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岁的个体商户刘成军,家住凤城市城东241加油站附近,老家“丁家房”,由于坚持修炼使他向善做好人的法轮大法,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被警察绑架、构陷,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遭非法庭审。两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阐明法轮功学员不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素,公诉方指控的所谓罪名不能成立,而司法机关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律师诚请法庭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被告人刘成军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庭审从上午八点三十分进行到近十一点三十分,面对两位律师有理有据的正义辩护,法官和公诉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最后审判长佟明志只好草草宣布休庭。
刘成军一九九五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从一个社会“混混”变成了一个个人人称赞的“绝对正直”的好人。以前他抽烟、酗酒,看谁不顺眼举手便打,根本不计后果;修炼法轮功后,刘成军脱胎换骨,处处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生意罗守诚信,童叟无欺,和他打过交道的人都称赞他“绝对正直”。
然而,这样一个好人,却在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晚八点左右,由丹东市国保大队、凤城市国保大队、凤山分局、凤凰分局连同刑警和特警勾结一起,当刘成军在“凤凰堡”大门前与法轮功学员孙喜凤交谈时,突然从三、四辆汽车里下来十来个人,将刘成军绑架,非法关押在凤城看守所。
凤城市中共政法委书记丁文波、副书记李洪全、花吉强直接插手迫害刘成军。丁文波亲自找黑社会的人去威胁恐吓刘成军,强迫刘成军“转化”,放弃大法修炼。 在丁文波的操控下,凤城市公检法已合谋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将刘成军非法起诉判刑。家人多次要求见人、放人均遭野蛮拒绝。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三日,刘成军家属去检察院询问情况,办案人顾世鹏告诉刘成军已被他们非法起诉到凤城法院。凤城法院负责此案的是刑事庭长佟明智、刑事庭副庭长潘淑 琴。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刘成军的女儿去看守所要求探望父亲,所长拒绝家人会见,只准刘成军女儿通过摄像头看了几眼。
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修自己、努力做一个更好的人,在任何正常社会都是合法的,而且是应该受到表彰的,更是目前中国社会最需要的。其实,公检法的人员心里也很清楚,所有对法轮功学员审判的案件无一不是非法的,“庭审”只是走过场,为“非法”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以欺骗外界。实际上公检法幕后的黑手是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整个办案过程、庭审以及最后的所谓量刑也都是被中共“六一零”一手操控的。
三月二十日在法庭上,两位律师指出:起诉书以“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起诉法轮功学员刘成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如何破坏了法律实施以及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的实施。两位律师还从中共现行法律的四要素来论证刘成军主管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以及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目前,刘成军仍然被非法关进看守所。
参与迫害主要责任人:
凤城市政法委书记丁文波:15841502111
凤城市政法委副书记李洪全:13941595008 0415-6808612(办) 0415-8126046(宅)
凤城“610办公室”主任花吉强:13841562633
凤城公安局国保大队(负责此案的办案人):张春伟:13941512545
凤城法院副院长 李贵忠
凤城法院刑事庭庭长(审判长) 佟明志
凤城法院刑事庭(书记员) 程萍君
凤城法院刑事庭 杨德才
凤城市检察院(公诉人):顾世鹏 办公室电话:0415-6276246
凤城市检察院(公诉人):赵运双 办公室电话:0415-627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