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遭十多年残酷迫害 陕西安康市阚光英控告江泽民

更新: 2023年09月18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陕西报道)“16年的残酷迫害,我长期被监视居住、监控电话,先后被7次抄家、3次拘留、劳教2年和判刑4年。期间在看守所被脱光衣服搜身后光着身子下蹲,公开的辱骂和刑讯逼供;在劳教所和监狱迫害更为严重,受尽了难以用语言叙述和形容的惨无人道的辱骂、殴打、各种酷刑折磨以及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和各种精神伤害……由于控告书篇幅限制,不能逐一申诉,只能粗略表述。”

2015年8月23日,49岁的安康市阚光英女士向最高检察院、法院邮寄了控告书,请求对被控告人江泽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是阚光英女士陈述的部份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酸楚又幸运的人生

在修炼法轮功前,我的命象“黄连”一样的苦!1966年冬天我出生在家族及整个社会重男轻女的年代,上面已有两个姐姐,所以我刚出生就被母亲丢进家里一个用来装酸菜的大瓦罐里。外面下着大雪,活着的我在瓦罐里拼命地哭着挣扎。危急时刻一直在外地搞工作组的父亲突然回家,把我从瓦罐里救了出来,并给我取名叫“胜利”。这样的遭遇使我比其他孩子走路都迟,长期双膝酸、软、困、冰冷并疼痛,特别是走下坡路时难受的双腿打闪跌跟头,并最终落下关节炎的毛病,每到春夏秋冬季节交替的时候都隐痛。至今刚学走路时那个艰难的滋味儿仍然令我记忆犹新。而且我以前经常做噩梦都是小时候学走路时双腿难受迈不开步的情景。更让人难受的是从小夹不住尿,为此懂医的父亲用了许多民间土方才给我治愈。

4岁时险些丧命。当时在生产队干农活拼命挣工分的妈妈从早到晚的忙活,将我和3岁的弟弟让两个姐姐照看。一天早晨姐姐发现我生病后就叫来邻居三娘唤人送我去看病。我得的是急性脑膜炎,昏迷了3天3夜。那时农村的医疗条件很差,医治后留下了后遗症,经常头痛。

7岁开始上学,路程较远,早出晚归,家里生活条件差,吃饭是个很大的问题。于是上半年我上学一天的干粮就带蒸熟的土豆;下半年天渐渐的变冷,把红薯蒸熟后,晚上将蒸熟的红薯用纸铺放在烧煤炭的地炉子旁边烤着,然后早晨上学的时候带着,这就是我上学一天的干粮。吃的时间长了,就得了扁桃体炎,喉咙两边长期化脓好不了,连说话稍微多一点就哽咽疼痛,多次治疗无效。

那时爸爸常在外做事,家里干农活没有男劳力挣工分,妈妈就顶男劳力。繁重的体力劳动使妈妈怀了几个孩子都早产。可是上个世纪50年代全国搞大炼钢铁运动,妈妈跟着生产队的男劳力到岚皋县蜡烛山大炼钢铁去了,把还很小的第一个姐姐放在家里,结果不幸被意外致残并最终死了。后来第二个姐姐出嫁了。第三个姐姐也死了。我成了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所以1983年上初中时我退学了,帮妈妈照看家里。两年后家境好转,我姨和姐姐支持我到安康城学裁缝。1986年我进了集体服装厂,后来又转到安康县(现在称“汉滨区”)二轻局下属的轻工刺绣厂。

