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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江泽民的药剂师被报复一案的法律分析

更新: 201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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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中药房药剂师徐长虹由于依法控告江泽民,被警察绑架,先被劫持到湖北省洗脑班迫害四十七天,后转至咸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已经十二个多月了,看守所不准律师会见。他的家人依法给他请了著名律师唐天昊。但是,唐律师被刁难。

徐长虹,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一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药剂师,是单位公认的忠厚善良、工作认真负责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十七年来,他至少五次被绑架,三次被非法抄家,三次被绑架到洗脑班,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五年十月四日至二零零八年十月四日先后在武汉琴断口监狱、沙洋范家台监狱被关押三年)。在湖北沙洋劳教所三大队被非法劳教一年,非法劳教一年期间工资被扣押,非法劳教后每月工资降两级;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的两次被非法抄家中,家中的现金一万多元抢走。

当地警察假借法律手段非法关押徐长虹。从整个司法程序看,无论是绑架、抄家、关押、洗脑、逮捕、起诉、开庭,都是违法的。

一、滥用职权擅自抓人,执法犯法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徐长虹依法控告江泽民,他的诉江信息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的明慧网上公布。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十点钟,徐长虹正在咸宁市中心医院中药房上班,被当地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特务组织)姚雄、咸宁市公安局支队和咸宁市温泉分局国保大队刘宁等人绑架。

当时这伙人穿的都是便衣,咸宁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制止他们带人,他们中的一人拿出所谓的“红头文件”给保卫科人员看了后,就将人直接绑架走了。听这伙人中的一个对徐长虹说:“你好大胆子,江泽民你也敢告?”

①根据《宪法》可知,“610”不是属于国家机构,而是非法的黑社会恐怖组织,其性质类似于纳粹的“盖世太保”和文革时的“文革领导小组”。目前,其最高头目李东生已经被逮捕法办。可是,执法的警察却听“610”的话,擅自抓合法公民徐长虹,这是滥用职权擅自抓人,执法犯法,执法人员犯下“滥用职权罪”。

②湖北省所谓的“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隶属于“610”,是“610”的直属机构。因“610”是违法机构,那隶属于“610”的洗脑班当然是违法的黑监狱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法人员犯下“非法拘禁罪”。

③据查,当时便衣拿出的所谓“红头文件”,就是两高院针对法轮功的《内部通知》。依据《宪法》,这《内部通知》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执法人员犯下“滥用职权罪”。

④在绑架徐长虹时,所谓执法人员都是穿的便衣,没有出示“警察证”。根据《警察法》可知, 警察办案必须先出示工作证,然后出示法律条文依据和犯罪证据,然后才能抓人。这帮人什么都没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执法人员犯下“绑架罪”。

⑤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现政府发布“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司法新规定。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发动的。作为法轮功学员,徐长虹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过,这是事实。作为合法公民,徐长虹依法控告江泽民,是合法的。现在警察却以此为由,抓捕徐长虹。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规定,执法人员犯下“报复陷害罪”。

二、滥用职权私闯民宅,执法犯法

徐长虹被绑架后,他单位的保卫科小孟和“610”姚雄、国保的刘宁等人拿着抢去的钥匙擅自开门,非法查抄徐长虹的家,抢走了徐长虹的电脑主机等私人合法物品,而且当时家中无人。

然后,他们又拿着钥匙去徐长虹岳父家进行非法抄家,徐长虹的妻子苏晓莲住在娘家,当时家中也无人,他们将私人手机(平板)、MP4、一本《转法轮》书等私人合法物品抢走,再留下一张未盖章的纸条在门上。

①根据《警察法》,警察抄家时,要依法持《搜查证》。可是,警察在抄徐长虹的家和岳父家时,没有持《搜查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五条,支付人员犯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

②根据《警察法》,警察依法抄家时,所抄物品一律要列清单,而且要房屋主人在当场看着,查抄完,要房屋主人查对物品与清单是否一致,如果物品与清单不一致时,要及时纠正;如果物品与清单一致后,要房屋主人签名按手印,才合法。可是,所有这些,都是空白。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执法人员犯下“入室抢劫罪”。

③就便衣留下的所谓《通知》而言,上面既没有人的签名,也没有盖章,完全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下“滥用职权罪”。

④徐长虹苏晓莲夫妇本来是左右邻舍公认的好人,却遭到所谓的执法人员的非法抄家;正在上班的徐长虹却被抓走。这是毁坏他们的名声,不知真相的人还以为他们是坏人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执法人员犯下“侮辱罪、诽谤罪”和“故意伤害罪”。

