立即停止对孙茜以及所有法轮功学员滥用,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非法迫害和错误定罪;查清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责任人,徇私枉法,及枉法追诉,破坏法律实施,对信仰公民进行迫害的罪行。(二)严厉查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大屯派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参与办理孙茜案件,尤其是直接对孙茜施以酷刑的相关警察涉嫌滥用职权,动用酷刑殴打虐待孙茜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该举报控告书中指出:举报控告人认为,北京公安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对孙茜以及对所有普通法轮功学员实施的抓捕、立案刑事追究措施,都是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基本事实,违反世间公道的,这一切都是在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

控告代理律师对在孙茜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尤其是罔顾人道、无视人权对孙茜实施酷刑的相关人员提出如下严厉控告:

1、对孙茜以及所有的普通法轮功学员套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先不论此法条的存在违宪性质问题)进行刑事追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确定此罪名并提请批捕的责任人,首先在邪教的判定上(先不论法律,法院,政府是否有权力认定界定邪教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没经法院裁定,隐瞒事实,将公民正当合法的信仰行为,枉加罪名,枉法追诉,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暂不论此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据此规定,除二零零零年公安部(且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认定邪教的法律权力)发布了的文件认定十四种邪教组织之外,其它宗教或团体包括法轮功在内的组织,均只有且必须经过法庭的审理,查明确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邪教组织犯罪特征”后,才能认定为“邪教组织”。因此,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仅因孙茜的法轮功信仰,并且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与破坏法律实施的可能性,就直接对孙茜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侦查,并最终确立此罪名提交了提请批捕意见书与起诉意见书(两书亦即涉嫌犯罪的证据),是明显错误适用法律,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法轮功学员即使遭遇立案调查,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人身安全,健康权和人格尊严也不容侵犯。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因孙茜的法轮功学员身份对其虐待歧视、实施酷刑加以迫害,实属知法犯法破坏法律正确实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严厉追究相关警察和负责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尤其要提出控告的是,孙茜是一名加拿大籍法轮功修炼学员,即使孙茜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侦查、监管机关也应当依法保证其诉权和基本人权,尤其是在监管期间,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确保孙茜人身安全。……北京第一看守所居然还在酷刑虐待一位外国籍被关押人,这实在令代理律师无法理解和接受,如若此酷刑行为确实存在,具体实施酷刑的警察必须严惩不贷。

二、北京执法机关的习惯性推诿责任不作为

律师此次代理孙茜家属的控告案,递交控告状所遇情形与上次家属控告看守所酷刑的所遇几乎一样,检察院与监察委相互推诿,坚决不收材料,而且明确表示不怕被控告,而且上下一致。

加使馆曾在会见孙茜了解酷刑情况后,向中国公安部递交了要求调查的材料,但据了解公安部之后没有给予合理答复。

孙茜家属也曾被约到看守所,他们就茜母对看守所酷刑的投诉控告,做所谓的“解释”,家人没有表示理解接受,而是仍然强调要求信息公开遭受酷刑相应时段的录像,看守所以多种借口继续推诿,不予调取。而且,其所谓内部已经调查,经律师向孙茜本人核实,并没有找过她本人,实施司法调查核实。

目前孙茜及家属正在设法向加拿大政府呼吁,孙茜的真善忍信仰不仅在加拿大不违法,在中国也没有违法,是中国公检法系统在错误适用法条,枉法强加罪名,侵害她,一个已成为加拿大公民的信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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