1988年我嫁给了身患小儿麻痹腿有残疾的丈夫,而且是和公婆一起住并有六姊妹的一个大家庭。丈夫上面有两个哥哥、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成家后都出去住了,剩下我们和公婆一块儿住。公公是南下老干部,身体多病,婆婆要照顾公公。于是家里的大凡小事、支人待客以及周末姊妹回来探望父母都得我应酬,家务我全包了,而且自己还要上班和带孩子。后来公公的眼睛看不见了,并得了糖尿病综合症,一年中有一半的时间都在医院里住。我既要买菜做饭,又要到医院给公公婆婆送饭,还要上班和接送女儿上幼儿园。因为老担心上班迟到早退,心理压力大,于是1993年初我自动下岗了。下岗后除了一如既往的做着家事,我就在街上摆地摊做些小生意添补家用。那期间家里的粗活重活我一肩挑,干活不惜力,不知道爱惜自己,所以长期以来身体的劳累奔波、丈夫贪玩以及家里婆婆和姊妹嫌我做地摊生意丢脸,我的心里和身体实在扛不住了。特别是1995年腊月27日早晨我准备年货时,突然感觉全身好象筋断骨折,直不起,坐不下,四肢动不了,躺在床上一星期自己不能翻身和起来吃饭,大年初一六岁的女儿跪在床边喂我吃饭,哭的泪人似的,我心里难过极了,又委屈又伤心。后来到医院检查拍片发现腰椎间盘突出;还有4条肋骨有断裂的痕迹,那时因为1993年秋天的一个夜晚公公因糖尿病严重昏迷过去,瘦弱的我和一位出租车司机将1米8左右个头的公公抬上出租车送到医院后,出租车司机抬着公公的腿,我搂着公公的上身跳下出租车,只听到我的腰“咔嚓”一声,但我还得咬紧牙关坚持将公公送到抢救室,就这样我的肋骨挣裂了。

身体的病痛还好说,家里的矛盾有时让人心里很难受。1996年我在家附近开了一个小商店,可是婆婆不愿意我开商店,想让我把商店转让给大姐家经营。那时我觉得婆婆太偏心了,伤心委屈,愤愤不平。本来身体就不好,心情影响得身体更不好了,总感觉身体不听自己使唤。这些年风里来雨里去的患上了伤风鼻窦炎,成天恶心多痰,遇上刮风下雨天鼻子堵得实实的,嗓子也经常痛的说不出话;还有我的腹部成天胀得不舒服,不吃饭饿得慌,吃了饭又胀得很,憋得就象快生娃一样难受,坐都坐不下;顾客买东西胳膊痛的取货都转不过弯,只能头和胳膊一起转动;弯腰取货只能很艰难地直直的蹲下去;每月多半时间满嘴都是溃疡,吃饭喝水痛的钻心。

身体越不好,心情更不好,恶性循环,不仅其它方面的病多,女人患的妇科病我都得上了。我常背着人泪流满面,心里憋屈得满满的,总觉得老天对自己不公,丈夫在家里排行老三,腿脚又不方便,从小惯养,大小事都不操心,我的身体也越来越差,觉得这日子过到头了,想想女儿还那么小,要不真是死了算了!

然而苦尽甘来,喜从天降,我的幸运人生降临了。

1997年秋,经朋友介绍,我有幸走进法轮功,对法轮功说的“真善忍是衡量好坏的唯一标准”很感兴趣。我孜孜不倦的拜读李洪志师父的著作《转法轮》,在不断的看书过程中,我对“真、善、忍”三个字的内涵及其怎样按照这个标准做人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在生活中身体力行。

令人做梦也想不到的是,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奇迹发生了!我的身体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多年来给我生活带来不便的脑膜炎后遗症、关节炎、心律不齐、腰椎间盘突出等重大疾病,以及长年的扁桃体炎、口腔溃疡、鼻窦炎、子宫肌瘤等日常小毛病引发的各种令人痛苦的症状都不翼而飞了。那种从未有过的全身轻松妙不可言的感觉让我快乐极了!

身体的变化使我对法轮功有了全新的认识,才知道自己幸运的踏上了一条自古以来多少人梦寐以求甚至苦苦探寻的修道之路,我无法用语言形容自己是多么的幸运!我明白和懂得了要想身体好就要先学会做人、学会做个好人、甚至更好的人。从那以后我对家人再也没有怨恨心和妒嫉心。我开始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修正自己的一言一行,不断地学会包容、宽容和忍让,守住良知,守住做人的道德底线,不断地提高生命本质的升华。从此丈夫和婆婆的身体越来越好,家里的商店生意也越来越红火,一家老小就是一个字--“顺”。

二、无法用语言叙述和形容的残酷迫害

正当我信心百倍在法轮大法的指导下学会成长,突然乌云遮天,晴天霹雳的事情降临了!江泽民动用全部国家机器大打出手,发动了史无前例的全面迫害运动,肆无忌惮地造谣、污蔑和诽谤法轮功创始人,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采取“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问来源,直接火化”的群体灭绝政策,使用各种惨无人道的酷刑手段不遗余力的打压。长达16年的迫害,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抓捕、拘留、关押、劳教、判刑、洗脑等精神伤害和残酷的肉体折磨,被致伤、致残、数百万人失去生命,甚至还制造了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这个星球上前所未有的邪恶”的惨绝人寰的血腥事件;造成数以千万计法轮功学员流离失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江泽民罪行累累,难逃法网!