三、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执法犯法

徐长虹从上班处被绑架后,直接被劫持到武汉板桥洗脑班四十七天。在这期间,徐长虹被关在一个房间,洗脑班规定不放弃法轮功修炼前不准擅自出门、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不准与其他法轮功学员说话,每天二十四小时被二个陪护人员监视着,高度限制人身自由。他们强制徐长虹放弃法轮功修炼,徐长虹不愿放弃,他们就毒打徐长虹,长时间不让睡觉;他们播放诬蔑法轮功的谎言录像片给徐长虹看,逼迫徐长虹放弃法轮功信仰。

①依据《刑事诉讼法》,警察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否则属于非法拘禁,是犯罪行为。徐长虹被劫持到板桥洗脑班关押四十七天,被高度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这些人犯下“非法拘禁罪”。

②江泽民的迫害运动,导致当地执法人员和洗脑班人员对徐长虹造成了许多剧烈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当地执法人员和洗脑班人员犯下“故意伤害罪”。

③洗脑班主要目的是通过毒打、不让睡觉等折磨和虐待行为,强迫法轮功学员徐长虹放弃修炼。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犯下“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④徐长虹在洗脑班被弄迷糊了,逼迫他写“深挖材料”,出卖他人;他所的东西又成为进一步迫害他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下“刑讯逼供罪”和“非法暴力取证罪”。

四、徇私枉法逮捕好人,执法犯法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徐长虹从洗脑班被直接转至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九月九日,徐长虹被咸宁市中级检察院非法批捕,罪名是“诬告罪”。检察院并诱骗徐长虹家属在一个无任何人签字的告知书上签字。

①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开始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司法新政政策。在这种背景下,徐长虹把自己受迫害的亲身经历的事实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是依法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诬告。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却以此为理由对徐长虹批捕。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是打击报复的行为,犯下“徇私枉法罪”,践踏宪法,破坏法律实施。

②所谓的“告知书”,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这是无效的法律文书,视法律为儿戏,违背《检察员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多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更与宪法相违背。

五、滥用职权刁难律师,执法犯法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徐长虹的所谓案卷由咸宁市检察院转到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二个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说可以请律师。家中亲人于是委托了唐天昊律师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日,唐律师去咸安看守所会见了徐长虹。徐长虹同意唐律师做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并签了字按了手印。当天下午唐律师去咸安检察院案管中心要求履行律师的职责,查阅徐长虹的卷宗。当时接待的蒋姓人员很奇怪,怎么是外地律师?还说这个案子很特殊,领导要商量商量。不准唐律师查阅卷宗。

后来家属去询问阅卷之事,蒋说律师来就可以上二楼安排阅卷。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唐律师再次去案管中心,又被告知公诉科的张吉生去武汉开会了,以卷宗被锁了为由支开律师。

唐律师紧接着去看守所要求会见徐长虹,看守所的接待人员镇向阳告诉唐律师不能会见徐长虹,原因是徐长虹于当日(即十二月二十二日)已经解除了唐律师做他的委托代理人。随后镇向阳拿出一张来历不明的复印件给唐律师看,说是徐长虹写的。唐律师要求拍照被拒绝。

此事太奇怪,疑问重重:徐长虹怎么知道唐律师要在十二月二十二日接见他?为什么又恰恰是在十二月二十二日解除了委托?他为什么答应的事突然变卦?为什么变卦?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唐律师于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再次去咸安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徐长虹一面以便核实。找到昨天下午(十二月二十二日)不让会见的警察镇向阳(警号:087780)。镇向阳说:“昨天不是跟你说了吗?不能会见。”唐律师说家属不相信徐长虹解除委托之事。

随后唐律师上二楼找所长。二楼除了所长办公室,其余房间都是备警室。推开所长办公室,无人。找到分管负责律师的韩所长,自我介绍后向他反映昨天下午(十二月二十二日)要求会见徐长虹遇到的阻碍。韩所长不假思索地说“前段时间上边打了招呼。”唐律师说:目前全国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委托律师会见很正常,只是普通案件,没什么。韩所长说:目前这里不行。随后韩所长陪同律师走出来。

唐律师坚持要见徐长虹一面,以便查证徐长虹解除委托一事是否属实。韩所长问镇向阳是什么情况?镇向阳向韩所长嘀咕了一会儿后,韩所长对唐律师说:“你已经被解除了委托。”唐律师坚持说见徐长虹最后一面,立马走人。韩所长说:“不行,不行。”唐律师最后要求将来源不明的那个徐长虹所写的解除委托的复印件再复印一份,又被拒绝。

