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崔树美 | 法轮功学员崔小先 | 法轮功学员冯文珍 |
非法抓捕、抄家,掠夺个人财产
2007年9月19日,河北保定市蠡县南关三名法轮功学员冯文珍(女,1957年出生)、崔树美(女,1951年出生)、崔小先(1946年出生)在讲真相时被绑架。约上午十时左右,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王军昌伙同县委、公安局几十人无任何证件,非法抄家。他们头戴钢盔,把街道都戒严。
恶警抄冯文珍家时,这些人把几间屋子翻了个底朝天,被子、衣服扔的到处都是。儿媳陪送的电视机、影碟机均被掠走,藏在枕头里的一千多元钱也被翻了出来装进了恶人的腰包。两张存折被他们看了看没钱又扔到了地上。
冯文珍家被抄照片 |
恶警抄崔树美家时,家中没人,他们就翻墙进院、砸坏门锁,把儿媳的彩电、影碟机以及脚蹬三轮车等值钱的物件掠走,机动三轮车因不能启动而幸存。将打气筒、大铝盆和废纸板都给“扣押”卖掉。
公安在抄家时,恨不得挖地三尺,把所有的东西都劫走,而在他们伪造的清单上,对抢劫的现金和值钱物品只字未提。
9月20日晚上,树美的儿媳听说是本村杨兵领人来抄的她家,就到杨兵家询问,被杨兵父亲(是原南关村恶党书记)打电话叫来110把她绑架到了城关派出所。杨兵的叔叔李俊江(在城关派出所任职)当着警察的面就殴打树美的儿媳,并恐吓说:“你要到我家去问,我就把你打死在门前。”一屋子警察却笑着不管。
当崔树美的女儿和儿媳找到国保大队询问母亲的情况,没想到正中了他们的圈套。他们让崔树美的女儿在外面等,把儿媳叫到屋子里,问了一些话后,让儿媳签字,按手印。儿媳不签,国保大队的人威胁她说:“你不签,就让你们家破人亡!”儿媳不按手印,他们几个人拽着她的手强行按上手印。然后,赶紧拿来一条毛巾说:“赶快擦干净,别让你小姑看见了。”向王军昌要被抄物品清单时,王军昌气急败坏,竟然将罪恶的手掌打在崔树美女儿的脸上并狂妄的叫喊:“我给不着你,你××的到县委书记那儿去告我吧!”
肆意栽赃构陷、反复更改“证据”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是在维护民众的知情权,他们制作、散发的真相材料,无论多少,都是无罪的,而且真相材料越多越值得赞扬。所以我们本不必纠缠所谓“证据”的细节,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无罪。本文讨论“证据”问题,只是为了让读者看到,蠡县公检法在“证据”问题上是如何造假的,从中看到其违法乱纪、陷害好人的本性。
公安局副局长刘文利和国保王军昌把所抄来的东西弄到保定市邀功,得到奖励后还把财物据为己有。但这还远远满足不了他们那贪婪的胃口,他们想借此事进一步捞取政治资本,于是便制造一个个伪证和伪证人。
(一)、伪造搜查证:在非法抄家时,当时冯文珍的丈夫向公安要搜查证,他们拿不出。然而12月24日开庭时,突然亮出“蠡县刑搜38号”搜查证。
(二)、伪造见证人:国保大队在非法抄她们三家时,见证人却是110副头目郭辉、610副头目徐永刚和610人员崔新军。他们三个即是指挥并参与抓人的,又来充当抄家见证人。这就好比杀了人又找同伙给自己证明说自己没杀人一样。作为执法人员造假造的竟然这样出了奇,凸显了中共邪党的流氓本性。
伪见证人徐永刚 | 伪见证人郭辉 |
伪见证人出示的档案:
郭辉:男,蠡县110副头目。1966年10月21日生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30635196610211657蠡县百尺镇百东村人100号
徐永刚:男,蠡县610副头目。(现已调蠡县纪检委工作)1970年9月26日,汉族。130635197009261199妻子:韩红,蠡县中医院工作。
崔新军:男,蠡县610人员。1978年2月17日生人,汉族。公民身份证号:130635197802170014蠡县永盛南大街。159号南楼3单元501室妻子:吕红珍
(三)、伪造举报人:蠡县国保大队的人说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举报人是蠡县滑岗村村民陈永波,可经过律师和滑岗村村委会深入核实,蠡县滑岗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根本就没有此人。
(四)、伪造抄家清单:抄崔树美和冯文珍家时,恶人根本就没有列清单,而在法庭上恶人却堂而皇之的亮出了两张伪造的抄家清单;而在抄崔小先家时,他们翻出了几本书和一些空的光盘盒(养花用的),装了两个小塑料袋,让崔小先的丈夫在清单上面签了字,而在法庭上出现的清单却由几本书和几个空光盘盒变成了:光盘370张、磁带50盒、明慧周刊30册、新经文5本、转法轮7本、传单247张、《九评共产党》100本。家属强烈要求法庭出示自己签字的清单,法官哑口无言。
此外,《起诉书》中还写着:在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现场,从崔小先、崔树美和冯文珍身上共搜出169册《明慧周刊》等法轮功资料。9月19日时至夏日,人们还穿单衣,如何携带这么多东西?一册《明慧周刊》就30多页,169册周刊怎么带在身上?当然,即使带了169册周刊,也完全是合法的。