16年的残酷迫害,我长期被监视居住、监控电话,先后被7次抄家、3次拘留、两年劳教和4年判刑;在劳教所和监狱迫害更为严重,受尽了难以用语言叙述和形容的惨无人道的辱骂、殴打、各种酷刑折磨以及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和各种精神伤害。残酷的迫害天天随时都在发生,写不完道不尽,骇人听闻!由于控告书篇幅限制,不能逐一申诉,只能粗略表述。具体事实如下:

(一)监控、抄家、绑架、拘留

1999年7月底,新城派出所第一次非法闯入我家和经营的小百货商店翻了个遍,抢走师父讲法录音磁带1套(9盒)、几本法轮功书籍和1盒炼功音乐磁带。此后经常有新城派出所的、辖区居委会的以及国保人员上门监控和骚扰。

2000年7月19日,汉滨区国保大队和新城派出所第二次非法闯入我家和商店抄查,其后把我绑架到新城派出所逼迫写“三个保证”,我坚决不写并当场讲了法轮大法的美好和表示自己坚修到底。迫害一夜后,7月20日第一次把我强行绑架到汉滨区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期间家中商店里的好烟不知被谁全偷走了。

2000年10月9日半夜,汉滨区国保大队吴大队长带人第三次非法砸门冲入我家,一群人扛着摄像机在我家楼上楼下及商店到处翻抄并对着我和家人及室内物品拍照,抢走我师父讲法录音磁带一套(9盒)及几本法轮功书籍,并第二次把我绑架到汉滨区看守所拘留15天。期间家中的商店又一次被盗。

2001年1月汉滨区国保大队第四次非法抄家,抢走法轮功书籍《转法轮》和《洪吟》各一本、以及师父在国外讲法书籍。我被非法关押到汉滨区看守所。期间家里的商店再次被盗,商店的卷闸门被破坏废掉。

由于汉滨区国保大队、新城派出所管制辖区片警及居委会多次上门骚扰,严重影响和干扰我的正常生活以及给家人带来极大的压力,于是我去北京上访想讨个说法:炼法轮功修身养性,祛病健身有什么错?我想讨回宽松自由的炼功环境,讨回公道,更讨回我师父的清白!但是还未等我走到天安门广场就被北京便衣警察绑架到北京天桥派出所非法关押,后又被劫到陕西驻京办事处非法关押,最后被汉滨区新城办事处有关领导和新城派出所及家人一起接回当地。可刚到安康火车站就被等候在车站的汉滨区国保大队兴师动众劫持到汉滨区看守所非法关押。而且临近春节,这里陆续抓来很多法轮功学员,被国保大队、610和看守所绞尽脑汁地想尽各种办法迫害。

尤其2001年1月23日江泽民政治集团阴谋策划了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伪案,所以汉滨区政法委、国保大队、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邪恶机构)、看守所连中国人最重视的传统节日“大年初一”都不放过对我们的迫害。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一群一群的先后站在巡视台和号舍窗口上挥舞警棒不停地发出“嚓、嚓、嚓”放电的声音和刺眼的火花,口中不断地说着诽谤和污蔑法轮功和打压我们的恶毒话语,后来又把我们统一集中到看守所大厅观看“天安门自焚”伪案,看完后又让我们分别回到各自的号舍讨论,每个人都必须发言,并要挟表态后果自负!轮到我表态时,我就讲述了自己去天安门一路上看到的三步一岗、两步一哨,挨一挨二到处都是便衣警察,警车满街鸣叫,喧嚣“宁可抓错、不放一个、打压一片”的情景,恐怕麻雀插翅都难飞进去,咋可能有人在那儿拿着汽油自焚?何况是被严密监视的法轮功学员?!讨论达不到看守所想要的结果。于是又把我们强制逼迫到看守所大院面向安康市政法委、市国保大队、市610、汉滨区国保大队及区610的人员面前站着,外围是武警手持警棒和手铐,强迫我们一个个表态自己咋办以及对自己发言的后果负责。我抬头严正地回答“我正在往好的方向做,我相信自己以后会越做越好!”安康市610邓良贤(人称邓秘书)气急败坏地说“有人不要嚣张,她的商店就别想再开了,她的房子就别想保住,那是共产党的天地,属于共产党所有,不行就给她全没收。”但是尽管当时气氛恐怖,没有一个法轮功学员表态放弃信仰。于是当晚看守所借口调换号舍为由,命武警对我们搜身、搜查衣被和其它物品,强迫抽血化验。

