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律师第九次到法院 被告知已“结案”两月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三月二十七日,王传菊的律师一大早就来到临沂市中院,这是从上诉以来第五次从北京来临沂、第九次来临沂市中院,除一月八日向临沂市中院刑二庭递交了委托手续外,就再也没见到法官,电话也没打通过。这次也不例外,电话没打通,用别人的手机终于通了,被告知已结案。

律师说:面都没见怎么就结案了?为什么不接我电话?邱文说:我接到很多那样的电话和短信,我都不敢接电话了。律师说:那我的电话你总该接吧?你这是违犯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邱文说:你让我怎么做?就关机了。

律师只好又赶到莒南县法院,这才知道此案早在一月二十七日就已结案,维持原判了。二月十七日莒南法院已送达看守所。

法院本该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所在,可在中共制下的中国却成了黑箱作业的地方;说到法官,不免让人想到公正二字,想到铁面无私的包公,可在中共制下的中国,法官却成了迫害好人的帮凶。这一点在王传菊的案子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现年六十岁的王传菊女士,原是莒南县实验三小教师,家住莒南县民政局。她自幼体弱多病,三十多岁就患有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有幸修炼法轮功不久就无病一身轻。从此后品性善良的她,总喜欢把法轮功的美好讲给身边的人,希望所有的人都受益。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王传菊在外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警察绑架,关到看守所。当日下午,莒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陈鑫、郭强、刘苹、李先锋、李虎贤一伙人闯到法轮功学员王传菊家非法抄家,抄走了大法书籍、电脑、手机、真善忍十字绣等价值数千元的私人物品。七月十五日,莒南县检察院批准公安局非法逮捕王传菊。

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点,莒南县法院开庭审理迫害王传菊的所谓“案子”。莒南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厚彦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诬蔑法轮大法及构陷王传菊。(注: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恶暴”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北京律师韩志广律师和张传利律师,明确指出这个罪名不能成立,当事人王传菊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王传菊女士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被非法判刑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莒南县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律师向临沂市中院刑二庭递交了二位律师的委托手续,中院刑二庭承办人邱文。律师问邱文:什么情况?邱文说:还没阅卷。之后张律师接到电话让交辩护词,律师要求面谈。

邱文去看守所问王传菊:你为什么要上诉?王传菊想了一下说:我觉得我修大法没错,是莒南国保和检察院栽赃陷害我。邱文却称:和你说话太费劲,我找你的律师谈。说完就让签字,王传菊说的话只字未写。

二月二日韩律师再次来到临沂市中院,要求和邱文见面,没找到人,说是去开庭了。联系不上这个所谓“法官”,律师就去看守所会见了王传菊。二月三日,韩律师很早就到了中院,希望能见上邱文一面,还是没见上;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

三月二十五日韩律师再一次来到临沂市中院要求和邱文见面,没找到人、也联系不上,就去看守所会见了王传菊。三月二十六日终于得知已结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应当指出,当事人王传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是针对一审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这本就不适合书面审理,更何况书面审理不等于秘密审理。目前家人表示要进行控告。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