(五)、伪造询问笔录:公安人员对崔小先、崔树美、冯文珍三人的5次询问笔录均没有本人签字也没有询问人员签字。这样的东西怎么能拿到法庭上作为证据呢?同时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的规定。
(六)、公、检、法出具的证明中认定从崔树美家抄出的东西数量相互矛盾。
蠡县国保大队的2008年4月24日证明:在崔树美家中搜出光盘14张、宣传书籍27本、传单479张;在2008年6月10日出具证明:从崔树美家中搜出光盘214张、磁带5盒。
蠡县检察院的2007年12月7日的起诉书称:从崔树美家中搜出传单500张、写有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5张(160元)、及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录音机、打印机、法轮功创始人的像1张、还有气枪一支。
蠡县法院判决书认定:从崔树美家中搜出光盘5张、传单487张。公、检、法这三家认定的东西数量都不相同,且相互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无论搜出多少光盘、传单,法轮功学员讲真相都是完全合法的。
(七)、公安局、检察院两家的材料中对崔树美的抄家时间互相矛盾。
蠡县国保大队2008年4月24日出具一个特此证明,说:“2007年9月15日在崔树美家中搜出……,特此证明”。
检察院起诉书列明:崔树美是2007年9月19日被抓捕,搜查笔录记载是2007年9月19日15时40分对其家中进行搜查。而国保出具的“特此证明”是在崔树美被抓的前四天就对其家进行了搜查,自相矛盾。
(八)、蠡县检察院、法院两家认定从冯文珍家抄出的东西互相矛盾。
蠡县检察院2007年12月7日的起诉书中认定从冯文珍家中搜出传单5000张、光盘1500张。而蠡县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认定从冯文珍家搜出传单5001张、光盘535张。两家的数量互相矛盾。
(九)、公诉机关视法律为儿戏,当庭更改“证据”。
2007年12月7日,蠡县检察院起诉书称:从崔小先家中搜出光盘370张,而蠡县法院判决书中说“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称因证据出现变化,将从崔小先家中搜出的370张光盘变更为317张”。
有史以来在什么法庭上、在审理什么案件中、公诉机关当庭更改过证据,且判决书中还公然写出来更改为“……”。为什么在对待法轮功案件中这些法官都失去了理智,究竟是谁在控制这一切?法轮功学员问法官:“你们为什么这样断案?”法官说:“这样的案件我们说了不算都得上报。”就这样执法人员成了被邪党利用来迫害好人的工具,更凸显出中共邪党的流氓本性。
(十)蠡县法院在二审期间还在更改证据:
在2008年12月22日蠡县法院出具:(2007)蠡刑初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称:在作出判决之后现发现其中有错误:
原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传单5001张、磁带50盒”。现更正为:“传单5000张,李洪志像一张、磁带50盒”。
原判决第四页第十八行“蠡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2007年4月14日证明”现更改为“蠡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2008年4月14日证明”(由2007年更改为2008年)
原判决第五页第31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之情形”。现更改为:“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由“第二条”更改为“第一条第二款”)
该裁定是在蠡县法院2008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之后的两个月之后的2008年12月22日出具的,也是因为在二审期间辩护人指出公、检、法机关的违法之处时,它才赶紧更改,可是这一更改更使得蠡县法院丑象百出、尴尬不堪、难圆其说。同时也证明了保定市中级法院已成为蠡县法院的后盾,也是在中级法院的支持和促使下蠡县法院才敢如此严重的犯罪而无所顾忌。
尽管蠡县法院更改了判决书中很多事实及证据但仍有大量伪证:
判决书第(9)项:“蠡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2008年8月24日证明”,此证明又从何而来,蠡县法院最后一次开庭日期是2008年6月17日,以后未再开庭。此证明又如何解释?