(二)在陕西省女子劳教所遭受的残忍迫害

2001年正月十五,我们8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送到陕西省女子劳教所,其中我被非法劳教两年,直到2003年1月回家。期间亲身经历和看到其他法轮功学员受尽难以用人类语言描述和形容遭受的超越古今中外的各种刑、训和体罚的流氓手段,如象劳教所黑话叫作“架飞机、上肘子”的刑罚----穿约束服、死刑床、电警棍、吊铐、灌盐水、喂大便、冬天铐那儿冻、夏天铐那儿晒、白天黑夜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等各种折磨。

演示图:电棍电击

记忆最深刻的是2001年6月劳教所为了迫使法轮功学员集体洗脑转化,把非法关押在各队里的法轮功学员突击大调动,全部逼到教育中队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转化楼”--南楼二楼(共三层)。当时我被关在劳教所二队,走出二队前衣服被子被搜查个遍,走进南二楼时又再次被搜查个遍。其他法轮功学员也如此这般的进行。可我们刚把翻乱的东西收拾整齐一两天后劳教所又把我们的衣物等生活用品任意满地抄翻,并把我们全部逼到操场罚站。在劳教所我们横竖左右都不能享受正常人的待遇和尊严。于是我们28位法轮功学员采用集体齐声背诵师父的《论语》和《洪吟》的方式抵制这种迫害,但换来的是一顿无法形容地残酷暴打。穷凶恶极的劳教所张所长、杨书记坐镇指挥男内卫队7、8个身高1米8、9的彪形大汉警员手持双警棒、对无辜善良的我们猛击乱打,还叫来劳教所三队一伙经常穿戴男式服装和留着男式发型的女吸毒犯和抢劫犯,纵容其站在我们身上任意踩、踏、踢、跺……我被警棒猛击双耳,眼前一片漆黑,失去知觉,宝鸡市法轮功学员王秀文(人大代表)冲上来挡在我身上护住我的头。警棒雨点般无情的落在她的头上和背上,她被打的满头都是两寸左右长的血口;安康老乡法轮功学员罗长云整个面部被打变形,已分不清五官哪是哪了,看到她的样子,我的心里难过极了;我被打的背部实在难以支撑,头闷胀,耳朵嗡嗡的啥也听不到,只看到别人的嘴动却听不见说什么;更令人心痛的是西安市30多岁的法轮功学员杨丽受不了暴打的侮辱当场疯了……

我们被打的遍体鳞伤,个个伤势严重。然而又被拽着头发,全部被拖出楼道铁门外背銬起来,然后集中拖入一个空房,背靠背围成一个大圈,摁在地上罚坐。然后又一个个叫到办公室逼迫口头表态,对表态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就被分到各队去干奴工,经常加班到晚上12点以后。而且每月一次的亲人探视日,家人大老远的赶来,劳教所队长及所领导却不让我和家人见面。

2002年4月江泽民到陕西,并给劳教所拨款专门用于迫害法轮功。劳教所立即把二队和三队所有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都集中到教育中队,又给教育中队请来各界人士使用古今中外流氓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还请陕西省枣子河劳教所的姓魏和姓郑的两位男队长配合女子劳教所迫害法轮功学员;特别是劳教所在2月份还专门派两人到迫害法轮功最残酷的辽宁马三家教养院长达3个月的学习如何强制转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方法。谁敢学法炼功就迫害谁,各种迫害的手段都使出来了。有一次我和罗长云因为炼功被铐挂在一个窗户上晒,劳教所派了两个吸毒犯,以奖励她们减刑两个月为诱惑,让两位犯人对我们拳打脚踢。