①作为国家机关,咸安区检察院同意徐长虹聘请律师,安排律师阅卷宗。可是,律师来了,却又找各种理由搪塞不让律师阅卷。这是执法者的形象吗?他们到底怕什么?这种失职行为造成律师和家属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有损国家机关形象。还有,看守所拿出的那个关于解除委托的复印件,如果是真的,为何不准唐律师当面核实呢?这些奇怪的事情,就是韩所长说的“前段时间上边打了招呼”而造成的。他所指的“上边”是谁?就是其背后操控的黑手---“610”恐怖组织。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违背了《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②徐长虹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请律师介入,查卷宗,见徐长虹,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看守所不让律师见徐长虹,检察院也不让查卷宗,这是违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剥夺了被监管人的辩护权利,看守所检察院等相关人员犯下“虐待被监管人罪”。

六、滥用职权限制旁听,执法犯法

温泉法轮功学员徐长虹将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八点三十分(星期二上午)在咸宁市咸安区法院被非法庭审。主审法官叫林少坤。据林少坤说,已将材料送达到咸宁市中级法院,如果情况有变,将电话告知。如果要进入法庭旁听,必须先把“身份证”复印件交来,批准后方能进入法庭旁听。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咸安区法院戒备森严,很多警车,很多武警,很多便衣特务,如临大敌。只允许徐长虹的姐姐(六十多岁)进入法庭旁听,她只是知道哭。在法庭上,徐长虹一言不发,开庭只用了半个多小时就草草收场了。

就在开庭的当天早上七点多,徐长虹的妻子苏晓莲刚从家中出来,就被在门口蹲坑的便衣警察绑架了,直接劫持到双鹤桥派出所非法关押起来,直到徐长虹被非法庭审结束才放回。

据了解,当地“610”早就对苏晓莲说:“听说你的儿子在读高三,准备参加高考,成绩还不错。”意思是用准备高考的儿子来要挟徐长虹,希望他配合庭审。这就是徐长虹在法庭上不吱声的原因。

就在非法开庭的当天,便衣还在绑架了正在街上行走的法轮功学员罗瑛。在非法开庭之前,武警还绑架了坐在咸安区法院旁边街道旁的二个法轮功学员马祥菊和吕许云。绑架理由只是她们是法轮功学员。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说法轮功是×教。十七年来,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行为定罪、量刑的所谓依据,主要是江泽民的讲话信件、《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两高《司法解释》(一)(二)、《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两高的《内部通知》。所有这些都是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行政规定,都不是法律。

依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三十九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公安部已认定了十四种邪教,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用《刑法》三百条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审判,是假借法律名义,陷害好人,制造冤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是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的行为,犯下“徇私枉法罪”和“打击报复罪”。

②非法开庭的当天早上警察绑架徐长虹的妻子苏晓莲,限制苏晓莲的人身自由好几个小时。理由只是因为苏晓莲是法轮功学员。仅因为苏晓莲修炼法轮功,法轮功信仰者苏晓莲被剥夺了进入法庭旁听的权利,这是违反国际法的,也是违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还有绑架罗瑛、马祥菊和吕许云,也是一样的。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性,使无数的人道德升华,成为处处为别人着想的好人,拥有纯洁的心灵,法轮大法是佛法,他带给人们的是祥和与幸福,而且祛病健身有奇效,能节省大量的医药费,能强健人民的身体,拥有健康的身体。

法轮大法不仅改变了个别人,而是改变了所有修炼法轮功的学员,道德升华,善待一切,是一个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善良群体。面对十七年惨无人道的血腥镇压,没有一起暴力事件的反抗发生,在古今中外的人类历史中,有谁还能第二例?这是法轮大法的慈悲在人间的展现。对这么好的高德大法进行迫害,实在是人为的在制造冤假错案,陷害忠良。这就是“反人类罪”!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的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③用即将参加高考的儿子来要挟徐长虹在法庭上的“配合”,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胁迫徐长虹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犯下“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及“刑讯逼供罪”。

④徐长虹本没有罪,而法庭判他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犯下“诬告陷害罪”和“徇私枉法罪”。

⑤徐长虹是在咸安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因为是人民的法院,所以法律应该反映人民的意志;国际上一致认为,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社会公意,是国家的意志,不是哪个党派的意志,更不是那个人的意志。法律如果只维护统治阶级或者江泽民的利益,不为老百姓主持公道,根本谈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好公民徐长虹非法庭审,是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什么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国际公认,国家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惩恶扬善。国家法律实施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惩恶扬善的过程。那么,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说白了,就是破坏惩恶扬善的过程,也就是纵容、保护行邪作恶的过程。

谁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犯?东南大学法学教授、著名律师张赞宁明确指出,是江泽民!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十七年来,江泽民、周永康为首的政治集团,颠倒善恶,利用610组织操纵司法,抓捕好人,再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把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送进牢房残酷折磨,致使很多人致死致残,把国家法律,变成了江氏集团整人的工具!因此,江泽民等人才真正是在利用610组织破坏中国的法律实施。江泽民绑架了中国司法系统集团对法轮功犯罪,法院是这个集团犯罪的一份子。控告江泽民,就是揭露江泽民的违法犯罪事实,是惩恶扬善,其实质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捍卫人间正义。