关于对冯文珍非法抄家现场照片的造假:既然是现场照片就得有时间、地点、背景的制约。公安机关抄家时间是2007年9月19日,而当庭出示的照片上显示的时间是2008年5月;地点也不是冯文珍家,因为冯文珍家是水泥地面而照片上是瓷砖地面。
(十一)、蠡县县委、政法委、610违法之处: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操纵、指使公、检、法、司执法犯法、栽赃陷害、给三位无辜老人判以重刑,使她们在花甲之年饱受牢狱之苦……
蠡县公安局违法之处:1、公安机关对她们三人的非法抓捕和抄家过程,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出示任何搜查证和逮捕证;没有送达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也没有将“物品扣押清单”交给被搜查人签字认可,更没有依法交给被搜查人留存一份。2、反复随意捏造伪证,以达到构陷、冤判三位无辜老人的目的。3、殴打前去索要抄家清单的受害人家属。4、蠡县公安局110还把前去本村村干部家询问抄家情况的崔树美儿媳绑架到城关派出所对其殴打并威胁恐吓……5、公安局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五次询问笔录都没有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签字,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57条的规定。
蠡县检察院违法之处:公安局从抓人、抄家、到起诉,欲对三位老人非法判刑,这一切过程都不符合法律程序,是执法犯法。在伪造的证据漏洞百出的情况下,蠡县检察院本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他们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办案,而是和蠡县公安局串通一气,互相包庇。他们三次把案卷退给蠡县公安局让它们补充“证据”,(继续造假,其中两次超过法定期限)蠡县公安局因为本来就没有抄家清单,所抄的东西到底有多少它们自己都不知道,为了构陷三位老人,它们就肆意栽赃,大做手脚。检察院和公安局互相勾结,经过三次补充伪证后,把三位老人的冤案上诉到法院。
蠡县法院违法之处:
1、对未经检察院出示的证据随便使用。
2、对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随便使用。
3、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所谓证据随意乱用:比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述“(8)张贴现场照片”、“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2008年4月24日之一系列证明”及“2008年6月17日证明”等,都没有当庭出示和质证。又比如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供的一系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所谓证据,也被一一采纳,从而造成了本案在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不得不以“裁定形式”对原判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作出了更正。此外,该案在2008年6月17日再次开庭审理后,蠡县法院四个多月后的10月30日才予以宣判,明显违反了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
4、审判过程中当庭更改证据。
保定市中级法院违法之处:本案在进入二审程序后,在三老人递交了上诉状及辩护人递交了辩护词后,一审法院又以裁定形式对原判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作出了一系列更正,此裁定本应视为无效,尤其三位辩护人在收到裁定后曾联名书面对此提出异议。但二审法院对此竟然置之不理,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而维持了原判。而且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曾多次以大量篇幅着重指出本案存在的一系列程序违法,但二审对此竟避而不谈。尤其对适用法律问题只笼统的称“数额达到《两高解释(二)》规定,而未具体明确适用了哪一条法律条款。
律师正义辩护,法官、公诉人尴尬难堪、无言以对。
2007年12月21日,他们秘密开会,定好了罪恶的判决方案,他们认为开庭只是走一个过场。他们临时决定秘密开庭,将开庭时间由26号改为24号,并且没有提前通知家属。企图把三位法轮功学员秘密判刑,偷偷把人送走。他们认为自己可以一手遮天,没有人敢为法轮功学员说话。律师的出现让恶人惊惶失措。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要复印卷宗,公安人员立即赶到法院,阻止律师复印卷宗。法院谎称复印机已坏,律师要求自己带复印机,法院仍不同意复印卷宗。法院自知卷宗有诈,怕复印后造假败露留下证据。律师据理力争,法院不得已才让律师手抄了一些卷宗,结果发现漏洞百出……