劳教所纪委书记赵晓阳,此人特别邪恶,不仅强迫我们众法轮功学员必须听他站在讲台上满口诳语,诽谤法轮大法,而且还行凶打人,我亲眼看见赵晓阳用警棍把西安市法轮功学员李翠芳猛打倒在地直到她尿失禁并昏死过去才罢休;把汉中法轮功学员魏欣荣扯成大字形铐绑在死刑床上直到折磨尿失禁并昏死过去;还经常故意找事把我们分批弄到铁门口去挨警棍、打耳光,然后再让我们站在楼道两旁罚做兵马俑式的站姿和蹲姿数小时。

劳教所还给教育中队买了多台电视机和碟机,播放污蔑法轮功的录像片。白天晚上都把电视音量放到最大,强迫我们必须昼夜连续看,谁不看电视就昼夜面壁。面壁时必须脸贴着墙面,否则就在后面把我们的头使劲往墙上撞,拳打脚踢,面墙时间长了呼吸都困难;脚尖必须抵着墙根,两臂下垂与大腿并拢,若脚尖没有抵紧墙根,劳教所派犯人用脚使劲踢我们的脚后跟;如果晕倒了就被说装死,醒来再站;假如反抗就给穿约束服,把双手拉到后背将两只长长的袖子扭在一起提的高高的再扭紧绑上、再反抗就“吊铐”。而且面壁时不许上厕所,或者按照劳教所规定的侮辱自己的报告词打报告就被准许上厕所;或者故意让劳教所的吸毒犯和抢劫犯看管我们,犯人不能做主让我们上厕所,有很多学员憋不住尿裤子。其中有一个被挂铐的学员把屎拉在裤子上,看管的犯人用棍子把屎往学员的嘴里塞,并把屎放在学员吃饭的碗里,弄的很多学员都不敢吃饭、喝水。于是劳教所队长就开始辱骂:让你们看电视你们都不看,说“天安门自焚”是假的,杀夫、杀妻、自杀都是假的,那你们不吃不喝不都是在自杀吗?这又找到了迫害借口,又把我们绑架到劳教所南一楼,弄个喝水用的大瓷缸子,里面倒一大袋盐和一小袋维维豆奶粉满上水,再把我们一个个的手和脚绑铐在睡觉的铁架硬板床上,然后由劳教所非专业的医护人员从鼻子插胃管进行灌食。管子插得学员鼻子和嘴直冒血,甚至有的学员当场昏死过去。

另外劳教所采用大集中、小分散的办法,一边把我们集中在教育中队洗脑迫害,一边又偷偷摸摸地带着我们不从正门走,而是一个个单独的绕道房檐后边的黑道后门转移到南楼,实行单人单间、门窗紧闭。我被关在南三楼一个房间,屋内白天如不开灯一片漆黑。安排刚从学校毕业的白姓女青年、教育中队的女张队长和枣子河的男队长3人一起迫害我,不许睡觉,逼迫我白天黑夜地看诽谤法轮功的录像片和书籍。如果不看不听就打骂、拽头发、揪眼皮。迫害几天后,陕西枣子河劳教所郑姓男队长训斥我说“你师父才教你几天?共产党教你多少年?”我说“我师父没有逼迫我炼功,更没有强迫我炼功,我深感受益。”“你师父教你啥?你见过你师父吗?”“我师父教我做好人,我没见过师父我也坚信我师父!”这位郑队长恼羞成怒地在墙拐角放一个4、5寸高和3寸左右宽的小凳子,强迫我坐小凳子,后背紧贴墙面动不了,而且在我面前横放一个长条高凳子,枣子河郑队长骑坐在我面前,不停地抽烟,并把呼出的烟雾吹到我的脸上,甚至还用书本不停地敲打我的头顶,不许合眼。