⑥在庭审过程中,都有“610”人员在场,法官要看“610”人员的。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执法人员犯下了“渎职罪”,违法违宪。

七、滥用职权超期羁押,执法犯法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至今,已经过去四个多月了,徐长虹仍然被非法关押在咸宁市咸安区第一看守所,既不放人,也不宣判执行,更不准家属探视。这说明了什么?咸宁市的司法人员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

①法轮功学员徐长虹被非法关押了十二个多月,属于超期羁押,违法违宪。

什么是超期羁押?依中共体制内的法律来说,是指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实施的羁押期限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就属于超期羁押违法行为,是枉法渎职。按照大陆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对当事人实施刑拘期限是十四天,三天内必须提请是否逮捕;检察机关批捕的期限是七天,捕后不超过二个月,公诉期限是一个月,最高延至两个月,一审二审各为一个月,不能超过一个半月。而徐长虹被非法关押,时间过了十二个多月。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轮功学员徐长虹属于超期羁押,执法人员违法违宪,依据《刑法》犯了“枉法渎职罪”。

②徐长虹已经被非法关押了十二个多月了。如果徐长虹没有罪,就应该依法无罪释放。如果徐长虹有罪,就应该依法在“判决书”上签字执行。可是,现在既不放人,也不宣判执行,而是一味的非法关押。这些法官知道,徐长虹本来就没罪。可是,又不敢放人。因为有“610”黑社会恐怖组织在监视着他们。如果听信“610”的,就在“判决书”上签名执行,可又怕将来担责任。因为现在的案子是实行“终生负责制”。真是进退两难!就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在拖延着。

可是,这些人不知道,判而不执行,依据《刑法》,执法人员犯了“渎职罪”。无罪而关押,依据《刑法》,执法人员犯了“徇私枉法罪”。都是在犯罪。只有无罪释放徐长虹,才是光明大道。

八、滥用职权强行拆屋,执法犯法

二零一六年一月,徐长虹还在看守所里被非法关押着。当地的城管人员在没有通知徐长虹的妻子的情况下,强行把徐长虹妻子的父母的房子拆了,用拱土机把房屋推倒,房子里的东西全部被埋在土里。那时,为了躲避“610”骚扰儿子的高考,徐长虹的妻子苏晓莲只好离开家,到外面租房子住。

徐长虹的妻子苏晓莲因为修炼法轮功,也多次被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被非法劫持到洗脑班迫害。徐长虹、苏晓莲轮流被迫害多年,年幼的儿子时常见不到爸爸或妈妈;更有甚者,徐长虹、苏晓莲同时被非法关押几个月,小孩读书无人照顾,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被迫寄宿在亲戚家。这直接影响孩子的正常发育和正常受教育,给孩子的心理留下阴影,残害下一代人。

由此看来,从江泽民的讲话指示、610的密令、公安的刑侦绑架、洗脑班的诱骗迫害、检察院的批捕和蓄意错用三百条起诉、法院的审讯定罪量刑、看守所里超期羁押折磨、家庭被摧残、孩子时常被恐怖笼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使中国的法律体系丧失了惩恶扬善的功能,成为了实实在在的专政整人工具,沦为了犯罪体系,把公检法人员变成了江泽民的打手和致人伤残的凶手,使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备受摧残。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不稳定的最主要因素。从这个犯罪链条上,直接暴露出中共的邪教流氓本质和中共执法人员的明目张胆的违法性。

这说明了什么?中共的法律都是假的,权力大于法律,捏造证据,也要惩治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真的。这说明: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从来没有讲过法律,用“法律”之名公检法司与610串通迫害法轮功,只不过是假借法律之名,欺骗老百姓而已。这就是在践踏法律,破坏法律实施。

值得强调的是,法轮功的问题不仅仅是中国内部的事情,还涉及国际社会,尤其是活摘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搞器官移植。所以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的原则,国际法的规定,都将对法轮功问题适用。“执行即有罪”、“服从上级命令也是犯罪”,这是原则。“服从上级命令”与“未亲手杀人”不再是洗脱罪责的借口,“服从即有罪”原则得到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从国际法角度看,江泽民集团违反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犯了“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和纳粹同罪,而且已经被控告。

在法轮功学员递交给最高检察院的控告状中,有许许多多惨绝人寰的案例,可谓声声控诉,字字血泪,让人惨不忍睹,真相大白的那一天,那些所谓的执法人员,将如何面对用血泪凝结而成的诉状?!

今天是未来的背景,也是未来的原因。未来是福是祸,全在今天表现的是善是恶的一念中。立即无罪释放徐长虹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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