蠡县公、检、法做贼心虚,竟然限制开庭时的旁听人数。并非法规定:只有直系亲属带身份证能入场。既然是公开审理,没假,为什么怕人来听?在临开庭前,王军昌还出面贿赂请检察院和法院的有关人员吃饭。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这一切都是他们自己抓人、自己抄家、自己列清单、自己做见证人、自己审理、自导自演的一出丑剧!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点左右,法院如临大敌,110头戴钢盔,手拿警棍,排成两行,守在大门外,大门内是武警。蠡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文利、国保大队队长王军昌,“610”头目张跃贤,副头目徐永刚,田利辉等人守在法院门口。徐永刚一直在前后溜达,盯着法院门口的法轮功学员们。张跃贤和田利辉藏在轿车内在法院周围的公路上来回转,给法院周围的法轮功学员们录像,还有人给法院门口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偷偷拍照和录像。
2007年12月24日上午9点半,非法庭审开始了。当检察官读完起诉书后,三名法轮功学员立即表示抗议,义正词严的指出:这些证据都是假的,而且我们是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没有错,应当无条件释放我们!紧接着律师开始了正义辩护,顿时法庭内鸦雀无声,审判长频频点头。因为造假太多,公安局三次补充案卷把抄家的日期和抄的东西的数量都搞混了,公诉人更蒙得摸不着头脑,当法官问公诉科科长马永贵:“这是怎么回事?”马永贵的手哆哆嗦嗦地来回翻案卷,也不知该怎样回答,声音颤颤抖抖的说:“这、这、这是怎么回事?”从上午9:30到中午12点左右,律师一直在堂堂正正的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在他们的慷慨陈词、正义直言下,法官们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一个个低下了头。有的法官还流露出佩服的眼神,还有的法警悄悄对律师说:“你们说话要注意安全哪!”对此不堪的局面,审判长不得不宣布休庭。
人们从法院出来,不知是谁喊了一声:“法轮”!人们不约而同的朝天空看去,只见太阳周围有无数的法轮在飞速的旋转。很多法轮功学员都激动的流下了眼泪,感到佛法的无边神圣和庄严。在场的人们包括警察和610的人们以及围观的群众都看到了法轮。一个人还拽着610副头目徐永刚的衣服说:“快看法轮!”610的头目和警察们都耷拉下了脑袋,更多的警察躲在车里不敢出来了。
蠡县县委、政法委、610、公、检、法、司互相勾结,违宪违法冤判三位法轮功学员。
蠡县公安局伪造证据,对此,蠡县检察院、法院都非常清楚。但是为什么他们还继续执法犯法呢?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有蠡县县委书记吕坤力、副书记宁洪茂和政法委书记马义民、610头目张跃贤等人在幕后指使、操纵这件事情。他们凌驾于法律和宪法之上,以权代法。就是在他们的策划和操纵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保定中级法院互相勾结,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处法轮功学员崔小先、崔树美三年、冯文珍七年重刑。投进了石家庄女子监狱。崔小先虽身陷囹圄,却还挂念着汶川地震中的灾民,她向家中要了100元钱捐给灾区。这么善良的好人却被诬陷关押!而杀人放火、栽赃陷害的恶人却逍遥法外。由于为崔小先的冤案四处奔波、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讲,崔小先的丈夫着急上火,悲愤难耐,进家还要照顾90多岁的老母亲,他也病倒了,得了很严重的脑血管病,住进了医院,90多岁的老母亲每天都哭。
现在法轮功学员冯文珍还在监狱中饱受折磨,她的丈夫赵小昌2009年9月23日又被蠡县公安局非法抓捕,并被蠡县公、检、法构陷、冤判2年徒刑,被非法关押在蠡县看守所。现家中已空无一人。
蠡县县委、610、公、检、法、司所犯罪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虐待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一年来,对所有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依据都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首先法轮功教人向善,没有组织,和邪教更没有任何关系。而中共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邪教。三位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呢?任何一个法官都说不出来。这就好比指控某人杀了人,却说不出杀的是谁一样的荒唐。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目前中共控制的公检法系统野蛮的把《刑法》第三百条生硬的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律师界对此已做出了清晰的辩护说明。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也是合法的,传播法轮功也是无罪的。
历史留下的见证给了我们教训
中共的统治阶层历来都是找底层执行者做替罪羊,文革刚结束,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了;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历史教训告诉今天:历次搞运动都是祸害百姓,中共一贯卸磨杀驴,那些坚决服从共产党政策的人,到头来都没有好下场。