劳教所女张队长和白姓女青年高兴地不停轮换伺候给郑队长买烟、泼茶倒水和打饭,连续迫害我长达一天一夜多。迫害中处于人道、男女有别和维护尊严,我极力反对郑队长在我面前耍流氓。只见教育中队女教导员李珍凶恶地跑进屋来,抓住我就往外拖,拖到三楼下二楼之间的拐角,发疯似的暴打暴踢,其后又把我拖到三楼禁闭室,双手双脚同铐在一个桌凳下蹲着两天两夜。此时正逢“五一”放假,劳教所教育中队李珍、郑、白、张一群又把我丈夫和孩子骗到这里和我关在一起一天一夜。这些人一起当着丈夫和女儿的面威胁我“如果你不转化,就不许你女儿回家上学,永远让她在这陪着你。”又对我女儿说“你不能回家上学是你妈害的,她心里根本就没有你们……”说了许多难听且带有煽动性的话。丈夫给各位队长说了很多好话,好不容易和孩子脱离虎口。

除了各种各样的酷刑折磨外,劳教所还强迫我们从事长时间没有工资的体力劳动,短则一天干活8、9个小时,最长一天可干16个小时,有时甚至通宵达旦地干活。

(三)非法判刑四年

两年的劳教迫害罄竹难书,经历的太多太多……期间我的娘家母亲因为担惊受怕和对我的思念病倒了,不思茶饭,经常流泪,精神变得恍惚,长期的精神紧张导致突发脑出血于2003年12月11日含冤离世。

2004年,汉滨区国保大队吴大队长带人第五次非法闯入我家抄家搜查,起因是汉滨区法轮功学员杜新琴被绑架,汉滨区国保大队欺诈逼迫她说出曾给过我一本《江泽民其人》的书籍。

2006年4月19日我到岚皋县小道镇走亲戚,给有缘人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当地农民工举报。小道镇罗镇长和江姓民兵连长带人追查并绑架了我,又通知岚皋县国保大队把我劫持到岚皋县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星期,我没吃、没喝、没睡,岚皋县国保大队庞队长、贺庚强、马力等4名男警察和张队长、杨队长两名女警察六位警察一起连续六天六夜昼夜轮流审讯,其中岚皋县国保大队一位女警察对我拳打脚踢,见我不动又猛抓我的头发,并使尽全身力气打我耳光,嘴里念念有词“替你父母打的、替你丈夫打的、替你孩子打的……”期间我没吃一粒粮、没见过碗,但岚皋县看守所仍然扣我300多元伙食费。

4月26日晚汉滨区国保大队长吴新生、邓涛和某机关的一位女领导把我从岚皋县看守所劫持到汉滨区看守所非法关押,汉滨区国保大队及610人员还在我所居住的左邻右舍收集所谓的证据,结果左邻右舍对我的评价很高,几人提审时嫉妒的说:看不出你的左邻右舍对你印象不错,你口碑很好。我说这都是源于法轮功修出的善良与正直。他们不怀好意地讥讽我:原来你现在口碑好,对你好的人多了,你现在看不上你残疾丈夫了,他也的确配不上你,你想甩他再找一个又不好意思。我心里笑这些人真是可笑又可悲!我回答说:丈夫虽残疾,但他身残心不残,我觉得他挺好,是个好丈夫!现在社会怕的是人没有道德约束、没有道德底线,不干好事,尽做坏事,外表不残,人心残这是叫真残!话音还未落,审讯人员就凶恶地扇我耳光,并罚我长期坐在看守所的审讯室,还安排两人一组四班轮流白天黑夜审讯逼供,一般都是多则一个星期,少则两三天,并在提审时捏造恐吓。

有时大白天汉滨区国保大队长吴新生、邓涛、邓露露、王朝鼎、一位不知名的中年张某和汉滨区610蒲汉宁、唐祖斌及预审科何龙等人一起逼问真相资料来源,以及跟那些人来往,张口就是诽谤威逼的脏话,手段极其卑鄙,期间我遭受了各种方式的迫害。汉滨区国保大队及610迫使我丈夫和他单位的厂长对我长期监控和管制,还把我丈夫和他单位的厂长找来看守所给我施加压力,并威胁他们如果不想尽办法使我“转化”就让他们日子不好过,对丈夫单位厂长说:“你这个党支部书记、厂长也别想安宁!”

