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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张国珍被关押逾三月 女儿呼吁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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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按:辽宁省阜新市五十六岁的张国珍女士,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被阜蒙县城西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关押到新地看守所。阜蒙县公检法欲对张国珍进行司法迫害。张国珍的女儿认为母亲修炼法轮功没有罪,呼吁阜蒙县公安局放人。

以下是她日前写给阜蒙县公安局的呼吁信主要内容:

我母亲张国珍,曾经身体多病,经常腰疼(腰椎间盘突出),多年四处求医无果,直至修炼法轮大法才重获健康。修了大法,妈妈不仅身体好了,心地也更善良了:比如妈妈买鸡蛋时总是挑不好的买,自己曾不解的问妈妈:“买东西一样花钱,谁不挑好的拿呢?!”妈妈却说:人家做点买卖不容易,一会我们回家就吃了,不碍事的。母亲还捡到过钱包都想方设法的归还了失主,失主还特意到我家言谢。

然而,就这样的好人——我的好妈妈,如今却被城西派出所警察强行抓走,还要强编理由判刑。难道做一个好人都不行,还要被惩罚吗?还被逼写什么悔过书,悔过曾经一直在做好人?难道这个社会不是需要正义和善良的人,而是需要假、恶、斗的坏人?

中国宪法有信仰自由条款。给法轮功学员扣上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注: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奉行“假恶斗”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罪名是不成立的,这样的定罪是违法的。这一切只能证明是城西派出所在违法。

《公务员法》新增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明显违法的,而各级公务员以执行命令为名所实施的任何违法的迫害行径,法律已明确规定要由执行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逃避惩罚的后路。

其实此种事情早已有前车之鉴:文革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七百九十三名警察、十七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之后一纸“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如今,王立军、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周永康都被监禁,他们哪个不是江泽民一伙迫害法轮功的急先锋呢,我认为这是迫害好人遭到的报应来临了!

我妈妈几年前曾在马三家教养院被迫害得了糖尿病,身体非常虚弱。在那里还多次被上大挂等各种酷刑。即使那样也没摧毁妈妈的信念,但作为女儿,我真的不希望妈妈再无辜受罪了。俗语说:给修佛之人一口粥吃功德无量。 我真心的希望善良的你们能善待大法弟子,帮助我妈妈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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