自1999年7月江泽民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以来,中国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关进劳教所、监狱,被迫害致死、致残,在各种环境被残酷折磨,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然而海内外的法轮功学员没有被残酷的打压吓住,他们坚持“真善忍”信仰,向人们揭露迫害真相,中国大陆和全球各国支持法轮功的正义之声越来越强。2009年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了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
提醒所有参与迫害者:镇压法轮功是靠行政指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违法的,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难以逃脱的。
中共江氏集团早已找好了替罪羊,所有跟随其迫害法轮功的人从一开始就被中共和江泽民集团出卖了,跟着中共一条路走到黑,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为牺牲品和陪葬品!执迷不悟这么多年,该清醒了…
迫害责任人:保定市蠡县邮政编码:071400有关人员和电话:
(蠡县公安局) | (蠡县法院) | (蠡县检察院) |
张跃贤:610头目 电话:13633228299 办公室电话:0312-6211103 6215541 6235800张跃贤父亲张南、其
弟张小宾、其姐张荣俊、其姐夫张小八都是保定市蠡县百尺镇百西村人。其妻汪恩学,蠡县鲍墟乡野陈佐村人。
徐永刚:610副头目(已调离) 宅电:0312-6223655 13082350138(呼叫转移) 田利辉:610职员。电话:0312-6218555
翟彦青:蠡县公安局局长 (已调离)电话:0312-6226166 3025556 13932229115 宅电:3188136 妻子:李红英13784987999 单位:津保高速公路容城线路工作。在津保高速公路容城线路工作。女儿:翟羽佳。
家庭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西苑南小区37号楼,第二单元301室(从东边数)客运中心坐车17路、37路西苑小区下车寄到即到。
宁洪茂:县委副书记,主管迫害法轮功。(已调离)6222558 5060282 6237866 13903363299宅电:0312-5060282 老家:河北省满城县韩村乡大固店村。父亲宁全义。妻子田素珍 单位:保定市北市区国税局。手机:13931365668
马义民:蠡县政法委书记。(已调离)6232768 2322409 13931229376政法委电话:6211646
王军昌:蠡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0312-6226606 13503382201政保科电话:6218112
家庭住址:河北保定市蠡县土地局家属院北楼三单元4层。 老家:蠡县北漳村人。
郭建民:蠡县公安局政委,主管这个案子。6218121 6923698 13803125771
(现任蠡县公安局局长)办公室电话:0312——6218121 6923698
刘文利:蠡县公安局副局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6223218 6211588 13931381888
王涛:纪检书记主管迫害法轮功 手机:1393320381
王瑞欣:副局长兼蠡县看守所所长 手机:13930233022
史小刚:蠡县看守所所长手机:13400225777蠡县看守所电话:0312-6211726
蠡县检察院:
安军旗:蠡县检察院检察长 6211658 2317528 13582258988 13931397688
王志强:蠡县检察院主管批捕的检察长 13582077777
杨大卫:6227798 6238388 13315220111
副检察长:汪旭辉13832201608
蠡县法院:
张兆坤:蠡县法院院长 6228600 13930381155
魏国旗: 法院副院长电话:13703280321
李彦兵:副院长电话:13903123717 刑庭:6508195
崔泽民:主管副院长13630861066
刘剑鑫:刑庭庭长13703128978
边春辉:审判长13582215999
公诉科科长:马永贵 13832200929
孔卫映 13513229333
史丽坤 13932270058
王文晖 1373336206
刘金永 13700326607
附:三位法轮功学员个人资料:
冯文珍,今年1958年出生,蠡县城关镇南关村人,1998年修炼法轮功后,以“真、善、忍”来要求自己,以前严重的支气管炎病症、脚垫病等都没有了,身体恢复了健康,干什么活都不觉的累,脾气也变得越来越好。这个农家妇女变得越来越好,越来越善良。
崔树美,女,1952年出生,蠡县城关镇南关村人。2003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脾气暴躁,身体也不好。以前以卖鱼为生,经常弄凉水,使她的五个手指变形,晚上睡觉时经常是脚一伸就抽筋。胃口也不好,常常半夜起来拉肚子,整天没精打采的。修炼法轮功不到三个月,身体上的病症全都不翼而飞了。亲戚、朋友都看到了她的变化,都说她修大法后脾气好了,身体好了。
崔小先,女,今年1947年出生,蠡县环卫局退休职工,修炼法轮功以前,有多种疾病在身:静脉曲张、宫颈炎、四肢无力,一日三次服药,家务活时而不能干经常发火。自1998年退休后开始修炼法轮功,各种病状都消失了,对老人更加孝顺,对子孙更加爱护,对邻里更加和气。自99年邪党迫害法轮功后,她经常受到迫害,被迫流离失所,儿子结婚时她都不能在家料理。家中还经常受到恶人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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