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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古稀老人被判刑五年 律师控告公检法制造错案

更新: 2017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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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七十五岁的张心鉴修炼法轮功后善待他人,亲朋同事邻里有口皆碑;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被警察从家中绑架、构陷;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判刑五年,当天上诉。

张心鉴的二审辩护律师——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天昊,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控告宜宾市翠屏区公检法相关人员故意制造假案错案冤枉无辜。唐律师说:“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最近都发文强调,对错案终身追究。本案是办案人员明知而制造的假案,他们肯定会被追究错案责任,希望有权机关不要庇护被控告人的违法责任,自己也违法犯罪。”

唐律师说: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団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那么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至今仍无任何的法律规定不让普通民众修炼法轮功。同时无论这种信仰受国家保护或者不受国家保护,修练都是合法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涉嫌“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它隐瞒事实、违反法律劰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予立案。

唐律师指出:根据上诉事实和法律,明知追究张心鉴的刑事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仍然予以追究,(公检法相关人员)共同涉嫌徇私枉法罪。

张心鉴老人一九九六年开始即接触并修炼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强身健体提高心性,助人为乐,善待他人,亲朋同事邻里有口皆碑。因为坚持真善忍,讲真话,二零零八年遭受非法拘留迫害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宜宾市翠屏区警察开着一辆面包车来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七星小区,非法入室,抢劫走了张心鉴家中的私人财物,并将他们夫妻二人从家中绑架。老伴陈星吟当天被放回家。

张心鉴被非法关押在宜宾大益看守所,五月十四日被所谓“逮捕”。翠屏区公安分局警察将构陷他的案卷移交到翠屏区检察院公诉科。

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家人为张心鉴聘请的北京律师到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阅卷;十月十八日,律师到法院开庭前会,会后说什么时候开庭再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第一次对张心鉴进行非法庭审,律师做无罪辯护,当天没有宣判。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第二次对张心鉴进行非法庭审,当天判五年。当日律师写了上诉,到市看守所去找张心鉴本人签名后,下午就把上诉状交到翠屏区法院,请审判長杨光转交到宜宾市中级法院。

上诉状指出: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为的是遵循中华传统文化,守卫传统真善忍美德,上诉人无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证据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原北京律师黎雄兵和张心鉴家属,一起到宜宾市中院去找负责张心鉴案件的立案庭黄云时,家属又交给了黄云一份聘请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天昊的委托书。是当着北京律师的面交给中院黄云的。当天,黎律师出来后说:主审张心鉴的中院法官叫康艳秋。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当重庆律师唐天昊来宜宾找到黄云阅卷时,黄说没有收到过家属交的聘请委托函,唐律师又重新交给黄一份。当时黄云就告诉唐律师说,张心鉴的案,他不开庭审,想维持原判。后来家属去找他,也是这样说的,不开庭。

张心鉴老人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六日被绑架羁押已经一年多,由于有高血压等症状,据说他什么都不能做,身体很虚弱。

宜宾市翠屏区袚控告的公检法人员:
1、翠屏区法院:本案审判长:杨光、审判员:申伯英、审判员;涂开英、书记员:唐娅洲。
2、翠屏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张心鉴的批捕科長、检察长、公诉人:王生东、决定起诉的科长等。
3、翠屏区公安局:翠屏区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刁勇、肖波、唐健、程中良、国保大队队長:廖旭冰、副队長:谢明彬、公安局局長: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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