同时汉滨区610唐祖斌和国保大队吴新生带人还多次上门威逼骚扰我娘家的兄弟及叔父。尤其卑鄙的是汉滨区国保大队在5月份把我丈夫和上高二的女儿骗到看守所审讯室,吴新生、邓涛等4、5人强迫我女儿跪在我面前数小时,威胁我如不说出法轮功真相资料来源、不供出其他法轮功学员、不放弃信仰和不说“不炼”就不让女儿起来,直到当场把我逼迫昏死过去,丈夫和女儿把我抱在怀里又哭又喊、掐我人中,国保大队见势不妙放走了丈夫和女儿。其后不长时间又把我丈夫骗到看守所重刑犯审讯室,锁在铁椅子上关禁闭。汉滨区国保大队吴新生、邓涛、邓露露和610蒲汉宁及预审科何龙一起逼迫我去看被非法关在禁闭室的丈夫,并强加是我使丈夫失去自由的,你一言我一语的,逼得我只有以死来洗清这些妄加的莫须有的罪名。我一头撞在墙壁上昏死过去,丈夫吓得惊呆了,不停地哭喊我的名字。国保大队只好把丈夫推出看守所大门。我被迫害成脑震荡、恶心、呕吐,头晕。

长期的刑拘和迫害使我原本修炼法轮功后已经好了的子宫肌瘤疾病又复发了,而且就在安康市公安局、市政法委、市610、汉滨区国保大队、汉滨区610和岚皋县公安局等13位官员一起在汉滨区看守所二楼会议大厅威胁逼供审讯我的现场,我的下身不停地淌血,审讯完毕后,汉滨区国保大队吴新生看到我坐的椅子和穿的裤子上一片血迹,怕出事担责任,让邓涛赶快把我扶下楼。汉滨区国保大队第六次非法抄了我的家,直到2007年3月,我在汉滨区看守所非法拘留被汉滨区国保大队和610迫害长达11个月。

2007年我被非法判刑4年,3月20日汉滨区看守所马副所长带着屈管教、张管教两位一起送我到陕西省女子监狱,路上还捎带一名少年抢劫犯到少年监狱。马所长未经我本人同意就将我和少年犯两人的路费以及在西安的体检费共400多元都从家人给我带的钱中扣除,看守所一分钱都不承担。

尽管我的身体检查不合格,但陕西省女子监狱教育科长纪桂芬仍然照收不误,并且一进监狱就被送到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九队遭到训斥,纪桂芬和九队队长让犯人来给我穿囚服,我坚决不穿,其凶恶地说“不穿就脱光衣服铐在铁门上挨警棒。”于是疯狂地拿着警棒叫来犯人按住我强行脱去我的衣服,穿上侮辱人的犯人衣服,并叫一名贪污犯冯军志和一名吸毒犯任宏杰包夹把我关进楼道铁门里严加看管。不许我私自出号门、不许和法轮功学员眼神对望、不许和法轮功学员同时去水房和卫生间、不许自己去打饭、更不许和法轮功学员说话。如果有新来的法轮功学员和看到其他法轮功学员受迫害,必须紧关号舍门,不许看和不许听,没有半点自由。

在监狱里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和折磨,受尽了难以用语言描述和形容的各种侮辱的精神伤害和残酷的肉体折磨,由于受时间和控告书篇幅的限制不能详尽叙述。在此监狱根据我的表现减刑半年,我于2009年秋回家。

2014年4月30日清晨,汉滨区国保大队派赵思林、邓涛、青年司机王某和一名年轻女警察第七次非法闯入我家,3男1女警察非法在我家及商店抄查,抢走《转法轮》、《经文》、《洪吟》、《洪吟二》等法轮功书籍各一本,还有200多元真相币以及多份“真相护身符”。并第三次把我绑架到汉滨区看守所非法关押15天。开始丈夫找了几天一直得不到我的消息,直到“五一”放假上班后于5月4日才到汉滨区国保大队要人,被敲诈勒索1000元,并没有出示任何收据或发票。

今天,我写出自己受迫害的经历,不是为了发泄个人的私愤,而是为了制止和停止江泽民长达16年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和对全社会的毒害;是为了数以千万计因为信仰“真善忍”被酷刑折磨致伤、致残和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是为了亿万个法轮功学员家属默默承受长达16年亲人遭受羞辱、酷刑折磨、被远离甚至失去生命的痛苦,承受执法犯法的政府执法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长期骚扰带来的精神折磨、抄家的恐怖以及经济损失造成的心理压力、生活窘迫和艰难;是为了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毁灭人类赖以生存的道德基础导致贪污腐败、假货遍地、盗窃抢劫、黄赌毒横行、杀人害命等社会败坏乱象丛生给所有中国人带来的生活魔难和痛苦,因此替天行道,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挑起良知、道德和道义大梁----这是我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社会成员的一份子以及法轮功学员的一份子应该行使的义务和权利,起诉江泽民责无旁贷!

三、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

自1999年7月20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其对我个人的伤害违反以下的法律规定:

(一)、违反《中国宪法》

江泽民对我信仰法轮功的迫害违反《中国宪法》第35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第36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第37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第38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以及违反第39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等相关法律条文。

(二)、触犯《中国刑法》

1、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如下所述:非法关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

2000年10月至2014年4月遭到3次拘留,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被劳教两年,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被判刑4年期间遭受无数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如下所述:因信仰法轮功受到虐待。

2000年至2014年我被7次抄家、3次拘留、两年劳教和4年判刑。期间在看守所被脱光衣服搜身后光着身子下蹲,公开的辱骂和刑讯逼供;在劳教所和监狱迫害更为严重,受尽了难以用语言叙述和形容的惨无人道的辱骂、殴打、各种酷刑折磨以及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和各种精神伤害。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如下所述:受到猥亵、侮辱。

2000年至2014年我被7次抄家、3次拘留、两年劳教和4年判刑。期间在看守所被脱光衣服搜身后光着身子下蹲,公开的辱骂和刑讯逼供;在劳教所和监狱迫害更为严重,受尽了难以用语言叙述和形容的惨无人道的辱骂、殴打、各种酷刑折磨以及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和各种精神伤害。

4、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37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如下所述:受到非法拘禁。

2000年至2014年我被居住监视、电话监控、3次拘留、两年劳教和4年判刑,期间均遭到非法搜身和被限制人身自由。

5、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中国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如下所述:个人财产受损失。

2000年至2014年先后被7次抄家,除了抢走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以外,抢走1个MP3、1个电子书、200多元真相币和敲诈勒索1000元钱;岚皋县看守所敲诈伙食费300多元,汉滨区看守所马副所长强占本人200多元现金给少年抢劫犯作为从安康到西安的火车费及在西安的体检费。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和持枪抢劫的。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如下所述:个人物品被抢劫。

2000年至2014年先后被7次抄家,除了抢走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以外,抢走1个MP3、1个电子书、200多元真相币和敲诈勒索1000元钱;岚皋县看守所敲诈伙食费300多元,汉滨区看守所马副所长强占本人200多元现金给少年抢劫犯作为从安康到西安的火车费及在西安的体检费。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如下所述:非法侵入住宅搜查。

2000年至2014年先后7次抄家,除了抢走有关法轮功资料以外,抢走1个MP3、1个电子书、200多元真相币和敲诈勒索1000元钱;在拘留、劳教和判刑期间多次非法搜查身体。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监狱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

如下所述: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劳动。

在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两年劳教和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四年(减刑半年,于2009年秋回家)判刑过程中被强迫长期进行没有任何工资的超强度劳动,一天干活短则8、9个小时,长则16个小时以上,有时甚至通宵达旦的干活。

9、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如上所述、我因修炼法轮功而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3、7项。我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自焚者”,“精神病患者”,“毒瘤”,“顽固分子”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四、江泽民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7月20日至2015年,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2、《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使我遭受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

13、《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江泽民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对我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4、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份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

如下所述:关押期间限制联络和通信自由。

2000年10月至2014年4月遭到3次拘留,两年劳教,4年判刑,期间均被限制与外界的联络和通信自由。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我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我在内的所有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5、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汉滨区国保大队及汉滨区610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我关进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公开侮辱、谩骂、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迫害。

以上所述是江泽民肆意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对我个人造成的伤害所犯下的罪行。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